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规则及我国的承诺

2009-06-10 05:30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12期

王 菁

提要在WTO的框架下,我国根据服务贸易的规则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也做出了郑重承诺。本文对中国做出的承诺以及如何理解这些承诺进行分析。

关键词:WTO;教育服务贸易;承诺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

经过历时15年的艰辛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一步,“入世”在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的同时,这也给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一、WTO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则

中国加入WTO以后,教育作为服务贸易中的一项,与其他行业一样,其运行与发展都应遵守WTO的各项规则。根据日内瓦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按服务的部门划分,把全世界的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1)商业服务;(2)通信服务;(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4)分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8)健康与社会服务;(9)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12)其他服务,下分143个服务项目,教育服务属于12类服务贸易中的第5类。

(一)WTO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提供的四种方式。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

从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看,其他国家介入我国教育市场的主要方式有:(1)跨境交付,指一个成员方在其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例如通过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形式提供教育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质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国家公民到另一国去留学进修和接受外国留学生等;(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一方国家的教育机构到另一国去开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培训等活动;(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境内提供服务,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到国外任教等活动。

(二)教育服务贸易原则。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构成部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立的关于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1、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个成员国可以维持一项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即豁免其根据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所承担的各项义务。还规定在WTO协议生效后,一个成员国可以适用一项新的豁免,并且豁免期可长达10年。此原则也适用于现代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2、一般例外原则。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允许WTO成员国为了维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为了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等而适用各种豁免措施,但这些豁免措施不能在具有相同条件的WTO国家之间造成任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者对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构成一种变相的限制。

3、国民待遇原则。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如果对国内相同的教育服务或教育服务供应上给予形式上有差别的待遇,而这种做法又同样实施于任何其他WTO成员国的相同的教育服务或教育服务供应商,这也是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

4、逐步自由化原则。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WTO成员国有权根据自己的政策目标决定所承诺的教育服务项目,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应当对WTO成员国的国内政策目标及其所有的或单个的教育服务部门发展水平予以适当的尊重,对于发展中国家WTO成员教育服务开放部门少、交易自由化程度低,则可按其具体发展状况灵活对待,逐步扩大市场准入。

5、关于“承诺的修改或撤销”问题。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各WTO成员国有权提出修改自己的国际教育服务所作的承诺,但需要在自承诺生效之日起已过3年的任何时间里,可以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的任何承诺。

二、WTO框架下中国政府的教育承诺

中国“入世”的一个重要承诺就是对外开放,教育服务也是如此。中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和对其进行管理、审批。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肯定式的承诺方式,因此只有在减让表中列出的承诺才是需要减让的,如果减让表中没有列明,则表示对此部门该成员没有做任何承诺减让,是否减让、如何减让则由成员自主决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每个成员国提出其服务贸易,包括教育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并且在减让表中说明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及其他任何限制。减让表一般由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部分构成。

(一)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水平承诺。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水平承诺通常对某一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是在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限制,它适用于减让表中的所有部门,包括教育服务部门。

1、对在消费国商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包括投资于教育产业,股权式合资企业的外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理处,但代理处一般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企业和个人以教育为目的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50年。

2、对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限制。《豁免清单》针对三种自然人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市场准入限制,对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WTO成员国公司的高级雇员,应允许其在境内首期停留3年;对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WTO成员国公司的高级雇员,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WTO成员国的服务销售人员如不直接向我国公众销售服务且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其在我国境内停留限期为90天。

3、国民待遇限制。对于国民待遇限制,《豁免清单》只规定除上述对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措施外,不作承诺。从上述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水平承诺可以看出,我国在商业存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在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在水平承诺上均有一定的限制,还没有达到完全承诺的水平。

(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承诺。《豁免清单》中规定,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如公共义务教育、军事教育、警察教育、政治教育和党校教育等。除此之外,该清单对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按四种服务入市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都作了具体的承诺。(表1)分析减让表,承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包括、一个不承诺、三个允许、一个定价。

两个不包括: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这意味着我们的学生不能到国外接受义务教育,同样,国外的教育消费者也会受到这方面的限制,除非得到特殊准许,否则不能到我国的特殊教育机构和国家义务教育学校学习。

一个不承诺: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做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向中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中国可以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

三个允许:

1、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即不采取任何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留学或者接受培训的措施;境外消费主要是指互相输出留学生,对于输出留学生的国家来说是教育服务进口;而对于接收留学生的国家来说是教育服务出口。中国做出该承诺后,我国外出留学的人数逐年增长。根据教育部资料显示,我国2002年度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12.5万人,2007年度中国出国留学人数超过了15万人,创历史新高。除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中国传统的主要留学目的地国家外,意大利、爱尔兰、韩国、西班牙、阿根廷等也逐渐成为留学人员追捧的热点。到目前,已有109个国家和地区有中国的留学人员,这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服务进口国之一。

中国的教育输出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影响力的提高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外国学生来华留学人数也逐年增长。同时,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来华留学事业的发展,“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是来华留学的指导方针。目前,中国境内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400多所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2002年在华留学生的数量已经超过8万人,2007年来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人员已突破了19万人。

2、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所有权,但没有承诺给予外方国民待遇,并且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个问题属于减让表中的“商业存在”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领域和层次不断扩大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2003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重视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强调WTO规则与中国教育服务承诺相衔接,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将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转化为国内法。《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并规定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近800个。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机构和项目270多个。2008年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经发展到1,000多个。例如,同济大学建有中德学院、中德工程学院和职教学院,分别针对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职业学校师资培训等进行中德教育合作。建立的合作办学机构因其章程健全、规范,为人员管理、经费使用、质量评估等诸多方面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最终保证了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3、在教师(自然人流动)的国民待遇上,有以下资历要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要具有学士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一个定价:对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价格不在政府定价范围之内。

总之,承诺把握了教育主权与开放教育市场相互之间的合理选择,它既要大胆借鉴国外教育发展的有益经验,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同时也要维护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控制权。因此,对于义务教育中国政府没有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对于培养国家特定人才,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部门也不能开放化、市场化,对于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实行有限度地开放,对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国家积极鼓励开展合作办学,而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两种服务方式没有作出限制或很少作出限制,这种承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于保护我国教育服务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邓世荣.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中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研究[J].经济师,2003.2.

[2]靳希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研究——规则解读与我国的承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