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监理单位开始履行施工安全的监理职责,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只有依法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才能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关键词:安全监理职责;施工安全;监理单位
中图分类号:TV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5-0115-02
一、引言
2007年2月12日,广西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正在进行砼屋面施工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员之多性质之严重,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在随后的事故责任追查中,除了施工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受到处罚外,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也因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应该是自2004年2月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并明确监理单位必须负安全监理职责以来,广西被追究责任最重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该事件给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敲起了警钟。文章认为关键要熟悉和掌握《条例》有关安全监理职责的规定,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才能有效地避免安全管理工作带来的被动局面。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要严格依法进行
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该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果监理单位未履行该条款规定的职责是要负责任的。《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广西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的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由于未正确履行该条规定的职责(即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所以,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监理应严格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审查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实行动态管理,全过程监控。
(2)审查施工单位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审查本项目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如班组相互安全监督检查,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牌,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法和手段。
(4)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的司机和指挥,大型机构搭拆人员,提升机操作工、登高作业工等,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性。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6)审查基坑支护和挖土方案。在土方工程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的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和专家论证。在方案中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7)审查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给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以及施工荷载等,模板及其支架设计要有安全验算书和细部构造放样图,对模板材料、规格、尺寸、间距、连接方式以及剪刀撑的设置等应有具体说明,对模板拆除应有具体安全措施。
(8)审查脚手架搭拆方案。脚手架方案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进行编制,要有针对性。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般搭设高度在50米以下,方案应绘制搭设图,说明基础做法。立杆、大横杆纵横向的间距,小横杆与墙的距离,连墙件和剪刀撑的设置方法。超过50米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和卸荷方法详图。搭设方法必须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求。
(9)审查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拆卸方案。审查有无经过安全资格认证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塔吊基础必须经过安全验算。对安装和拆卸的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事项,以及非常情况的防范措施应有具体说明。安装后应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发给相应的安全使用合格证。经监理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记录、保养记录、相关合同等,并经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10)审查高处(高空)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主要是指施工现场“网口”和“五临边”的防护,以及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11)审查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和安全措施。
2.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开展监理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正在施工的工地上安全防护措施未到位或有违反安全规定的作业现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监理人员提出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后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指令,仍然继续施工,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应当如何处置呢?对此,《条例》第14条也有相应规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当指出,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其代管工程建设事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别是工程款支付没有经过监理审批的工程更显得监理的无力,《条例》给予监理单位的最高权限是在施工单位拒绝服从安全管理后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所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该首先是下达书面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整改而继续施工,则接着下达书面的暂停施工通知书,若施工单位仍未执行,那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注意,上述所签发的指令均应有相关各方的签收并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记录。至此,监理单位就完成了它的安全监理职责。反之,如果监理单位没有按上述规定在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或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则监理单位同样要面临《条例》第57条的处罚后果。
此外,《条例》还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也就是说,监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要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本专业的业务技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理任务,不得“视而不见”,也不得“胡乱指挥”,否则也要面临《条例》第57条的处罚。
三、结语
《条例》的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只有通过认真学习、正确运用《条例》,在《条例》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才能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作者简介:韦英云(1973- ),男,柳州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融安分公司总监,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一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