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素梅 郝冬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纺织工业的快速发展,导致纺织用棉量激增,而国内棉花生产能力又趋饱和,大量的用棉缺口需要依靠进口来弥补。随着进口棉花数量的增加,进口棉花质量问题也不断增多,短重和以次充好现象经常发生。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2007年全国进口棉花的重量索赔率(批次)达到76.7%,质量索赔率(批次)达到65.0%。2008年的重量索赔率(批次)达到83.4%,质量索赔率(批次)达到79.6%,较上年度明显上升。进口棉花中混有特殊杂质(如铁棍、铁钉、棉秆、棉籽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甚至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关注。但面对这些问题,国内企业只能按照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将直接损失索赔回来,因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等根本得不到任何补偿。除此,国内企业还要被迫接受国外棉商单方面推出的一些不公平的“霸王条款”,现列举并分析如下:
“绿卡”(GREEN CAR)棉花无品质索赔权
所谓的美国“绿卡”棉,是由美国农业部组织其管辖的棉花实验室(全美共13个)使用棉花快速测试仪(HVI)对每一包棉花的所有品质指标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当于该包棉花的“身份证”。一般“绿卡”棉花检验结果相对准确,棉花质量也较稳定。所以绝大部分外商都以此为借口,对“绿卡”棉花提出任何情况都无品质索赔权,并已形成所谓的国际惯例,其实纯属“霸王条款”。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口到中国大陆的棉花(法定检验商品)应该按照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和重量证书的结果进行结算、索赔。但中国企业在购买美国“绿卡”棉花时,除了要承受较高价格(即“绿卡”棉价格要比同规格普通棉花较高)外,还要无条件接受卖方检验结果,即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强度等在内的所有品质指标不管降级比例、降级幅度有多大,都无法向外商索赔,也就是说购买“绿卡”棉花就意味着丧失品质索赔权。其理由是,外商在销售美国“绿卡”棉花时,会将美国农业部对每一包棉花的检验结果全部提供给买方,而且“绿卡”棉花都经美国农业部下设的实验室检验过,质量绝对有保障,所以在加价的基础上,还不负责赔偿。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从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结果来看,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绿卡”棉,品质合格率100%的批次基本没有。举两个典型案例:山东某企业进口一批美国“绿卡”棉,品级降级率高达98%,且降级幅度很大,在1/2至2级之间;河北某企业进口的一批美国“绿卡”棉,品级降级率为88%,降级幅度最高为2-1/2。面对这样的检验结果,外商非常惊讶,继而不停地摇头称“不可能”,但当查看大货以及检验检疫机构的实验室留样后哑口无言。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外商还要片面强调执行合同约定,坚持“绿卡”棉没有索赔权。后来在企业的强烈要求和检验检疫机构的积极协调下,外商才勉强同意赔付,但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无法估量,更不可能索赔。最后国外棉商解释说这可能是假“绿卡”棉,是其他实验室冒充美国农业部棉花实验室出具的检验结果。不管谁出的检验报告,给国内企业造成了巨额损失是不争的事实。退一步讲,假如这两批棉花确如外商所说,是冒牌货——假“绿卡”棉,那么,仅仅只有这两批是冒牌货吗?国内企业又怎样界定真假“绿卡”棉呢?国内哪家企业愿意用巨额资金下赌注呢?
另一典型案例,2008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与美国农业部棉花检验官员进行技术交流过程中,在参观检验检疫系统最大的棉花检验实验室时,恰遇实验室技术人员正在检验一批进口美国的“绿卡”棉花,降级率很高(按当时统计约80%),降级幅度从0.5级至2.5级。我们随机从在检线上拿出5只样品,让美国农业部棉花检验官定级并比对眼光,检验结果为2只色棉M.Lt.Sp,2只为SLM,1只为LMP。当美国官方检验人员看到合同品级规格为SM时立即解释说,这批货肯定是小公司经营的,但当看到合同中卖方一栏赫然显示的是国际最大的棉商名字时,这名检验官只剩下美国人惯有的耸肩、摇头和尴尬的表情了。
据了解,不管是国内棉花经营商还是国内用棉企业,都不会直接按照合同中“绿卡”结果进行交易或配棉使用。特别在使用前,都要经过企业内部的专业检验员将进口棉花按照国内检验方法检验后进行配棉,因此,“绿卡”结果对国内企业来讲毫无意义。
因此,建议国内企业在签订美棉合同时,最好不要签订“绿卡”棉。一是价格高,价格一般比同规格普通棉花高出约2~3美分/磅。二是质量无保证,一旦质量出现问题,索赔起来非常困难。三是对棉花经营商或生产企业没有意义。更何况现在是买方市场,国内企业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敢于向“‘绿卡棉花无品质索赔权”说“不”。
从保税库购买棉花无品质索赔权
随着进口棉花数量的增多、国内棉花市场结构的调整以及保税库政策的不断优惠,国外棉商不断将大批量的棉花囤积在保税库里,国内棉纺企业可以在保税仓库简单看了大货之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大大方便了国内企业,避免了在网上买单的盲目性。但国外棉商却提出,凡从保税区提货的,企业要认可合同品质,出现问题不得对品质进行索赔,其理由是企业已经到保税区看了成交大货。很明显,这又是一个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
众所周知,棉花作为农产品,一致性较差,仅靠一个棉检员或略懂棉花的业务员在很少的几个棉包上取样,就能判定该批棉花整体质量,那国家还花那么大财力和精力建造标准实验室、制定技术标准、方法、培养技术人员干什么?都到现场看大货不就OK了吗?以20世纪80年代初中纺大量进口棉花时为例,当时中纺为保证货物质量情况,邀请原商检局专业技术人员一同到国外选货,又称装船前检验,但货到中国境内后,照样由到货地商检局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并出具出证,贸易双方还要按证书进行结算、索赔。因为货主只是大概了解一下货物整体情况,这和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检验完全是两码事,更何况企业棉检人员对进口棉花检验技术及相关标准了解很少。因此,中国棉纺企业应该向这种霸王条款大胆地说不,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在中国的土地上还受国外棉商不公正的待遇。
案例:2007年,邯郸某企业从保税区购买一批非洲棉花,报检时企业一再强调保税库棉花不做品质检验,一旦品质有问题也不索赔。但货到企业后,企业采购部门和棉检人员都傻眼了,棉花品质情况与合同规格相比差距很大。后经河北检验检疫局检验发现,降级比例达62% ,降级幅度高达2个级,根本不能按照预期计划进行生产。如果当时品质签订了CIQ条款,企业还可以向外商索赔十几万美元,但此时,外商坚决按合同约定,重量按CIQ结果结算,品质不予赔偿。企业有苦难言,教训惨痛啊。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那么多的国内企业会接受国外棉商提出的这一不合理的要求呢?据了解,国内企业也很无奈,一般到保税库购棉的都是等米下锅,而且单次购棉数量相对较少,如果不接受这种要求,国外棉商就不和企业签订购棉合同,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因此国外棉商就故意将条件提得非常苛刻。久而久之,在保税库购买进口棉花不享受品质索赔权演变成了一种潜规则。
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建立规避这一潜规则并有效保护国内棉纺企业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机制,同时国内企业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在签订从保税库购买棉花的合同时,不要轻易接受国外棉商对品质拒赔的条件,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敢于向不合理条款——从保税库购买棉花无品质索赔权大胆地说“不”。
国外棉商擅自指定第三机构,偏离合约
进口棉花合同中,一般都明确以CIQ重量和品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有的合同发货人在履约时,擅自偏离合同约定,擅自派员或指定他人到现场从事检验或鉴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原产地人即合同卖方,这种情况一般较少。发货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通常会在检验检疫工作结束,并取得CIQ证书后,在不征得合同收货人——国内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派员或指定第三方机构到企业查验大货,或不管证书的签发日期,也未经国内企业的认可,随意到品质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留样。
针对这种情况,发货人如果需要到企业查看大货的,应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否则企业可以拒绝其进入厂区。如需到检验检疫机构查看不合格留样的,发货人除通知企业外,还应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证书签发15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对不合格留样进行复查。
第二种,原产地发货人非合同卖方。在进口棉花贸易中,这种情况较多。通常合同卖方对货物状况不太了解,会到现场察看货物状况。但应事先征得合同收货人——国内企业的同意,必要时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否则不管是合同卖方还是其指定的第三检验机构都无权到现场从事任何检验鉴定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原产地发货人往往在未征得合同卖方和买方任何一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到现场从事检验鉴定业务,遇有这种情况,企业可有权直接拒绝其进入厂区。
第三种,对于既不是原产地人也不是合同卖方的任何中间贸易方,无论何时何地,合同收货人——国内企业完全有权拒绝该公司及其委托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到现场从事任何活动。
总之,对于上述情况,国内企业应认真对待,共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国进口棉花市场。
对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影响企业正常使用
企业在卸货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都会在第一时间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得到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确认后,及时向外商反映情况。有的外商(通常是中国境内办事处)会马上赶到卸货现场了解情况,并拍摄取证。而有的外商不到现场,直接认可。但当CIQ出具检验证书后,有的外商会提出异议,并要求看大货、查不合格留样,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使用。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只要事先通知了合同卖方,并得到卖方认可的(最好有书面证明),对事后算账的做法可以不予理会。
包装材料不符合要求
在棉花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棉花包装应“选用符合要求的纯棉织物作为包装物料”,目的是防止异纤混入。但进口棉包装很不规范,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棉花大部分包装是麻袋或塑料编织袋,在使用前开包时,会产生很多异性纤维,给用棉单位带来很大麻烦。据了解,凡这种包装的棉花,纺织厂要将外表层约5公分的棉花先扒掉,挑拣后方可使用。这不但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一旦挑选不彻底,混入异纤(麻丝、塑料丝),将直接影响纺织产品的质量。而作为纺织企业,只能干吃哑巴亏。
另外,印度、巴基斯坦棉花虽然部分使用了棉布包装,但包装材料的经纬密度、强度都不符合标准要求。一般经过几次搬运,货到目的地时,已经面目全非,一丝不挂的裸包不计其数,个别棉包虽穿着“纱衣”,但只要用手指轻轻一划就马上露白。因此,这样的包装完全是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保护内部棉花的作用。
因此,企业在进口棉花时,应在合同中对包装材料的性质、强度等进行必要的约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应向外商提出必要的索赔。
进口埃及棉花没有索赔权
目前,我国进口世界各国棉花大都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外结算并索赔,然而只有来自埃及的棉花执行卖方条款,即不管卖方卖给中国棉纺企业什么样的棉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棉花的检验结果如何,都要无条件按卖方检验结果结算。而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埃及棉花检验结果以及国内棉纺企业反馈情况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要求进口埃及棉花和其他国家一样执行CIQ条款。另外,国内棉纺企业签订进口埃及棉花合同时应明确CIQ条款,共同维护我国棉纺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内棉纺企业应团结一致,从大局出发,敢于向一切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说不,共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