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 名
每培训一名农民工,培训机构可以获得500-800元的财政补贴,这本是国家的一项“民生工程”,但在一些地方,这项政策却成为培训学校和官员牟取私利的“敛财工程”。据《人民日报》报道,2008年以来,贵州省查处农民工培训造假系列案件150余起,涉及官员下至乡镇上至省级部门,贪污少则数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毫无疑问,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其初衷是在就业形势严峻,产业升级在即的时期,大力补贴农民工提升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这对于当前面临停产裁员威胁的农民工,无疑是及时而且必要的。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怎么分配这一笔财政资金,才能达到中央政府的目的?要杜绝骗取农民工资料,伪造名册,将国家财政资金私有化的行为,应明令禁止政府管理人员参与办学、将培训机构审核、开办计划审批、补贴资金拨付等环节分开,并建立监督机制等。
从贵州省暴露出来的问题看,民工培训机构所采取的骗术过于拙劣,行为也过于名目张胆,因此,增设上述监管手段,当然可以大大改善当前局面,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民生工程”与“敛财工程”之间,还有一道地方政府不得不完成的“指标工程”,另据3月24日《半月谈》报道,不止一位贵州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谈及这样的“无奈”: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上一级政府部门在拨款的同时,还要下达相应的指标任务,如果不能完成,年终考核很难过关。
事实上,“民生工程”被扭曲为“敛财工程”,不仅仅是监管层面的问题。其根本问题在于分配方式。当前,补贴农民工的资金从中央财政分配到地方,然后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审核培训机构对农民工免费培训的情况,再将财政补贴直接发给培训机构。在这一分配结构下,技能培训机构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完成政府“指标”,直接从上级主管部门获得的。而农民工只是“被培训”的客体,始终没有得到资源分配,因此,农民工与培训机构之间,并不存在市场交换关系。对培训机构来说,农民工不过是一个“指标”,而不是服务对象,他们根本无需为农民工提供满意的服务,以换取农民工手中的资源回馈。这就是说,只要农民工的议价权没有得到充实,即使监管多么严格,农民工难以得到实惠的状况都难以得到根本改变。
要令技能培训市场真正建立,首先要让培训机构与农民工之间形成市场交换关系。这就要求政府补贴通过培训券等方式,按户籍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农民工在完成培训后,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再由培训机构凭券向政府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政府不再需要为培训机构是否完成“指标”发愁,只需要将培训券发放完毕即可完成任务,培训机构与农民工的交换关系亦得以建立,培训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亦随之展开。培训机构才能从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入手,想方设法地设计课程,为农民工服务,以便赢得培训市场。
必须看到,培训券除了可以减少寻租环节,遏止贪腐行为外,还有其他好处。一方面,农民工流动性很强,倘若按当前以县级政府为培训补助发放单位的机制,难免无法惠及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而且现代产业所需要的技能培训机构,对规模效应的要求也很高,以县为单位设置培训机构,无形中遏制了培训机构通过竞争发展壮大的机会,难以形成规模,倘若在原住地发放培训券,可以通过异地支付机制在全国使用,这两个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更重要的是,把培训券发给农民工,一举改变了农民工只能被动接受培训的弱者地位,将其置身于有选择权的主体地位之上,对农民工而言,这无疑是最大的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