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的契机

2009-05-29 01:48
环球慈善 2009年5期
关键词:全盟抗灾灾难

法治精神是NGO的根基,以法律为救灾运作的机制是台湾“9·21”抗震的重要特点。人类遇到的灾难这么多、这么大,需要研究一种为应急时期所用的法律机制。灾难来临时,这个法律机制就是直接宣布民众自发聚集民间财富奋起抗灾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一旦到法律规定的危机时刻,民众就可以迅速地依法行动。

1999年之前,中国台湾没多少人关注志愿者和NGO。在“9·21”地震之后,台湾被称为“志工岛”。通过“9·21”,台湾NGO界形成了聚散有度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机制。是“9·21”抗震这个机会成就了台湾NGO成为有意识、有组织、有作为,能够号令全社会最积极的那部分力量站起来抗灾的社会主体。

“9·21”震后3天,台湾联合劝募协会——一个有很多NGO加盟的非营利组织联盟就开始了联合行动,直接派出资深社工到一线组织资源调剂中心,有组织地分发各地来的捐赠物资。7天后,经一位NGO律师提议,一个覆盖全台的NGO联盟的雏形铸就。第14天,这个180家NGO参与、简称“全盟”的机构就拉开架势正式办公了。

以台湾NGO在“9·21”地震中的作用为例,可以看出NGO发展的基本轨迹:以法律为救灾运作的机制是台湾“9·21”抗震的重要特点,可以说法治精神是台湾NGO发展的根基。

台湾抗震9年,台湾在安置阶段和重建阶段都有系统的规划,而且都作为法条公布,还有十分明确的、甚至很繁琐的细则。所有的法条都明确了生效的时间。例如,“9·21”抗震基金会的法条规定,该基金会存在时段为5年。预估5年大约能把抗震救灾的工作做完后,这个基金会就要解散(2008年6月30日“9·21”抗震基金会向社会宣布,基金会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于当日解散)。可见,可以将基金会视为危机时期资源聚散的一种财务处理机制,它并不见得一定要永存。这种创新的思路就把危机机制法律化。

台湾“9·21”抗震的过程已经在初步实践这个法律机制,只是还没有做到事先防御。如果做到事先防御,法律就有了前置性、预防性,它等于直接宣布民众自发聚集民间财富奋起抗灾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一旦到法律规定的危机时刻,民众就可以迅速地依法行动。

“9·21”抗震基金会执行长、台湾大学教授谢志诚提出,人类遇到的灾难这么多、这么大,需要研究一种为应急时期所用的法律机制。大灾难来临,全社会自发地汇聚资源,立即成立一个组织(基金会)迅速集中全民的捐助用来救灾,让资源配给做到迅速、系统、公开、公正和有序。

此外,知识分子深度介入NGO,在关键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

“9·21”全盟能在半个月内建立并聚集了180个NGO组织,是因为有冯燕、海棠基金会的执行长陆宛苹等一批优秀知识分子出头,调动他们所在的NGO以往的社会网络关系,迅速集结。为什么全盟能够获得政府和民众的支持?是全盟的一些骨干组织以往为台湾社会,为台湾老百姓所做的好事有目共睹。这些就是公信力的源泉。

例如,台大社会工作系的冯燕教授,一直是许多个NGO的理事,还担纲台湾联合劝募协会的主要负责人。“9·21”地震后,联合劝募协会在第一时间聚集人力,下到灾区救援,后来又为全盟搭台,在没有人为全局拿出必要的经费时,冯燕当机立断,拨出自己所在机构的资金全力支持大局。

从资源调剂中心到全盟、到“9·21”抗震基金会,再到2000年台湾成立NGO事务委员会,台湾NGO一步一个脚印,步步扎实。

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次历史的灾难都是以历史进步为补偿的。”中国NGO发展之路也一定会在灾难之后获得发展的契机,取得成长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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