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支持判决案件看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2009-05-29 05:13高艳丽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社会转型

高艳丽

摘 要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道德参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越来越频繁。突出表现在道德法律化现象日益明显。道德法律化是现代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在实现社会调控系统本身功能、结构优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同时,道德法律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理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克服道德法律化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道德法律化 社会转型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九十年代,学界曾掀起了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的学术之争。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并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道德与法律作为现代文明的两大核心因素,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差异,但是又在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重叠性,他们共同调整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道德参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越来越频繁,甚至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和价值取向。突出表现在道德法律化现象日益明显,并且影响着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我年老体衰,行动不便。请求被告,也就是我的儿子每周探视五次,每次探视要陪护四个小时以上……”这是2007年4月1日发生在江苏省海安县城的一起母亲诉请儿子精神赡养案件。年已86岁的杨某某老人,因与儿子儿媳性格不合,四年来,一直一人独居。无人照料。2007年4月1日,老人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儿子承担精神赡养义务。以往法院在审理此类精神赡养案件时,都会以“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此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杨某某老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成为全国首例对精神赡养判决支持的案件。为了说服被告服从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用了大量的篇幅阐述了孝敬父母的重要:古人云“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又云“百善孝为先”。时代在发展,生活在改变,但老年人受尊敬的地位不能改变。……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孝是稍纵即逝的眷恋,孝是难以重现的温馨,孝是一种美德,尽孝时机一旦失去就永远无法挽回……最终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此案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都引发了极大的反响。近几年来,关于此类案件屡见报端。人们在感慨道德滑坡的同时,这一案件判决结果的独特性,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道德与法律二者关系的探讨。

从这一案件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日益凸显。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是现代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道德法律化的科学内涵是指在我国现代法治化进程中充分注意吸收某些基本的、具有普适性的、大众化的道德规范,将其升格为现代法治的一部分,以便道德与法律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德治与法治可以齐头并进、同步并举,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道德法律化是人类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产生和存在的过程,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从而为法治的构成建构了基石。在实践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合同法中关于交易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规定,《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保障和维护的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以及若干被赋予法律意义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当道德上升为法律时,它就成为一种对全社会的硬性要求,道德因此而得到强化和强制实施,对于那些作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又必须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强化,而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强化,正是通过它们转化为法律规范来实现的。因此,每个时代总是将该社会最至关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如禁止杀人、强奸、偷盗、抢劫及人身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合意契约的缔结以及履行过程中的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佐证。 诚然,我们在看到道德法律化在发挥使社会调控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实现社会调控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道德法律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被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根据传统理论,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这一类道德规范对于维系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例如:“避免暴力与伤害,忠实的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等等”;第二类是“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道德规范,此类道德规范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要远远高于第一类道德规范对人们提出的要求。“仁慈、博爱、大公无私和富有爱心等等”是其典型代表。第一类道德规范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来说必不可少,因此往往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即通过把他们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德法律化。但是,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都转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法律取代了道德,那么法律将不再是法律,而成了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这种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做法实际上就成了道德暴力。道德法律化现象从深层次来说,反映了社会对于道德规范的整体失望,转而求助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以法律手段来整合道德秩序。这既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初衷和理想目标,也使得国家的财力无法支撑道德规范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毕竟:司法是维护个体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辟如第二类更高层次的道德。那种动辄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的观点,无疑是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错误解读。

德治与法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周朝的“明德慎刑(即提倡德教,慎用刑罚)到大唐律的“依礼制律,礼刑合一”。尤其是《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德礼之用”就很鲜明的证明了一点:道德是法律的实质渊源之一(现在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指的是法的形式渊源)。这一点,可以在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的厚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找到其根源。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本主义和宗法伦理是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被置于一定的宗法伦理关系之中,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义、臣忠是每个人都要恪守的道德规范和应尽的义务。因此有人把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称为“道德的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深深扎根于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土壤之中。与这种传统文化相适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即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等等。这种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表明了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成员对于法的观念、价值、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方式的关系的看法和态度。自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明文载入我国宪法修正案以来,法治便成为我国当代社会的主旋律。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紧密结合,携手合作。同时它们还要给自身合理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共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首先,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法律。其次,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道德对法律的调整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尚且“无法可依”的社会关系,道德的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因此,我们应当看到道德和法律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即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是社会主体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是主体人格价值升华的过程,同时也是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其社会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历史和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兴,法令驰则国衰。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

为此,在我国当前进行的法治化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道德法律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实践中应严格界定道德法律化的标准,道德法律化应以不妨碍人们对法律应有的基本的理念为准线,以将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法律化为重点。也就是说,只宜将那些全社会公认的或具有强制色彩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另一方面,也要严格控制道德法律化的范围。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及时吸收和利用当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所取得的某些新成果,同时,也要吸收和借鉴我国古代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中的积极因素,以此来促使所立之法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发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内蒙古包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职称:讲师)

参考文献:

[1]金泽清著.论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2]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3]孙国华主编.法理学.

[4]王利民主编.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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