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丽
摘要:不同版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课书对真理的定义多有不同,该文不仅对真理的定义提出了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而且对如何表述真理也提出了新见解。
关键词:真理 定义 发现
什么是真理、真理的特征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从不同侧面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许多教科书中,有关真理的定义并没有完全体现经典作家的原本意图。笔者就此谈一下对“真理”的定义及有关问题的看法。
一、关于真理的定义
什么是真理,目前我国的教科书,包括一些辞典、辞海几乎无一例外 的全部延用“符合说”这一真理论,即“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笔者认为,“符合说”,缺乏严密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逻辑学认为,定义是用来揭示概念所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基本方法。它要求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完全等同,否则就会出现定义过宽或过窄的逻辑错误。而“符合说”把所有正确的反映都界定为真理,也就是说把不具有真理特性的感性认识也列入了真理之列,这恰恰扩大了真理的外延,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感性认识所以不能列入真理之列,是因为真理是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它遵循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的认识发展规律,以人类特有的思维为工具,通过抽象概括,实现认识由个别到一般、由现象到本质及规律的升华,从而使它们具有了普遍性即共性的特性,由此也使它具有了对实践的价值属性,即满足人们改造世界的需要,指导人们有效地改造世界。真理的这些属性使它同感性认识有截然不同的区别。感性认识虽然也属认识范畴,但由于它是人们在实践的最初过程中通过感官得来的直接认识,仅仅是对事物现象、外部联系及各个部分的主观映象,因此,它是认识的初级阶段。尽管它可能是对事物现象及过程的如实描述,但它至多只能显示客体的整体表象,达到感性具体。所以它不具有普遍意义,不能在全局范围内指导实践。由此可见,真理同感性认识在认识的过程、层次、特征及价值性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就要求在定义真理时,明确地将感性认识排除在真理之外,科学地、准确地界定真理的内涵。
因此,笔者认为下面定义较为准确地揭示了真理的本质和内涵,即“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在该定义中,下定义项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正确反映”,它由几个概念组成,即客观事物、规律、意识、正确、反映等。这几个概念在真理的意义中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其中“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作为实体概念,反映了真理的规定性,限定了真理的内容,它说明真理的内容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因此真理是客观的;而“反映”作为一个关系概念,揭示了探索真理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它表明真理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一种主观映象,从而限定了真理的形成;“正确”作为一个性质概念则界定了真理性质的规定性,说明了真理是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的认识,而不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歪曲;“意识”则进一步界定了形成正确反映的手段、方法,这也是该定义与以往定义的重要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确保了该定义的科学性。
所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意识、正确、反映等,这几个概念在真理的定义中分别反映了真理的不同质的规定性,它们共同界定真理的内涵,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客观事物、规律”这两个实体概念,就不足以说明真理的客观内容,就不能确保真理问题上的唯物论;没有“反映”这一概念就不能界定真理的形式,从而也就不能真正地把真理同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身区别开来;没有“意识”就不能将真理从感性认识中提取出来,限定在理性认识的范围之内,从而避免将真理庸俗化,将真理看作“与事实相符合的解释”;同样,如果没有“正确”这一性质概念也不足以说明真理的本质,因为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有正确的有错误的。只有正确的、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的认识才是真理,所以“正确”这一概念将真理与谬误截然地区别开来。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将真理定义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比较准确地体现了真理的实质和内涵,比将其定‘义为“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更为科学,更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真理的概念。
二、关于“发现”真理
一般认为,由于真理是客观的,所以我们只能说“发现”真理而不能说“发明”真理。而笔者认为,就象不应说“发明”真理一样,也不应说“发现”真理。因为所谓“发现”指“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因此“发现”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着的事物或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和规律。这种对象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而真理从形式上说是一种主观认识,认识不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反映,它不但依赖于客体,也依赖于主体,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所以我们不能说在实践中“发现”认识,而只能说在实践中“获得、形成或发展”认识。同样,真理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形式,作为人类最高级最完美的认识,作为真、善、美相统一的知识形态或知识体系,也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由经验性的、模糊性的认识演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认识的理性成果。因此,我们就象不能说在实践中“发现”认识那样,也不应说“发现”真理,而只能说,获得、形成或发展真理。尽管以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内容,具有客观性。但是,真理又不等同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自身,它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只有以正确反映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思想形式或以这种思想形式为内容的语言、文字等形式正确表现出来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才是真理,也就是说,真理是通过一定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来,离开这种特定的形式,谈事物本质和规律只能作为一种纯粹的客观实在而存在,作为真理的研究对象而存在,却不能称其为真理的内容。比如,在人们“发现”“原子由原子核和电子组成”这一事实之前,该事实只作为一种潜在的真理对象而存在,作为一种纯粹的客观存在而存在的,而不能称其真理的内容,只有当人们“发现”了这一事实,获得了对该事实的认识并通过语言或用一定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将该事实表现出来时,该事实才能成为真理的内容,人们对这一事实的认识才能成为揭示该事实的真理。所以,真理并不等于真理的内容,也不等于真理的对象,三者互相区别。我们“发现”的并不是真理,也不是真理的内容,而是真理的对象。真理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思维形式或语言所作的与其研究对象的本质及规律相符合“陈述”。也就是,真理“不是各种枝条、石头、色斑和噪音的剪辑,而是个命题系统”,再次,“发现”真理的说法,在实质上否认了真理是一个发展动态过程。因为对于一种事物,我们只能“发现”一次,而不能发现两次或数次。也就是说,“发现”是一次性的而不是重复性的。因此,当我们说“发现”了真理时,就意味着该真理己被我们所发现,其实质是标志着该真理过程的终结。这是与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相违背的。
所以,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还是从语义上看,我们都不应说“发现”真理。因为真理不会象生物化石那样呈现我们的面前,真理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人们只能在实践的过程中,在“发现”丰富可靠的感性材料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真理。
参考文献: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26页;
[2][美]N.R.汉森著《发现的模式》.国国际广播出版社.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