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之瑶
摘要:2008年爆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建立起一种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体制,是各国在进行经济建设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问题再次成为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从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出发,然后谈到转型期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 监管体制 风险 国家宏观调控
金融是现代经济“神经中枢”,金融监管是一个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加强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文件运行,促进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是:1.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2.如何监管,即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已完成特定的目的。
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最重要的是,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转型期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组织机构除财政部、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以外,主要由国务院派驻各金融机构监事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负责专门监管,直属国务院领导。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逐渐削弱
随着中国加入WTO,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混合金融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等。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新的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从现实来看,我国实际上已经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实现了间接的混业经营。分业经营要求分业监管,混业经营必然呼唤混业监管。
(二)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分业监管虽然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所负责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但同时也使各监管部门处于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状态,造成一些领域出现事实上的无监管状况。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按理说应具有工作上的自主权,使监管的独立性得到保证,但实际工作中却很难做到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和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需要,当金融监管触动地方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会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常常处于两难选择之中。
(三)监管内容过于狭窄,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虽然也有自我管理及控制,但由于银行国有化,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近几年,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得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四)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国外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人员素质的要求很高,一般都要求具体的业务人员具有从事审计工作或商业银行工作经验,而且经过系统、严格的专业培训后才能从事监管工作。目前我国的监管人员或是业务比较熟练的人员在从事稽核、监察、内控管理等工作时,尽管有经验,业务能力强,但缺乏系统的监督知识,处理复杂的违法违纪金融业务行为往往凭主观意识和经验主义办事,很难如实反映金融监督的公正性。
四、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实行功能性监管
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8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9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二)不断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一是量化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结合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实际,应对金融机构从市场进入到退出进行持续实时的、全方位的动态监管。要依据有关规定规范现场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增加现场监管的透明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二是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同时,可以考虑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综合风险监测机构,对各大监管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和数据支持,并逐步赋予其信息沟通、风险监控、法制完善的功能。三是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适应金融电子化、业务创新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建议全国人大加强调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存款保护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新的法律,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规、监管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颁布实施金融监管操作规程或办法和监管人员守则,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增强法律和制度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有章难循的问题。
(四)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做公平、公正的裁判员
入世后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金融监管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为了尽快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央行及各金融企业都应通过多种形式,对现有金融监管人员进行金融监管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学识水平、政治业务水平。应按照国际金融业的监管要求,造就一批作风严谨、技术精良、业务能力强的金融监管人才使我国能够尽快按国际惯例实施金融监管,从而加快我国金融企业国际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林朝阳.《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浙江金融》.2004年第4期;
[2]燕小青、徐建国.《论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现代经济探讨》2004第10期;
[3]曾少清、赵想林、郑庆红.《关于监管体制改革后合作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考》《经济论坛》2004第4期;
[4]张静、张乐.《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若干问题及立法完善》《金融论坛》2004第10期;
[5]高连和.《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中国金融》2004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