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制的性质及其现代意义

2009-06-08 08:51
企业导报 2009年2期

潘 雯

【摘要】 马克思的股份制思想,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在对股份制的研究探讨过程中,股份制性质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在解读马克思股份制思想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学术界关于股份制性质问题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并且加以简要评析。在中国实行的股份制改造是将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运用到了社会主义实践中,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股份制性质;共有制;股份制改造

一、马克思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论述

关于股份制的性质,马克思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 “资本主义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反映出他认为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的扬弃,是向社会主义的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股份制仍是资本主义性质。

马克思认为,“在股份制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富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产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这就是说,虽然在股份制下资本有了一定程度的联合,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化,但资本的所有权仍是私人的,存在于这种条件下的股份公司,仍是私有性质的,只是以联合的私有代替单个的私有、以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的资本家,即“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有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因此,股份制公司的出现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极扬弃,这种扬弃的的性质仍属于资本主义,是一种资本生产关系变动条件下自我调整。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股份制是向社会主义的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股份企业,虽然股份仍是私有的,但毕竟走向了联合,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化,这种联合比起单纯的私人资本私人劳动的生产方式,社会化程度提高了。但由于这种联合还是以私人资本为基础的,保留了资本家的个人所有权,所以,同那种取消个人产权的联合资本,进行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比,它的社会化程度还有限。因此,股份制是向社会主义的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即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二、有关股份制性质的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是公有性质的。

持此观点者认为,股份制是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范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应将股份制定性为公有性质。在我国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的何伟,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就股份制本身来讲,已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再加上以后的发展,应当肯定股份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既然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可以做这样的定性,那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有否公有股参加,股份制都应定性为公有经济。”再如,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的李连仲认为,“在如何看待股份制这个问题上,既不能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去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不应该用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股份制来看待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股份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是以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联合生产方式的直接实现形式。他认为股份制是公有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是私有性质的。

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大生产的产物,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社会主义企业发行股票,将会改变企业的性质,只能是经济上的一种倒退。” “股份制就是私有制,无须隐讳。因为股份制是以生产资料属于私有为前提的,在企业内生产资料是个股东私有的,不是什么公有制”。这是少数人持有的观点,“十五大”召开后,这种观点正在改变。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是中性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股份制本身不具有什么社会性质,它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股份制的性质随着总体经济性质而定,它本身不决定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表现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表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华南师大经济研究所的汤在新认为,“股份制不同于一般的私有制,它作为一种具体制度,在性质上是中性的,即不具有‘姓资姓社这种社会形式规定。但是,它并不是以‘中性的形式独立于社会之外,股份制由于是一定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自然就具有该所有制的性质。”

第四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是共有制、混合制性质的。

认同共有制者认为,股份公司的性质并不是取决于原有投资者的性质,即使是全部由私人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也不是私有制企业。股份制的所有制性质,是资本的部分收益权归股东所有,其余部分收益权和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集中起来,归股东整体共同所有。这种股份共有制既不是完全的私有制,也不是我们原来观念中的那种公有制,但它适合于社会主义,因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也有人这样认为,股份制既不是传统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传统的公有制。传统的个人所有制是以个人(包括家庭)为单位的私人所有制。传统的公有制是以公法人为代理的为共同体成员无差异共有的所有制,而股份制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联合形成的差异共有制。赞成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者认为,我国的股份制经济既有社会主义性质,又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性质主要体现为,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互利、自愿合作。宏观管理体制的社会主义方向。资本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股金的资本性,所依据的运行规律主要是资本的运动规律,股份经济的分配中存在按资分配。

第五种观点认为,股份制经济的性质是由居控股地位的经济成分决定的。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由于股份公司奉行一股一票原则,因而股份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是掌握在拥有控股权的最大股东手中的。控股权是指凭借控股地位而拥有的对公司支配和控制的权力。控股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之分。某一投资主体持股比例在51%以上,即为绝对控股,处于控股地位而持股比例低于51%,则为相对控股。控股权能对公司重大决策、人事安排等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权力重心就向谁倾斜。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的性质也会因控股权在公、私间的不同安排而向某一方面倾斜。

其他观点还有诸如,孙慧敏在《<资本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从经济运行的实质角度分析,股份制的性质正从资本的内部否定着资本的性质而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相通的。如果就社会发展的现阶段而言,“股份制是产权社会化的一种最有效的实现形式”,要实现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化。

针对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首先,需要明确,马克思并没有给股份制定性,他只是论证了资本主义采用股份制没有改变资本的私有属性。而我们也不能够对股份制的性质进行非此即彼的简单认定。单纯认定股份制是公有性质或者私有性质都是片面的。股份制经过几个阶段的发展,它是复杂的并且具有综合性。股份制既不是传统的以个人(包括家庭)为单位的私人所有,也不是传统的以公法人为代理的为共同体成员无差异共有的公有所有制。

其次,要反思过去我们判断股份制性质的标准。一直以来,我们认同的观点是,股份制不是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它的性质要由持有50%以上股权持有者的性质来决定。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社会共同体或政府,它就是公有制;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分散的私人,它就是私有制,据此,我们就有了公、私两种性质的股份制了。其实,鉴别是不是真正的股份制,“必要条件是看其是否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的最终产权的分立;这里的法人是私法人,即由股份制中自由联合体所委托的代表,而不是公法人——共同体或政府指派的代表。如果公法人垄断了企业50%的股权,在体制上就不可能真正地(而非形式上)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产权的分立制”,只不过是“披着股份制的外衣的伪股份制”。

最后,在上述反思的基础上,我个人比较赞同,股份制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联合形成的差异共有制的观点。

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参与这一共有制的集合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因投入份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差异)的所有权,因此,集合体每一成员对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分散的资产联合为一个集合的总资产后,集合体必须委派代理者支配运营这一资产,这就出现了现代法人产权制度。此时,法人产权与股东产权的分立,即也将法人具有的支配权同股东的终极产权分离。前者受后者委派并受后者的监督与制约。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又一个重要区别。这种所有制其产权的共同占有超越了私有制产权的分散占有,而这种共同占有又由于联合体中个体占有的差异性超越了传统公有制中产权的混沌性,它兼具公有、私有之优点又克服了两者之缺点,是公私兼容的二重性所有制形式。

三、股份制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践中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以后,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犹如一股潮流,在中国大地上涌动。在中国实行股份制改造,将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运用到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实践中,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首先,股份制同样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一论断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股份制尽管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但它并不因此而具有内在的资本主义性质。它是在社会化市场经济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可以适用。股份制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资本的组合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用来联合的资,不是象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只是私有的,而是公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确立这种认识,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更全面地把握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其覆盖范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可以利用股份制这种实现形式,有效地促进自身的发展。同时,股份制是一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股份制取得了社会资本、社会企业的形式,因而具有独特的功能优势。

其次,股份制正在实现未来社会所追求的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有机统一。

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关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这个问题,他是这样写到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思想就是说,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过,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现实社会主义要消灭的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的私有制,而不是消灭个人所有制。股份制这种形式正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进行社会联合,既可满足社会占有的要求,也满足个人所有的要,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这正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

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股份制是我国深化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实行股份制改革后,我国国有企业内产权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要求通过股份制形式解决各主体的产权及产权收益分配关系,企业对已所有的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权。这种企业所有权的出现,使企业资产主体由原来的一元化转变为国家和企业二元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同一企业的各个资产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要求,因而只能按照商社会中通行的一般产权规则,根据各自财产的多少、产权量的大小来决定利益分配,而股份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形式。

另一方面,以“两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承包制实行后,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活力增强,但有两个重要问题没有真正解决:一是企业在形式上赋予以经营自主权,而实际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权力并没有真正得到;二是国家对国有资产收益不能得到保障,承包中所确定的各种利税指标难以全部兑现。但如果在股份制下,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因为股份制使资产所有者的所有权转变为持股权,所有者已不能凭借其持股权来对资产进行控制和支配,企业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资产。同时,国有资产的收益也可以通过确定的股息红利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页

[3][4][5]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5、498、497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72页

[7]www.guangzhou.gov.cn来源: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情报所《领导参阅》: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论争中的三种观点

[8]孙慧敏.《<资本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9]应克复.如何重建马克思倡导的“个人所有制”.炎黄春秋,2007,(6)

[1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