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群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过程中一般都需要使用贸易术语来确定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部分合同义务,不同的术语体现了不同的交易条件。不同的交易条件,最终也必然反映到价格上来。
根据INCOTERMS 2000对FOB术语的解释,FOB术语后接装运港名称,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同时,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由于强调“越过船舷”的交货义务,所以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根据解释,对于内地企业来说,一般是不会报出FOB HONG KONG价的,因为香港相对于中国大陆地区而言是独立的关税区,香港港口对于内地企业来说,性质和国外港口无异,不大可能作为内地企业出口商品的装运港。FOB HONG KONG通常应该属于港商常用的报价术语。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国外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常常提出要求以FOB HONG KONG术语作为成交条件,这给内地企业带来了理解上的困扰,也增加了从发盘报价、办理运输直到制单结汇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难度。
一、内地企业被要求以FOB HONG KONG术语成交的原因
内地企业生产的货物却被要求从香港装船出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突破贸易壁垒的限制。香港作为世界上最自由的港口之一,几乎没有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限制。通过取道香港出口,可以有效规避国内更高的出口关税或者国外对华的进口关税,同时也能绕过配额、许可制、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诸多贸易限制,使出口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更具备竞争力。据商务部调查,直到2008年底欧美国家陆续取消对华纺织品进口配额制之前,中国一直遭受美欧纺织品设限,许多内地纺织品企业为扩大业务需要花费高额资金购买配额,所以这些企业宁愿铤而走险以香港、孟加拉等地生产企业的名义制作原产地证明文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行为涉嫌单证舞弊,容易恶化和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关系,所以我国商务部配合欧美海关部门,已经明令禁止此类非法转口贸易行为。但是,还有许多在港注册、内地设厂的“三来一补”企业,利用通过这种特殊的地理布局实现合法规避,虽根据注册地原则不再算作内地企业,但货物出运的具体操作和费用负担与内地企业直接做FOB HONG KONG无异。
2.香港出口手续更简单灵活。内地去香港的中港拖车费用目前已经比较低廉,办理中港运输的货运代理市场也十分成熟,而且在中央政府对港澳更加紧密的经贸政策(CEPA)作用下,内地到香港的海关费用和手续也越来越简便,香港港口为保持国际一流自由港的地位,包括港杂费等在内的各种港口费用也已经在降低。所以,现今在出口费用和内地港口相差无几的情况下,更多国外客户青睐从出口手续更简单灵活的香港装运出口,在香港甚至可以先装运后补办出口手续。
3.香港港口运作更为成熟,航线众多、设施齐全。香港是全球最繁忙和最高效率的国际货运港之一,单在2008年已处理了2450万个标准集装箱。作为东南亚物流中心,现时香港港口每星期提供约 450班次的集装箱班轮服务,连接香港港口至世界各地500多个目的地。国外客户指定在香港装运,不论是航线的设计还是船期的安排都更加灵活可靠。而香港港口国际化程度相较内地港口更高,运作和管理经验更丰富,更能迎合国外客户的习惯和商务体验。
可以说,内地企业被要求从香港装船出口,有时候不仅仅是内地企业不断扩大销路或港资企业在安排区位战略布局时减少交易成本的自身诉求,也是国外客户从出口手续的繁简、运费的高低、航线和班次的灵活程度等多个角度出发的基本考虑。
二、内地企业以FOB HONG KONG术语出口时的义务履行、风险转移和费用划分
内地企业如果同意以FOB HONG KONG作为成交的贸易术语,意味着接受视同“国外港口”的香港港口作为国外客户指定的装运港。此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履行、风险转移和费用划分必不同于传统意义下内地企业从内地港口装运出口至国外目的港的情况,也不同于港商从香港装运出口至国外的情况。下面将从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五个主要方面对此类成交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定义:
1.运输和保险合同。内地企业从香港装运出口,必然先要经过内地启运地至香港装运港的运输,再经过香港装运港至国外目的港的运输。所以,按照INCOTERMS 2000对FOB术语的解释,买方仍然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香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此时并非无任何义务,而是要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自内地启运地运至香港装运港。
2.清关手续。由于香港和中国大陆属彼此独立的关税区,所以内地企业从香港装运出口的清关手续不仅包括从香港出口的海关手续,还要包括货物从中国大陆出口的海关手续和进口至香港的海关手续。具体地,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在各自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从中国大陆出口、货物进口至香港,及货物自香港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在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进口至目的国以及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3.交货。FOB HONG KONG术语下交货义务的履行,关键在于术语后所指定的装运港,而不在于卖方是内地企业还是港商。所以此条件下,卖方仍然必须按照港口的惯常方式,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香港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买方也必须在货物已按此规定被交付时收取货物。
4.风险转移。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伴随交货义务的履行而转移,所以卖方必须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香港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买方必须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货物在香港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
5.费用划分。根据前面的解释,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已在香港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在各自适用的地方,支付货物从中国大陆出口、货物进口至香港,及货物自香港出口时需支付的海关手续费、一切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支付自货物在香港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适用的地方,支付货物进口至目的国和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所需支付的一切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三、内地企业如何制定FOB HONG KONG报价
前面已经提到,不同的成交条件最终会在卖方给出的报价中得以体现。为了能够实现出口盈利,卖方必须仔细核算在当前成交条件下整个出口过程中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基于某种贸易术语的报价。
(一)内地企业FOB HONG KONG报价的主要构成
简单地说,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主要包括出口商品的采购价(含增值税)、国内费用、国外费用及净利润,如果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还可在成本核算时扣减退税收入。其中,费用的核算相对复杂,涉及在国内和国外的包装、仓储、签证、装卸、运输、保险、通讯费用,以及损耗、佣金、银行费用等方方面面,在这里我们不妨关注运费、保险费和清关费用这三种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费用,且不考虑出口退税的问题。
现设定出口商品的采购价为;内地启运地至香港装运港的运费为,此区间对应的保险费为;香港装运港至国外目的港的运费为,此区间对应的保险费为;办理货物从中国大陆出口、货物进口至香港,及货物自香港出口的清关费用分别为,,。根据前文对内地企业接受FOB HONG KONG术语为成交条件的解释,内地企业采用此术语成交的成本价可以简单表示为:=
如果换作港商采用此术语,则港商的成本价则表示为:=
由此不难发现,内地企业如果报出FOB HONGKONG价,必然要高于港商在相同术语下的报价,因为前者在履行FOB HONG KONG合同时增加了从内地启运港到香港装运港这一段中港运输区间,相应地,交货的义务、承担的风险和费用都要大于后者。而内地企业在报价上增加的部分主要是来自这段中港运输区间的运费、保险费以及货物从中国大陆出口和货物进口至香港这“一出一进”的清关费用。
(二)此报价和CIF HONG KONG价的区别和联系
有不少人指出,内地企业以FOB HONG KONG术语报价出口就相当于以CIF HONG KONG术语报价出口。下面我们按照前面的设定对此观点进行验证:
根据INCOTERMS 2000对CIF术语的解释,CIF术语后接目的港名称,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按照解释,内地企业以CIF HONG KONG术语报价出口是很正常的,因为CIF术语后接目的港名称,此时只需把原先作为装运港的香港港口看作目的港即可。按照前面的设定,该企业的成本价为:=
通过比较发现,两种报价在运费和保险费这两个权重较大的费用上完全一致,差别仅在于FOB HONG KONG价相对CIF HONG KONG价多了两项清关费用,分别是货物进口至香港和货物自香港出口这“一进一出”的清关费用。由于香港享有CEPA和自由港政策,特别是在FOB HONG KONG术语下的这段中港运输区间,如果直接使用海运方式将货物运送至香港装运港,则几乎不存在这两项清关费用,所以从数量上看,两种报价的确非常接近。
但按照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于内地企业而言,在FOB HONG KONG术语下,香港港口是装运港,所以才是主运费,且是倒付,由买方负担;是对应的这段海运区间的保险费,一般也由买方负担(并未被强制要求)。也就是说,内地企业的FOB HONGKONG报价实际上体现的就是段的报价。而在CIF HONG KONG术语下,香港港口是目的港,是主运费,且是预付,由卖方负担;是对应的海运区间的保险费,也由卖方负担。
据此,如果从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贸易术语本身的性质来看,两种报价则有着本质的区别:FOB HONG KONG术语下,直到货物在香港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卖方都一直在承担风险和费用,并且越过船舷只是表明交货义务履行完毕,该术语下产生主运费的海运区间还没有开始。但在CIF HONG KONG术语下,自货物在内地启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之后不再承担任何风险,也无须保证货物安全到达香港,待货物抵达香港港口(此时看作目的港)时,该术语下产生主运费的海运区间已经全程走完。
综上所述,FOB HONG KONG术语对于内地企业而言蕴含了联运性质,是两票运输的首尾连接。在该术语下,货物的整个流动过程包括从内地启运地至香港装运港的“中港段”和从香港装运港至国外目的港的“海运段”两段运输。
对于具有联运性质的运输方式,内地企业最关心的还是能否安全收汇的问题,因为如果不能签出一张覆盖全程的运输单据,就无法顺利结汇。在此案中,中港段的运输一般都交由专门经营中港段运输的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当货代在香港的指定装运港完成装船之后,根据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Master B/L)签出货代提单(House B/L),作为已代为交付货物的凭证。这份货代提单上所注明的区间必然是从香港装运港到国外目的港的海运区间,显示为FOB HONG KONG,与合同和信用证一致。依据货物实质经历的运输过程,它并没有覆盖中港段的运输,但从合同和信用证表面上所显示的FOB HONG KONG来看,它就是一份覆盖全程的单据,况且卖方在中港段所耗的费用也已经打入此FOB HONG KONG报价,因此这份货代提单用于制单结汇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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