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共同成长进步的更好环境

2009-06-04 08:12
职教论坛 2009年4期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学校

陈 嵩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

——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同时也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

——我国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时期;

——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是: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目前,我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规模已超过2亿人,并继续呈现快速递增的态势。农民工由此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从2007年的“十七大”到2008年初的“两会”,“农民工”都成为热议的话题,首次出席2008年“两会”的三位农民工代表更是成了广大新闻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的热门人物,成为“两会”的一大亮点。与此同时,与农民工相关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便是其中之一。温家宝总理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解决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问题列入2008年的主要工作,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子女近2500万人,其中,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约占三分之一。近年来,对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政府主要采取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个为主”政策,这一政策有效解决了各地大部分进城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从2008年下半年起,随着城市义务教育免费制度的实施,进城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方面将获得更多的平等学习机会。而同时,应该看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教育政策环境的逐步改变,将会有更多的农民工子女跟随其父母进城求学,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城市也将面临如何更好、更全面地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进一步考验。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进城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由于受到户籍的限制,许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象城市少年儿童一样具有择校、升学的自由度,除非支付昂贵的借读费和赞助费等。即使是在“两个为主”的政策条件下,大部分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也只能就读一般性学校,而且这些学校往往是指定性的,而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仍就读于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不高的民工子弟学校。根据对中部地区某大城市的调查,在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14万名学生中,在已审批或未经审批的简易民办中小学上学的学生有近6万人,占43%,而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300多所公办学校中,无一是重点学校,更谈不上示范性学校。这就意味着,对大部分生活在城市贫困线以下的农民工子女来说,即便成绩再优异,也不可能平等享受到城市优质的教育资源。

——制度的制约还影响到在接受完义务教育后这些农民工子女的出路问题。据调查,绝大部分在城市接受完义务教育后的农民工子女仍滞留在父母身边,他们一方面希望成为新城市人,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年龄和制度的限制,事实上往往处于既不能升学又不能就业的放任状态。这些流荡在城市的未成年人,他们耽误的不仅是自己的前途,长此以往,还会给城市发展带来负面作用,更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城乡二元制度也使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教育体系、教育水平乃至教育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性往往导致部分农民工子女很难适应城市教育,在学习过程中会遇到很大困难,以后参加各种考试时,将会遭遇更大障碍和问题,部分农民工子女因此而中途辍学。

——源源不断的农民工子女流入城市,对城市学校的接收容量是否能承受、教育教学质量是否能有效保障等都将经受新考验。

另外,受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融入城市生活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在就学过程中的种种制约条件的影响,一些农民工自身会对子女求学产生各种“畏难”情绪,最终导致一部分农民工送子女入学的积极性不高。

应该看到,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诸多社会问题一个侧面的反映,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因此,解决好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应站在提高全民族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上。其中,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主要的义务和责任。在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客观存在的现实条件下,尤其需要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既要具有创新的意识和勇气,又要以人为本,认真履行职责,尽最大可能为进城农民工子女提供制度保障,切实维护其平等接受教育的权益。同时,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为进城农民工子女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条件。

一是中央和各省级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流动情况和分布状况,建立和逐步健全农民工及其子女流动人口档案。在一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城市和地区,要对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容量条件等有比较充分的预测和准备。目前,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进城农民工子女中,仍有9%左右的适龄儿童处于失学状态,因此,要在加强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尽快全面帮助这些失学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努力实现“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

二是为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平公正,以及鼓励流入地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建议国家和各省区建立灵活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地区的经费补助力度。如,可实行“教育券”的方式,将政府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直接分配给学生。对户籍所在地的子女,他们可以凭其户籍享受政府发放的教育券,凭券自由选择学校。对于非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可以凭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的证明领取教育券,自由选择学校。学校凭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付现金;又如,可实行义务教育登记证制度,印发全国通用的义务教育登记证。农民工子女到流入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可以凭此证注册入学,学校将登记证按学生流出地进行归类整理后,通过教育、财政部门逐步上报,由中央财政按照各地流入学生情况进行转移支付等。

三是要研究逐步突破与户籍管理相联系的教育、医疗、就业等政策瓶颈问题,这是一个难点,但也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必须正视的问题,要努力争取使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和社会保障。积极探索建立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逐步消除受户籍制度的制约,尽可能减少农民工子女异地就学和升学的各种障碍。

四是各地教育、劳动等部门,不但要对进城农民工子女开放包括示范性学校在内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而且要制定政策,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进城农民工子女开放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子女能同等享受政府资助的各种优惠政策。在开放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同时,教育部门要关注城乡教育之间的差异性以及农民工子女的特点,研究能缩小这种差异性、能更适合于农民工子女学习的各种教育教学新方法,并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努力让进城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不但有书读,而且有选择;不但读好书,而且有出路。

五是要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以公办学校为主并不排斥社会力量的参与,尤其对一些原有学校接纳容量十分有限的城市和地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公正合理的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给予各类民办学校合法身份,大力支持其发展。这样,既可以增加农民工子女就学升学机会,同时也可以减轻公办学校的压力。当然,这些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也应获得政府在政策上和财政上的支持。

六是社会各界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给予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更多人性化的关爱和帮助。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依法送农民工子女入学。同时,要针对农民工子女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使他们能更快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适应城市教育,尽量避免厌学、中途辍学甚至流失等的情况发生。

通过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努力,进一步给进城农民工子女营造“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的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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