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欣
我和丈夫潘平结婚8年,育有一个女儿。潘平是一家外企的中层管理人员,年收入将近50万元。我则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结婚后,我把大部分时间放在家里,操持家务、抚育孩子。这几年,我和潘平的感情恶化,双方协议离婚。潘平提出孩子由我抚养,还表示我的收入与他相差太大,应当少分财产。请问他的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分析与解答]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各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你丈夫每年的收入将近50万,这些收入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们对它拥有同等的处理权利,这与你们的收入差距没有关系。
虽然你们的收入相差悬殊,但你对丈夫的高工资、高收入其实也做出了贡献,因为你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丈夫安心工作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便利。因此在离婚时,你们的收入差距并不影响你们在分割财产上享受平等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针对你的情况,孩子归你抚养,你可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你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精力,分割财产时应给予照顾。所以你丈夫认为你收入比他少、应该少分财产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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