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骏
一、引言
熊彼特在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动态地分析了“经济发展”这种根本现象,指出了经济发展本质就是不断地“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人生产体系,此即为“创新”。
所提到“创新”的五种情况中。熊彼特认为技术的创新是经济发展极其重要的途径,起着“至高无上”的作用。为了保护“企业家”的技术创新热情,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加以保护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这也是各国努力推动WIPO组织及TRIPs协定等国际性知识产权合作形式发展的理论动机之一。
二、中国的技术创新现状分析
(一)我国的技术创新现状
中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能力表现如何呢?现以权威机构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进行分析。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评价指标体系,专利申请量是反映国家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国家统计局也将其作为衡量企业技术创新产出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从专利申请的总量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已累计四百六十多万件,仅次于美国与日本。而在国际专利申请量方面,根据WIPO的数据,2007年度,我国《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量达5456件,列128个缔约国的第7位。
(二)我国技术创新的隐患
1专利申请量多质低
专利申请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其中发明专利由于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是最为关键的指标。而其他两项由于技术含量偏低,在部分发达国家甚至不授予专利。根据表1、表2的数据,我国的发明申请只占1/3左右,体现了我国专利申请量的虚胖。
2核心技术缺乏
我国是国际贸易的大国,出口规模方面远超日本,位列美、德之后,且差距不大。但核心技术被发达国家所把持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企业多以附加值偏低的“三来一补”模式参与国际分工,以出口额约占全国1/3的广东为例,其高新技术出口中近八成来自外资企业。
而根据WIPO 2007年的报告,中国的PCT申请量只相当于美、日、德等国的零头,具体到企业的申请量,位居世界前100位的内地企业仅有华为和中兴两家,其余内地组织2007年的公布量均不足30件。而美、日分别有19家和13家企业跻身全球50强。以上的事实均说明了现阶段我国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尤其是整体上的自主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
三、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能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任何国家都不会是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技术创新,国际贸易所带来的技术扩散效应是促使各国技术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直接投资则是目前技术扩散的最主要的途径。利用好FDI的技术扩散效应,将有助于提高各国的技术水平,改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进而产生动态的自主创新能力,这对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关键。知识产权经济学认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度的增强,将提高跨国公司将先进的技术输入到东道国的积极性,增加技术向东道国当地企业扩散的机会,从而增强该东道国的技术创新能力。
人世以来,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相继修订与完善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著作权法等相关的国内法规。有研究表明,从立法的层面来说看,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广度已基本超越了TRIPs协定的最低标准,在工业产权方面甚至已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市场换技术”的引资战略以来,FDI主要在出口、就业、税收等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在技术吸收能力与创新方面。并没有显现出全面与明显的积极效应,相反甚至是带来了核心技术的缺乏。造成这种现象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原因,现分析如下:
(一)国内企业R&D投入不足
R&D的投入能给企业带来内部技术能力,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外部的信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吸收能力。中国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R&D投入不足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诚如中国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所表示,中国2.8万多家大中型企业拥有自己研发机构的只占25%,75%的企业没有一个专职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究其原因,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上所面临的困境是重要因素之一。
知识产权保护的机理是,针对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技术,通过赋予技术创新者一定条件下的垄断权力来保护创新热情。技术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技术许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获取相应的专利费。当知识产权保护度较高。专利费高昂的时候,发达国家企业在进行国际战略的选择时候,会倾向于技术许可来替代FDI。发达国家企业利用法律上赋予的技术垄断权,组成广泛的技术联盟,通过“技术专利化一专利标准化一标准垄断化”在市场上获得了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占据着产业链的高端,将国内企业压制在产业链的低端,从事着附加值极低的环节。甚至有些发达国家企业滥用垄断权,不断地提高专利使用费,刻意地打压竞争者。这种现象在我国的部分行业尤其是在制造业是明显存在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在负责经营代加工业务,利润极低,比如一台售价79美元的MP3,国外要拿走45美元的专利费,制造成本要32.5美元,企业获得的纯利润只有1.5美元。核心技术缺乏所导致的极低利润使得国内企业无力负担R&D的投入,始终无法摆脱受制于人的困境。
(二)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机制不完善
虽然从立法层面与保护广度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机制达到了国际要求,但在执行机制方面还不完善,降低了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度,在有些行业降低了跨国公司将最先进的技术引入中国的意愿,也削弱了国内企业技术创新的热情。
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机制通过正式的执法机制、行业自律与公众觉悟三个层面来实现。
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一直是采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强调行政保护是与国际通行惯例相悖的,在保护对象日趋复杂化与交叉化的市场经济时期,在行政保护方面也很难实现合理的归口管理,从而影响了保护的效率。而行业自律方面。我国的大多数的行业协会未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无法保护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也无法有效地限制本行业的技术领先者滥用知识产权。行业自律与公众意识是相互促进的,在我国行业缺乏自律机制的背景下,有关学者的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我国大部分民众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保护意识淡薄。进一步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难度,降低了其实际保护的力度。
(三)几点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提高国内企业所面临的技术创新能力与意愿较低的困境,提出如下建议。
考虑到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要改善其投资营商环境,一方面要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难度,相关的政策要向其倾斜,助其走出资金困境。另外。要约束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尤其是针对目前中国所面临的跨国公司滥用其技术垄断地位,通过专利费压榨国内企业的情况,相关的反垄断法规要尽快完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知识产权的执行机制方面,要平衡好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突出司法保护的主体地位,另外要加大在社会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宣传与普及工作,提高民众尊重知识产权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在这个大背景的基础上,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促使其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进而使其在参与立法,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方面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