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焱 魏 娴
摘要:经济社会中转型中的中国,各领域的深层次矛盾有逐渐显露的迹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各种社会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是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我们要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关心民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完善法律制度,依照法律处置群体性事件,同时也要认清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要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转型期 群体性事件 和谐社会
一、前形势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来说是和谐安定的,人民群众在党的带领下积极进行经济建设,民众生活安定,对国家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党和国家也密切联系民众,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在党的带领下,克服了重重困难,积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处于一个高速转型期,首先是体制转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社会结构变动,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发生明显变化;三是社会形态变迁,由封闭到开放,由农业社会向工业、服务业社会变迁。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出现贫富分化严重等现象,一部分群体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富人阶层流转,低收入阶层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心理失衡将导致仇官、仇富、报复社会等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已处于一个关键时期,改革步伐更加迅速,向纵深处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触及原有的利益格局,从单一的利益主体发展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新格局正在形成,使各种矛盾关系更为复杂,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诉求也不尽相同,这样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更加尖锐。2007年底爆发的金融危机也已开始威胁到我国的实体经济,经济危机让现实更加残酷。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在情况发生改善一段时间之后出现突然的经济倒退,会引起人们最大的不满,因为人们的预期提高而实际经济却已衰退,心理落差巨大。因此,中国的执政者也把2009年视为社会稳定的敏感时期,将维稳思维提高到新高度。
二、群体性事件的新特征
(一)数量多、规模增大、呈频发态势
2005年《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73万增加到约307万。全国群体性事件在2005年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起。2008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6月28日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7月3日发生的陕西府谷事件,7月16日发生的广东惠州事件,7月19日发生的云南孟连事件,是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发生的数起大群体性事件,2009年,这一数量上升的势头似乎也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大都是自发的,不存着严密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无规律性和组织性可言,当前群体性事件则相对组织化,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有组织者、策划者指挥群众进退。
(三)危害后果日趋严重
一些群众法制观念不强,错误地认为通过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政府造成压力,能迅速解决问题,抱着“把事情闹大,惊动大领导”的维权思维,因此他们毫无顾忌,以公众形式聚集,演讲、串联、打横幅、呼口号,甚至不惜违法使用暴力,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械斗等过激行为,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在人民群众造成极坏的影响。
(四)群体性事件更出现多起无直接冲突事件
一小部分群众发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引发不同群体群众在行动和情绪上的交叉感染,如此往复循环,则演变成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但在参与事件中的真正当事人才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一些参与群众并无直接冲突的诱因,他们也参与其中往往是因为在以往也有遭到不公平对待的事例,借此机会发泄自己的不满和对社会的怨气,表现出较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
三、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公民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纵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绝大部分原因都是因为公民利益在一些领域受损使公民产生相对剥夺感。通过现行体制,一部分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满意的解决,所以采取群体行为方式以扩大社会的或政治影响,对有关责任者以及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促使具体的利益问题得到解决。
(二)公民自身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
改革开放以来明确肯定了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与维护,推动形成了作为民主政治精神底蕴的公民权利观念。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权利要求越老越高,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期望自己能有对自身命运做抉择的自由。在社会转型期,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推动公民在维权广度和深度投入更多的激情。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遇上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并没有想到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通过上访、闹事等简单方式来吸引上级官员的注意,期望达到“特事特办”的效果,因此要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引导其依法行使权利,不能片面强调法律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部分参与其中的群众实际上与此次事件无直接利益联系,带着“法不责众”和凑热闹的心态参与,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者以前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的愤懑。
(四)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的存在
一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民主意识,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当群众有正当利益诉求时,往往采取拖延、搪塞、不出面等消极态度来对待。出现问题时,往往采取下达行政命令等方式采用强制手段去解决问题,这样“官僚主义”、“官大民小”等不合时宜的观念制约了民主管理的施展空间。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办事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引起民众的愤懑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制造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氛围,导致矛盾激化。
(五)政府信息不够公开透明
危急中认为地扭曲信息和私下流行的各种风言风语和小道消息,且通过现代化通讯手段传播更加迅速,这样就增强了公众的不安全感。同时也有利于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煽动群众闹事,或者给正在发生的事件火上浇油、煽风点火。由于语言预先占据人们的思维,从而不断剥夺其他主体的解释空间。我国政府长期以来没有及时公布信息的习惯,一旦有紧急状态发生,基层官员为了求稳和自己的政绩,往往会采取瞒报,不敢讲真话,拼命把负面消息压住。同时,对民众也不去积极主动地披露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实行信息封锁,保持沉默。
(六)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健全
利益被侵害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矛盾凸显期,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人民群众内部出现了明显的利益“分层”,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使人民群众内部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得以有效整合。中国需要的是以制度来保证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在中国,对社会控制很有效,但这种效用主要来自人治,而不是靠制度,这反而容易导致公平的丧失和不稳定性。必须建立健全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以制度化为目标,建立一套有效沟通体系。
四、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策的思考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不是毫无预兆的,或者是毫无原因的。跟其他普通事件的发展过程是一样的,有一个发展、酝酿、激化、爆发的过程,所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不可能的。但是通过深层次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来,是由于我们并在工作中和贯彻政策过程中并没有切实做到想人们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综合思考,笔者认为想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这些归根结底是经济发展不充分引起的,因此,我们解决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始终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解决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群众增收,提高广大人们群众的生活水平,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这样才能减少社会矛盾,社会和谐度才会不断提高,这样才能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二)改革发展同时要注意维护社会公平,协调社会各种利益矛盾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它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挑战的时期。是社会矛盾加剧,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道德容易失范的时期。由于社会贫富分化严重,导致社会大量资源在少数富人手中流转,弱势群体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的途径越来越少,呈现富人愈富,穷人愈穷态势,同时部分富人阶层可能通过非正义手段获利,这致使社会上大部分不富裕的阶层感慨社会不公,容易产生不满,敌视及对抗情绪。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时期,尤其要注意社会公平问题:一是要保证社会成员权利公平;二是要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实现合理的初次分配;三是保证保障收入分配到位,实现公平的再次分配;四是要保证社会成员过程公平;五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保障性分配问题。
(三)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的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始终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首要目标,切实清除以前的那种以为政府是“官”,群众是“民”,将政府摆在高高在上的地位的封建思想遗留。同时对一些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这样才能稳定民心,大快人心。所以政府要提高自身治理能力,不要视公民的政治参与为洪水猛兽,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要致力于给人民群众一个民主、透明、法制的政治环境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同时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公开政务信息,让群众明白政府在改善民主上做的努力和工作进程,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谅解,也有利于对政府政务的监督。只要切实保障民众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切实保护好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作为当务之急来抓,这样群体性事件就会失去发生的土壤和条件。
(四)坚持依法治国,加大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素质
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矛盾可以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但由于有一部分民众法制观念淡薄,则易受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教唆,挑拨则极易将矛盾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所以,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良好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也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要给予保护,但不合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诉求则坚决不能妥协和迁就,不能给一些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基础上的和谐,不是无原则的迁就更不姑息。同时也要加强行政、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中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不能做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违法乱纪的事情,这样才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部门的威严,建立公民可信赖的行政、司法环境。
(五)改革司法体制,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现行的司法体制设计往往不能起到监督政府的功能,往往在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难以真正独立,所以当民众的利益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损害时,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诉诸法律时,却往往会被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插手,或暗中施加压力和影响,造成此类案件花费高,耗时长,难度大,效果差,致使民众没有正当的利益诉求渠道和维护他们利益强有力的保障。长此以往,经年累月,矛盾越来越多,积怨越来越深,成为爆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所以,要尽快改革司法体制,维护司法独立。同时,各级司法机构则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合理合法原则;二是及时高效原则;三是程序公正原则。执法人员的权力的行使则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绝不允许被滥用而损害公平正义。这样才能增强公民与社会对法律裁决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六)善用媒体、网络等信息工具,坚持信息透明
“瓮安事件”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明确指出了三点:坚持信息透明,要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准确的信息全面地让媒体知道,并借助媒体力量披露事件真相和细节。启动舆论监督系统,及时回答人民的疑问。实事求是地公开真相,打破“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的公式。处理群体事件时,政府必须高度关注社会舆论,了解舆论动态,谨防小道消息到处传播,政府应该善用媒体,通过媒体传递政务信息,不能让虚假、夸大的信息大行其道。同时可以运用媒体影响舆论导向,树立社会主流价值观,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和处理激化的矛盾。
(七)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
对群体性事件要防患于未然,探索研究如何建立健全对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等实施之前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做到未经评估的,一律不能擅自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把风险评估纳入各个行政机关的政绩考核内容,强调谁主管谁负责评估责任,将责任追究到人,和干部考核挂钩。
从当前发生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来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表现方式、表现方式多么激烈,都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的无奈之举,并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切实进一步加强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和深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解决社会上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体现公平、平等、公正、透明原则,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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