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2009-06-23 09:35刘春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5期
关键词:有罪陪审团法官

刘春兰

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英语和法语是其国家语言。加拿大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法院制度主要仿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统。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级法院。联邦法院也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最高法院审理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终局的。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因此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

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罪,属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一个被诉简单犯罪的人将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较短。皇家检控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理。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这一期间,法官检查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序。如果法官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要安排一个完整的庭审。

一、司法独立性

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的检查系统,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可以起诉。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在法院内。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100%相信被指控人有罪,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的,排除合理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疑。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法官在听取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罪。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0%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只有10%的案件经过庭审。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意见。加拿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可用或不用陪审团,被起诉人可以提出要求有陪审团,但大部分情况被起诉人不希望有陪审团,因为大多数情况陪审团会评判有罪。其原因是法官和陪审团的评判标准不同,法官是基于法律评判,陪审团则有感情等其他因素影响其评判,陪审团很多时候认为法律是错误的。

要想成为皇家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首先要拿到一个学位,再拿到法律学位。经过做实习律师10年至20年,考试后才能成为法官。或者经法律考试后在法学院任教10年至20年后成为法官。一旦成为皇家检控官、法官,其待遇是相当优厚的。

司法独立的另一体现是法官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法官要给出判决结果的原因、理由,不能简单地只说有罪或无罪。往往一个判决很长,成为判例法中之一。上诉改判不会对法官有影响,重要的是法官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他们是独立的。这种司法的独立性的最大好处是不会限制法官、皇家检控官的手脚。

二、讲求程序合法

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程序合法是必要的,只有程序合法才会公平,任何调取的证据只有在程序合法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警察在查超速车时,给超速车开罚单,此时警察怀疑超速者有非法行为,便查车发现了车上的毒品。因为搜查没有事先经过法官同意,所以即使查找到了毒品,也不能作为证据,也就是说只有在经法官同意搜查下发现毒品,才能作为皇家检控官的证据。

一个人从被逮捕到审判要有合理的等候时间,这个时间规定为八个月。如果在这八个月时间里没有对其审判,即超出了合理的等候时间,案件会被撤销。现在,往往在一个月时间内50%案件经双方达成共识,辩诉交易,而不再开庭审理,缩减了警察需要作证的时间,节省了人力、物力。为避免程序上的不合法情况出现,警察在审问时必须全程录相。警察要出庭作证,讲出收集证据的过程、情况。任何威胁、压力情况下取的证都不可以作为出庭的证据。逮捕罪犯时,若警察没有告之有何权利,则任何口供均不可作证据使用。

三、对待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加拿大大多数犯罪是青少年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不同。早期的青少年犯罪法案并没有规定如成年人一样相应的权利。人们认为孩子犯罪与不听从父母命令是没有本质区别的。警察对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也不同。有些如偷窃物品,警察抓住他们只是告诉他们不要再做下一次了就释放了,有些警察则很严厉,掌握不一致。后来出现了错判的案件,一个十三岁的小男孩被抓,罪名是他杀了十一岁小女孩,他被关押一周内没见其父母和律师,他供认了罪行而判刑,后来警察又抓住一盗窃犯,他供认了杀害小女孩的事实,而此时小男孩已关押了十年。另一案是一个十七岁小孩被控谋杀,关了十四年后抓住了真凶。这两起案件均是在无辩护律师和家长情况下供认的,这两起错案的发生引起了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视。因此修改了青少年犯罪法,规定了青少年犯罪的权利适用对成年人犯罪的权利。而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是在刑罚上,而非在处理案件上,修改后的法案将原来谋杀最长判三年监禁延长至五年,还规定十六、七岁未成年人犯比较严重犯罪的,可以当成成年人犯罪处理,在成人法庭上接受审判,适用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则不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不会被警察逮捕,责任由其父母承担,通过社区服务来改造他们。在魁北克省,90%青少年犯罪都是通过社区服务来完成的,其奉行的理念是尽力给青少年以新的出路,但在运行时则需大量财力的投入。而在安大略省这个法案的实施效果很差,青少年被判入狱的大量增加,因为被判入狱比社区改造的成本低,宣判也容易,所以出现了在适用上不一致的情况。

即使很多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公众还是认为不够严厉。2003年4月1日,新的法案实施,此法案最大的修改是对青少年的权利修改,更正了原法案存在的问题,鼓励法官尽量不要把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对很严重的青少年犯罪被判入狱的时间加长了。对简单的判罪,与其支付大量人力、财力收集证据,不如令他们承认有罪,还可以不经过正式审判。

在加拿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另一个可借鉴的方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当严重的犯罪除外)有专门的法庭、专门的法官、专门的皇家检控官受理,有专门的监狱关押,避免与成年犯混在一起受到坏的影响,且不允许有陪审团参与。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是密封的,没有人可以查阅。当他年满十八岁时所有的记录全部被销毁,使他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四、无罪推定原则与实际存在矛盾

加拿大法律制度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在一个人没有被法庭判罪以前推定都是无罪的。但也不乏社会压力使政府不得不加以处理。如加拿大通过法案:一个人三次犯罪就可以不经过审判而直接送入监狱。对警察办案也是如此,往往社会对事件的恐慌成为警察专注的问题和人群。

警察致力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是很难改变的,大部分错案都是警察有偏向性收集有罪证据造成的,如同监号人证实他讲过犯罪过程,警察许诺同监号人作证后给其自由。然而警察并不认为他们有错误,他们总是说:他是有罪的,即使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在加拿大纠正错误判决相当难,如果一个案件已经经过了上诉审,就没有办法再纠正错判。在监狱中,他们可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改判。据统计每年有200件提出的,但司法部每五年才会向最高法院重新提起一个案件的上诉,所以说,虽然加拿大存在错误判决,但几乎无法在现实上承认真正错判。将一个人从关押至释放,必须是他承认有罪,有负罪感,这一制度也使错判加以改正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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