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制出租车乘客“出格之举”

2009-06-23 09:35
浙江人大 2009年5期
关键词:载客出租汽车本市

当出租车乘客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在车内有不文明或破坏行为时,出租车驾驶员可以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中途终止载客。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对《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时提出,应立法明确出租车乘客的相关义务。

据介绍,实践中有乘客向出租车驾驶员提出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如为赶路或走近路要求驾驶员违规调头、逆向走单行线甚至闯红灯等,有的乘客还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等。对于这些行为,草案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有权予以劝阻,乘客不听从劝阻的,出租车驾驶员有权中途终止载客。

此外,草案还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时,应当进行听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公布指定地点,供非本市出租车需在本市运载回程旅客时前往载客;有关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一定区域供出租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遇有抢险救灾和举办重大体育竞赛、广交会等重大活动时,市政府可决定调度出租车承担疏运任务,并应对出租车驾驶员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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