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湘
一
1933年5月13日,蒋介石在南昌政治训练会议上发表了题为《政治人员的责任与今后应有之努力》的讲话。他说:“共产党他们有了民众组织,就可以生相当的效力,而我们虽已有民众组织,但是很少效力!这是什么道理?就是我们仅仅是有组织,而没有训练,尤其是不能训练出指导民众组织的人才,因而所有的组织,都没有一个核心,都无人可以掌握……结果徒有组织!”此后他第五次围剿中央苏区,即采用“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的方针,军事上采取“碉堡推进”战术,政治上重建保甲制度,坚壁清野,步步为营,一时颇见成效。但红军主力并未被打垮,而是辗转长征,在毛泽东复出以后更是逐渐取得战略上的主动权。蒋介石虽然堪称曾国藩的衣钵传人,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红军却并非昔日的太平天国。毕竟,太平天国只是一支“叛乱”的队伍,构成中共和红军主力的却是一群“用特殊材料制成”的革命新人——虽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在几年前还只是再普通不过的农民。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星星之火,何以燎原?
叛乱与革命的区别在于,叛乱只是反抗官府,顶多取而代之,革命却是旨在推翻一个长期对政权起支配作用的阶级,建构另一种国家形态。革命导师并不看好小农的革命觉悟:“由于各个小农彼此之间只存在着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的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之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确实,以长江下游地区为例,虽然这里有着集体抗租的悠久传统,1900年以来先后自发涌现出“千人会”、“齐心社”等多个佃户反抗团体,但共产党人在1927年到1929年之间数次组织佃户发动武装起义都失败了。“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对江南佃户吸引力有限。多年来,江南佃户已经制定出他们自己对付地主要求的策略……长江下游流域的佃户反抗行为实际上仍然具有补救性质,目的不在于推翻制度,而在于纠正制度的流弊。不仅仅是目标,共产党人的方法也同样从本质上有别于典型的农民反抗行为。1927—1929年,共产党积极分子及其支持者对阶级敌人发动了多次袭击,他们挑拣出至少61个地主、商人、官员和公私催甲并予以处决。这种蓄意的杀戮行为从来就不属于江南佃户集体行动的内容。即便抗租者有预谋地针对财产实施暴力行为(劫掠、焚烧房子和谷仓等等),他们也往往是大白天吵吵嚷嚷地接近目标,一定要给敌人充足时间撤出房子,这不同于一般在晚上悄悄逼近目标的共产党人及其革命队伍。佃户确实要杀人的时候,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免遭死亡、伤害或逮捕;他们的牺牲品差不多都是公私催甲、衙役、兵丁、警察。简言之,两种类型的集体行动中,暴力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第287~288页)
与抗租运动此起彼伏的长江下游地区相比,赣东北十五县向来要平静得多。从1900年到1927年,乡村社会的主要冲突是残酷的宗族之间的械斗,其次是有几个县发生过反抗官府的骚动,只有1911年弋阳刘家农民的赊账购物,可以说带有阶级斗争的色彩,但也旋即熄灭。然而,从1927年底开始,在方志敏等人的领导下,这一地区的革命运动风起云涌,革命组织迅速蔓延,到1930年,赣东北苏区已经成为全国六大苏维埃根据地之一。导致这一落差的原因何在呢?《乡村社会中的革命——以赣东北根据地为研究中心(1924~1934)》(以下简称《乡》)对此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
革命的参加者大部分确实是穷人,但是一个地方的革命却不能简单地以经济上的落后贫穷来解释。即使是在经济最落后的地区,也有相对富足或自认为富足的家庭;同样,在最富庶的地方也总有相对当地生活水平而言匮乏或自认为匮乏的阶层的存在……与其以经济生活水平来解释革命在某一个地方的发生、发展,倒不如从社会的分裂、散沙化的程度来寻找理解革命及其表现形态的线索更为切合。(《乡》,第113页)
赣东北农民在经济上的相对剥夺感未必比长江下游地区的佃户更甚,但这一地区的散沙化程度却远胜于彼,用时兴的术语说就是“社会资本”凋敝匮乏。这意味着赣东北农民在面临窘境时难以得到来自村落共同体的援手,很容易丧失起码的生存条件,因此革命精英人物对私有产权的批判和对公有制的宣扬,即使起初被视为非常可怪之论,一旦突破临界点便会在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中间产生巨大的共鸣。“有的革命者在发动农民时提醒他们:首先开垦出土地的是农民自己,而不是地主,因此,农民拿回自己的土地是正当的。他们称之为‘土地还家。尽管如此,开了荒,没有‘地照,就经不起《暴风骤雨》中的地主韩老六之类的质问。所以,革命者仍然要烧毁地主作为土地来历证明的田契。”(《乡》,第152页)其实,革命精英人物宣扬的公有制正义观念对农民来说并非纯粹的舶来品,不仅历代农民起义都以“劫富济贫”相号召,基层官员听讼也不乏“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的传统。只不过,
在农民社会中,往往混合着多种多样的有关产权的正义主张,它们融聚而成一个相对权数分布不一的结构,并以某种社会性实力格局形成共谋关系。只有在党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并在革命力量的支持下,倾向于农民的某种正义观念才能在整个结构中取得主导地位。在此之前,农民默默地安顿于传统的结构之中,以风水观、宿命论的方式取得与既存秩序的调适和妥协,承认其天经地义般的合法性。(《乡》,第181页)
而在当时的长江下游地区,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依然受到传统伦理的协调和维系,私有产权和社会资本并非处于全然对立的状态,佃户的抗租运动也只是在私有产权的制度框架以内追求对自己有利的安排。再者,赣东北的地理环境远比长江下游地区闭塞,“在那里,农民接触可资比较选择的、各种相互异质的社会观念和政治信息的机会几乎不存在。”(《乡》,第75页)因此一旦擦出意识形态的火花,革命的支持者群体就会处在单一而封闭的政治氛围中,从而积聚起爆炸性的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革命精英人物之所以能在此类闭塞地区一呼百应,盖因他们对这里的民众来说原本不是外人,往往还拥有相当的声望和人脉,像方志敏出身大户人家,又曾经考上江西省立甲种工业学校,“在偏僻的村坞,这无异于考中了已经逝去的王朝时代的‘秀才……所以,当方志敏二十岁从弋阳高小毕业时,他家乡邻近的高桥、许家等五个村庄,‘派出五班锣鼓,前去迎接,沿途的村庄都为他放鞭炮,而湖塘村自己出去了一百余人上路迎接,就并不奇怪。”(《乡》,第82页)而他的高小同学、在弋阳县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当地名流严寿康,和他前任女友的丈夫、驻弋阳河口镇的国民党朱培德部第八十三团政治指导员刘参,都在他从事革命事业的早期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正如方志敏对一位中央代表所说的,赣东北革命“不是共产党而是秀才造反”。(《乡》,第185页)
二
可是,批判私有产权也罢,宣扬公有制也罢,本身都只是伦理性的诉求,如何将其引向政治性的暴力革命之途呢?答案在于界定“谁是我们的敌人”。
假如没有“敌人”,或者纯粹只是某个人的“私敌”,那么,革命的发生没有社会和历史的合理根据,革命组织也相应地失去了存在的契机和必要……在革命组织形成机制中,“敌人”是一个必要的、尽管不是全部的推动因素(革命组织与其‘敌人的出现在时序上或前或后,并无一定,但内在的、实质上的发生逻辑,则是‘敌人在先,革命组织在后)。(《乡》,第134页)
正如《江西省委通告赤字第八号(1929年2月17日)》所号召的:“群众自发的一些大大小小斗争,亦必须打入进去领导”,“发动群众日常斗争,哪怕是三个铜板或者芝麻大的问题”。当然,群众越是一盘散沙,这种动员工作就越容易开展,革命者可以“通过对一个村庄整体的分化或者利用其内部已有的裂痕,从水平方向动员农民”(《乡》,第136页);而那些宗族意识浓厚、内部联结紧密的村落则很难渗透进去,不仅如此,这类村落还常常以宗族为基础组织民团“捍卫乡帮”,与革命相抗衡,这无疑直接启发了蒋介石“仿效曾胡精神”,在“剿匪”的同时重建保甲制度和地方民团。而革命者也认识到,“必须注意加紧政治宣传和教育,打破群众的宗族观念”。(《中共赣东北省委关于恢复乐平、万年已失苏区的工作的决议(1932年2月24日)》)不过,总的来说,当时的大环境对革命是有利的:
由于乡村社会的无组织化,没有构建起牢固的地方性利益共同体,在革命来临之际,财主、地主等不但在社会组织方面没有什么可倚为保护,而且在措手不及之际沦为一种具有重要动员功能的革命组织的敌人,他们“近在眼前”,较易触发革命农民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由于人际之间陌生、裂痕或者怨恨所酿造的或弱无或强烈的情感,使得目标遥远、旨在夺取全国政权的革命能立即为草根农民所理解、接受,并付诸行动。“土豪劣绅”成为建立革命组织的一种人格化的刺激因素。(《乡》,第141~142页)
蒋介石显然也看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在第五次围剿苏区时出台了《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招抚人心,但这却不免和他厉行的保甲制度自相抵牾,因为国民党人自己也承认,“一般公正人士多不愿担任保甲长,一般不肖之徒又多以保甲长有利可图,百般钻营”(《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徐矛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425 页),操控保甲制度者恰恰是革命者眼里的“土豪劣绅”。也正是由于国民党政权在基层社会需要倚仗“土豪劣绅”的支持与合作,革命者一步步地将农民对“土豪劣绅”的仇恨诱导、转化为对国民党政权的敌视,也就水到渠成了。正如中共赣东北省委给徽州工作委员会介绍、建议革命经验时指出的:“根据群众的小的日常经济要求,而领导他们向豪绅地主资本家作经济斗争,把小的经济开展为政治斗争,以致走向游击战争。”(《乡》,第155页)不过,至少在一开始,国民党政权和地方乡绅的利益和目标并不一致。在1930年以前,“南京政府‘内忧外患频仍。江西旅(南)京或沪或其它城市的同乡会,以及各地赴京的‘逃难代表,多次组织请愿,也未能促使南京当局动用国家的力量转向‘围剿根据地。”(同上)在赣东北地区,“土豪劣绅”建立的靖卫团、大刀会等反革命武装组织,越来越难以和革命组织对抗,自是情理之中。
当然,“革命组织中的‘敌人意识与特定村落小传统紧密相连……对革命组织的‘敌人身份的界定大部分深受地方主义和宗族等那些被党称之为‘非无产阶级思想的暗暗侵蚀。这不一定会削弱革命组织,有时还可能促进革命组织的形成,使它更受激励和推动。”(《乡》,第145页)“即使不是农民自发的骚动而是由共产党人领导的农民革命斗争,农民的革命组织所反对的‘敌人也并不是不加区分地反对一般的‘财主。”(《乡》,第147页)即不打本族本地的“土豪劣绅”,而是打外族外地的“土豪劣绅”。而地主和富户中也不乏素来开明或是识时务者,顺应革命农民对产权的主张,甚至一度成为革命的同路人。“但是随着革命的推进发展……他们无可避免地成为革命的社会结构性的‘敌人。”(《乡》,第153页)——毕竟,“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作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一场暴动。”(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于是“打倒土豪劣绅”到后来也会“不再洋溢着革命的激情而成为一种功利主义倾向日益突出的紧迫追求的繁重任务”。(《乡》,第152页)
三
可以说,通过引导农民将“敌人”逐渐从日常生活上升到阶级、国家层面,革命者成功地从水平方向撕裂了传统乡村社会。但如果仅止与此,蒋介石“仿效曾胡精神”、重建保甲制度的政策就完全可以在国家力量的强势后盾支持下收到成效。与太平天国不同的是,革命者不仅水平撕裂,而且成功地垂直改造了传统乡村社会。包括赣东北在内的各个革命根据地“在乡村社会的最底层发展起中国历史上就其结构之致密而言前所未有的组织体系。”(《乡》,第157页)在此不妨大段摘录《乡》的原文:
与此前中国历史上各种国家力量或相当于国家力量在农村建立的诸政治组织体系相比,中共在农村组织建设至少有这两个空前未有之处:(1)以前国家在农村的政权层级至多只延伸到由几个村落联合在一起的“乡”或“区”为止,而中共的政权力量(包括党)直抵村落内部。以前县令、甚至保长对于普通农民而言,多少显得较为遥远陌生,几乎难以谋面。而中共政权的下层机构延伸到村庄,其代理人(他们是新的地方精英)几乎就在农民身边,天天碰面,熟悉地方民情。党在乡村的代理人只要不过分地混同于群众,就时刻让农民感觉到党的君临其上。这种感觉会因地因时强烈程度不一,有的时候党在农民中甚至完全丧失“信任”、“不能起作用”。但不管怎样,农民已前所未有地直接暴露于党的政治影响之下。外界那些“简而不确”、“过于宣传”的新闻报道离奇地夸张、妖魔化苏区,称“平常言谈酬酢,也要提心吊胆”。实际情形远远不是这样,但是,乡间社会“天高皇帝远”、与政治相隔绝的传统状态,确实从此已打破。(2)另一个不同之处则更能彰显中共乡村组织体系的特色。行政的、党的和群众的组织单位不仅仅像历史上的国家政权那样粗放地按照地域建立,而是在切割、摧毁宗族的、家庭的、市场的和信仰的等地方传统的各种文化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人口分门别类地按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原则进行化约、整理,“举行普遍的人口登记”,并使政治性的群众组织得以建立在个人身上。一般而言,根据地中每个男女老少只要不是属于“敌人”范畴,都获得了至少一种革命组织的身份,而以前一般的成年男性农民,从政治参与角度来看大多是“混沌未开”,似乎处于历史之外,国家的政治体系几乎没有触及他们;更不必说乡村中的妇女和儿童能有参与国家政治的机会。根据地人民生存的意义通过革命组织体系界定、介入而生成。
这样,从纵的方向垂直地深入村庄内部,又从横的方向把根据地的所有人口身份分割重组,中共在乡村地区的组织努力远远地超越历史上任何政权的同类行动,造成了党全面地渗透到根据地社会每个角落和每个人身上的强烈的历史效应。在新型的革命组织体制中,农民空前地被“孤立”和“原子化”。必须指出,这是不同于传统的乡村共同体的另一种“农民团结的样本模式”。(《乡》,第159~160页)
远不是根据地所有农民都能立即适应新的组织体制,“在没有开展反富农运动时,大多数贫农不愿加入贫农团,却争为中农、甚或富农。”(《乡》,第165页)怕当红军、当了红军之后开小差等现象一度非常严重,赣东北红军曾经“八千人中有两千多开小差”,就连党、团员也不例外。(《乡》,第170页)即使在适应了新体制以后,大多数农民也还是深陷在日常生活的各种烦心事中,循着惯常的利益逻辑和生存技巧“讨生活”。但在革命组织的严密控制和规训面前,他们不可能不对党的力量感到敬畏莫测,“赣东北的农民甚至神奇地认为,在方志敏闹革命的那些年,连割掉的早稻无须再种都会长出二茬稻。”(《乡》,第175页)在浓厚的政治氛围下,尤其是在亲眼目睹红军士气高昂地与“敌人”作战、所向披靡的情况下,有些农民确实为之心动神移,激发起高涨的革命情绪,积极投身革命事业。而他们一旦成为革命积极分子,就会自然而然地在组织提供的激励机制指引下,一步步成为党所希望的“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虽然这些积极分子只占根据地总人数的一小部分,但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奉献精神却有效地维系了整个组织体制的权力运作。
四
凌驾于各个根据地之上、对中国革命事业具有不容置疑的至高领导权和仲裁权的,首先是掌握马列主义绝对真理、洞悉人类历史客观规律和中国革命发展道路的苏共和共产国际,其次是曾经长期栖身“洋房”或“亭子间”、直到1933年初才从上海迁往瑞金、在《乡》探讨的时期内一直接受苏共和共产国际耳提面命的中共中央。赣东北根据地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吴先民,只因指出“中央派来的干部讲理论可以,实际斗争不及地方干部”,便被中共中央派来的代表曾洪易以反革命的罪名肃反处死,讽刺的是曾洪易后来却当了叛徒。在“国际”和“中央”之下,依次是省委、县委、基层党委、党员、群众等等,“这种权威等级结构不仅显示了革命性、力量性的,而且体现了知识性、真理性和信息的全面性的差序格局……某一级革命组织之所以比它的下级更具权威,是因为它离绝对真理更近一些……这样,顶端权威的稳固不可动摇就可以奠定整个中国革命的组织体系上下有序,并防止了由于革命一时的失败或者内部的纠纷斗争而出现的全面崩溃。”(《乡》,第161页)
但《乡》没有注意到或者故意忽略的是,在“国际”和“中央”自上而下的控制模式和根据地自下而上的动员模式之间,存在着时显时隐的紧张关系。前者是一种制度化的、高度理性的权力模式,“不仅普通农民,就是体系中的大部分革命骨干都仰之弥高,难以企及”(《乡》,第160~161页),令人可畏而缺乏亲切感,其权威光环在很大程度上恰也来自亲切感的缺乏;而后者却高度有赖于精英人物因地制宜、随机应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在与下级党员和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在场沟通时所散发出的与鲜活的“身体感觉”相伴随的人格魅力。在革命形势相对有利的情况下,口含天宪的中央代表如曾洪易者可以对吴先民这样的下级精英人物行使生杀予夺大权;但在革命遭受挫折、“国际”和“中央”的权威性不再那么理所当然之际,两种权力模式之间的紧张关系就变得难以调和了。正是中共和红军上上下下对于化解这一紧张关系的迫切需要,导致了毛泽东在遵义会议上的复出以及此后的执掌大权。在这位具有韦伯所说的“超凡魅力”(Charisma)的领袖领导下,“中共中央”不再是一个冷冰冰的符号,而是宛如道成肉身,获得了亲切可感的形象。中国革命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