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富 卿志琼
曾经以为,中国经济学家今天的使命就是在工业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弘扬“主旋律”,而对于在这一浪潮中被边缘化的人群,则可将其划归为政府和社会的救助对象,他们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必然存在; 曾经以为,二十世纪那场在中国持续了三年并夺去成千上万生命的饥荒与经济学家无关,因为那是一场“自然灾害”,既然是“天灾”,经济学家就无须为这场灾难承担责任;曾经以为,中国目前尚有几千万人遭受饥饿的折磨肯定是由于耕地撂荒、粮食减产所致,自己所能做的就是呼吁保护耕地并做一些有限的捐献而已。但是,当读完阿玛蒂亚·森(Sen)所著的《贫困与饥荒》和《饥饿与公共行为》之后,立刻令我们这些没有经历过大饥荒并自以为可以置身局外的经济学工作者羞愧万分。
这种羞愧首先源于中国经济学家群体历史意识的丧失。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数学工具在经济学中的广泛运用,现代经济学越来越凸显“形式化”的特征。形式化倾向使经济学家逐渐远离社会现实,他们倾向于只重视分析技术,而忽略其假设的现实性。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经济学家在追随主流经济学的同时,也习染了这种形式主义的传统。一些经济学家满足于在狭窄的领域做“专家”,以适应经济学研究日益专业化的要求。但是,“专业化意味着愈来愈多的形式主义,以及愈来愈少的历史意识”(萨义德语),中国经济学家的历史责任被技术上的细节淹没了。
就饥饿和饥荒的研究而言,中国本来拥有世界上最丰富、最真切的现实素材,但奇怪的是,专门从事这一研究并有建树的中国学者少之又少。在有关二十世纪那场旷古至今的大饥荒的经济学文献中,我们却找不出几份出自大陆经济学家之手,哪怕是描述性的或实证性的系统记录。在中国经济学家的集体失语中,有关那场饥荒的记忆逐渐淡去,人们有意不再提它,好让它尽快成为过去,永远不再出现。但是,这种有意遮蔽的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如果不对造成饥荒的原因做深刻的学理研究,我们就找不到防范的措施,饥荒就随时可能再次袭来。因此,无论如何,“忘却”不是防范饥饿和根治饥荒的有效办法。
相比之下,身居主流经济学大本营的阿玛蒂亚·森,却一直秉怀历史意识,顽强地坚守现实主义立场。森后来回忆道,自己之所以把毕生的精力投入福利经济学,与他童年的饥饿经历有关。一九四三年,森九岁的时候,他的家乡印度孟加拉邦发生大饥荒,数百万人在饥荒中死去。森亲眼目睹了饥荒所造的惨状,“成群结队的人在寻找粮食”,“数千饥饿的乞丐充斥街头”,“城市到处都可以看到未被处理的死尸”……(《贫困与饥荒》,74页)。后来他负笈英伦学习经济学,但经济学中那些华丽的模型似乎冲不淡他儿时饥饿的记忆,他决定研究饥饿和贫困。当时,他的导师、著名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告诫他远离福利经济学,远离那些“道德垃圾”,但森的道德情怀还是促使他沿着福利经济学的方向前行,终于在一九九八年摘取诺贝尔经济学奖。瑞典皇家科学院在授奖公告中指出,森在福利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上做出了多项关键性的贡献,这些问题包括福利的定义与社会选择、贫困的度量与收入分配、饥民的救助和权利促进等等。这些研究成果为人类应对饥饿提供了宝贵的智识资源。
在研究视野和理论的解释力方面,阿玛蒂亚·森同样让中国同行感到羞愧。研究饥饿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一七九八年马尔萨斯的《人口论》,而传统的研究视角则侧重于食物的供应方面,通常只考察食物总量和人均食物量等指标,因此,饥荒通常被认为是粮食供给下降(即Food Availability Decline——FAD)引起的。这样一来,饥饿就常常被归咎于“自然灾害”,提高粮食产量和发展农业就成了经济学家最重要的政策主张。
但是,阿玛蒂亚·森发现,在二十世纪,印度、博茨瓦纳、津巴布韦和肯尼亚等国在人均可得食物大量增长时期,饥荒还是无情地发生了。并且,在饥荒蔓延的时期,不少受灾国家和地区还在出口粮食。许多人竟然在盛满粮食的仓库旁被饿死!这些发现让他确信,FAD观点对饥饿的解释存在误导,“它不能告诉我们在粮食供给没有减少的情况下,饥饿为何发生;也不能告诉我们即使伴随着粮食供给减少的情况下,为什么一些人啼饥号寒,而另一些人却脑满肠肥”。一些人挨饿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食物,但他们为什么没有足够的食物?为什么是一些人而不是另一些人控制了现有的粮食?通过对这些问题连续性追问,他们形成了一种更有一般性、也更具解释力的方法——权利方法(Entitlement Approach),这是一种透过经济现象,深入到社会、政治和法律层面去探究饥饿原因的方法。
与传统的FAD方法比较,权利方法在饥饿原因的分析方面远为深刻,提出的防范饥饿和根治饥荒的措施也更为根本。
在造成饥饿的原因分析上,权利方法实际上做了两个方面的跨越:一是从强调食物供给转为强调食物权利; 二是进一步从强调食物权利过渡到强调非食物权利。
“对饥饿者来说,食物总量是一个太过遥远的变量”(《贫困与饥荒》,154页)。因此,一个人是否挨饿不是由这个国家(地区)的食物总量决定的,而是由他个人所控制的食物数量决定的,而他能控制的食物数量是由他能够利用的获取食物的渠道以及他可选择的商品束的集合决定的,即他在控制食物方面的权利决定的。一个人对食物所能实施的控制权利又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经济因素决定的,即使在食物总量和人均食物量大量增长的条件下,那些失去食物控制权的人群仍然会成为“饥民”。基于这种发现,作者将饥饿归结于“权利的丧失”,是一个人“失去了包含有足够食物消费组合的权利的结果”。因此,从其本性上说,饥饿是“权利的失败”,它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
饥饿是个体的主观感受。因此,权利方法重视的是个人控制包括食物在内的商品组合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个人的这种权利是由他初始的财产禀赋和他能够利用的贸易机会决定的。一个人避免饥饿的能力依赖于他的所有权,以及他所面对的交换权利。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一个人可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失去控制食物及其他必需品的能力。例如,“权利的丧失”可能由于他的禀赋下降(如土地的转让,或因不健康而失去劳动能力),也可能因为他在“交换权利”(exchange entitlement)上发生了不利变化(失业、工资的下降、食物价格的上涨、他所出售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下跌等)。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转换成另一组商品。这种转换可以通过贸易、生产或两者的结合来实现。一般来说,食物供给的减少,会通过价格上涨,对一个人交换权利造成不利的影响,并使他面临饥饿的威胁。所以,即使饥饿是由食物短缺引起的,饥饿的直接原因也是个人交换权利的下降。
但一个人交换权利的恶化完全可以是食物供给之外的原因造成的。例如,“商人的勾结行为会妨碍食物从低价地区向高价地区的预期流动。商人的共同利益常常导致对市场的分割,并且在这一方面,他们可能希望通过限制贸易来阻止遭受饥荒地区价格的缓和”(《饥饿与公共行为》,96页)。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关注所有权模式和交换权利,还要关注隐藏在它们背后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思考生产方式、经济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但是,仅有食物权利还不足以消除饥饿引起的人口死亡。因为,“即使在饥荒时,绝大部分死去的人都是被各种疾病杀死的,而非直接被饿死”。因此,要消除饥饿带来的生病与死亡,只关注获取食物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保全性命不仅依赖于直接的食物供给,更依赖于对疾病的有效预防,而后者依赖于每个人从非食物事项——如医疗照顾、卫生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设施、纯净水的供应、传染病的控制等方面获得的服务。正是这些非食物权利的分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国民生活质量的分布。例如,斯里兰卡和不丹人均卡路里的消费值相差无几(分别为2385和2572),但两个国家的预期寿命却相差悬殊,前者为七十岁,后者仅有四十四岁。作者将这种差别归结为国民在公共卫生服务上的不公平分配。在斯里兰卡,93%的人口可以获得公共卫生服务,而不丹的这一数字只有19%(《饥饿与公共行为》,186页)。
在防范饥饿和根治饥荒方面,权利方法提出了更为根本也更值得期待的措施:权利保障和权利促进。措施的有效性与原因分析的准确性直接相关。由于将饥饿视为权利的丧失,也就指明了防范饥饿和根治饥荒的方法。这种方法促使我们用更广阔的视角去思考保障或促进公民权利的方式,包括生产关系的改变和法律框架的改革。
权利保障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弱势群体不致面临支配食物及其他必需品能力的崩溃。可能的威胁不仅来自生产的失败,而且也来自获取基本必需品的机会的恶化(由于失业或贸易条件的恶化)。这里必须着重关注那些挣扎在饥饿边缘人群的经济状况,因为轻微的市场波动就足以将他们推向饥饿的深渊。因此,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失业者、老年人和赤贫者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可以让他们避免因丧失食物权利而失去生命。
但是,比较而言,权利促进更为根本。它不仅要求扩展人们通过就业与生产来获得的生存手段(食物),通过普遍增加收入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而且要求扩大某些关键性的非食物投入——如卫生保健、基础教育、干净的饮用水或公共卫生设施等。
在广义上,预防饥饿依赖于非食物权利的促进。因为一个人食物权利(即人们对食物的支配)的实现其实高度依赖于非食物权利。一个人要过健康的生活,不仅需要食物,而且需要卫生保健与医疗护理。因为在营养不良的情况下,寄生虫和其他疾病对健康的损害是致命的。此外,基础教育对消除营养不良以及预防发病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在饥饿的境况下,需要关注的是人们过营养充分的生活能力,而不是他们食物摄取的数量。”(《饥饿与公共行为》,269页)如果有关营养和健康的信息缺乏,就会削弱人们从某一食物和卫生保健权利中所获取的能力。而教育不仅有助于人们在更多知识的指导下去购买食物与药品,而且广泛的基础教育还能引导他们更好地利用公共卫生服务,并能产生更有效地提供这类服务的政治要求。再者,受过教育的民众更容易参与到国家经济发展中——部分通过有报酬的就业而扩大——从而使发展的成果得到更广泛的分享。
食品供给与非食品供应所依赖的机制是不同的。一般地说,食物可以在市场上购得(即使受到津贴、定量配给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食物供给较多地依赖市场机制。但在全面推行基础教育、卫生服务和控制传染病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更加直接和迅速,因此,在教育、医疗以及相关设施等方面,更经常地——以更好的理由——须由国家来提供。如果说“市场失灵”有可能使民众失去食物权利,那么“政府失灵”则必然使数量众多的民众丧失非食物权利。因此,饥饿实际上是由于“公共行为”的失调造成的。
但阿玛蒂亚·森强调指出,这里的“公共行为”不仅包括国家为公众做了什么,而且包括公众为自己做了什么。后者不仅包括社会机构所做的直接有益的贡献,还包括压力集团和政治活动家的行为。在治理饥饿的公共行为中,公众不应仅仅视为被关注的“对象”,更重要的是他们是一种“动因”,是一种能改变社会的力量。从对“公共行为”的这一理解中,我们可以导出权利方法所蕴含的道德意义。饥饿的生理感受是个体性的,但权利的本质却是社会性的。因此,一个人挨饿表面上是他可支配食物的缺乏,但造成这一缺乏的原因则是社会(公众)剥夺了这个人的食物权利。借助于权利的范畴,阿玛蒂亚·森将社会中所有机构和个人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一个人挨饿表明他权利的丧失,但在保障这个人权利的关系网络中的每个人都可能由于行为不当而促成了这一局面,因此,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人在挨饿,所有人都要在道德法庭上接受拷问。
(《贫困与饥荒》,阿玛蒂亚·森著,商务印书馆二○○四年版,19.00元;《饥饿与公共行为》,让·德雷兹,阿玛蒂亚·森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六年版,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