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地方试验

2009-05-13 08:10
中国报道 2009年3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深圳市

车 辉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9个月零19天后,这部法律的“升级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从立法动态的角度来覆《劳动合同法》出台至今,已经进入第三个阶段,即出台地方性规定阶段。

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市,在2008年10月颁布了国内第一个细化的地方性配套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

深圳先行

作为全国首例地方性劳动合同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旨在平衡劳资关系和细化《劳动合同法》条款。

“《劳动合同法》只是作出原则上的规定,导致劳资各方在枝节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深圳此次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是要力图将问题讲得更明白。”深圳市工会法律工作部的李莹表示。

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刘玉浦曾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上特别督促这个规定的出台,称其在全国具有率先探索和创新意义。

参与起草工作的深圳市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张友泉表示,缓解《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矛盾,是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近年来,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剧增,2008年更是劳动纠纷凸显与集中的爆发期。

“目前,中国的劳动关系已发生明显的结构性变化,劳资矛盾也成为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张友泉说。

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员工福利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量任用劳务派遣工,成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普遍做法,甚至一些本来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也被转为劳务派遣工。对此,深圳市的地方规定提出,除政府公益性岗位、存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经过区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以及因原岗位的劳动者请假,需要他人临时顶替的岗位外,其余均视为直接用工。

针对《劳动合同法》中争议最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前一个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如果“劳动者提出的条件高于前一个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深圳市法院对此规定有个司法解释,即当双方协商不一致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将从公平角度出发进行裁决,如调解不成,可能双方就不需要再续约了。

此外,《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用工一个月内要签订合同,但实际上未必如此执行。因此,深圳市的规定提出,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对《劳动合同法》做进一步的补充解释,深圳市的地方规定也针对劳动者最为关注的工资正常增长问题,明确表示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同时,在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上,深圳市将仿照美国、香港的“冷静期”做法,针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深圳市政府可以命令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命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仲裁,促成劳动争议的和解。

深圳地方规定中的最大的亮点在于提出将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制度,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除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外,还将定期予以曝光。对于欠薪严重的建筑行业,规定还要求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取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有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入选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则予以除名。

北京正在酝酿

据北京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副部长黄伟透露,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工会参与起草的北京的《劳动合同法》地方规定也将于近日出台。

据黄伟介绍,北京的《劳动合同法》地方规定文本在北京市法制办已经几易其稿,目前不能透露具体内容。“可以肯定的是,基本基调是使各项规定更加明确,便于北京的企业操作。”

他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20人以上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超过员工总数10%,需要提前30天告知。“低于20人呢?没有任何规定,那么这次地方规定将明确不到20人的企业怎么办、是否要通知工会等等。”黄伟说。

工会有所作为

黄伟认为,法律法规规定工会在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职责,主要是参与和监督,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利益。他坦承,在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下,工会发挥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这样,《劳动合同法》为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代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目前的形势下,工会的作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开展专门培训、专题研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在各级工会、广大用^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知识。

二是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三是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拥有代表职工利益和反映职工要求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另外,在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会还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四是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责。工会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重要的社会监督,特别是工会拥有一套全国统一并且几乎遍及各个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且以全体职工为后盾,其他任何分散性的社会监督无法与之相比。

五是调处劳动合同争议。工会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合同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及时在用人单位内部化解矛盾。同时,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之一,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进一步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

《劳动合同法》已经在地方出台规定的新阶段启航,在这一过程中,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也正行进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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