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云芳 薛先庆
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信托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在发达国家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四大支柱”。 信托业的发展离不开信托产品的开发与创新,实践表明,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人均收入的上升,投资者为了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对信托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加大。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信托业 信托产品 设计 创新
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的理念
在观念上,我国很多金融从业者,乃至一些金融高层管理者及学者,都始终把信托业看成银行系统的附属,认为信托业只不过是另一种融资中介,没有看到它是集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为一体的金融创新主体,而观念上的陈旧最终导致了行为上的不作为,这一情况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显得更加严重。具体表现在我国当前几大类信托产品,如房地产信托产品、年金信托产品、贷款信托产品、公益信托产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业特征,信托产品失去了自身的个性。更有甚者,许多人把信托看成是银行业务的分支,信托产品的设计与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相似,与银行现有的委托、代客理财业务也混同在一起。这种情况既造成信托业务的特点优势无法发挥出来,也不利于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当前普通投资者对信托产品比较陌生的原因。
分析信托投资公司现有产品设计,无论是资金拆借、实业投资、贷款、证券经营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代人理财”。信托业务的基本原则在于财产管理与财产收益相分离,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在对客户的委托财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享有。信托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与佣金,而不能对投资收益分成。而目前我国很多信托产品的设计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财产管理与财产收益相混合,不少信托公司为了追求短期的高额回报,纷纷推出追求短期利益信托产品,引起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到投资后期出现投资风险之后,又不能及时将资金收回,给广大的委托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使投资者对信托业失去信心,最终导致信托资金的减少,影响信托公司的资金运作。
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信托产品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运用方式上,资金运用结构单一,无论是信托基金的数量,还是所募集资金数额,绝大多数集中在贷款、投资、购买信贷资产、代理、组合运用和租赁方面。其中,用于贷款、投资和购买信贷资产的信托基金数量占信托基金总数量的比例高达92%,仅贷款一项就超过了60%;而用于贷款、投资和购买信贷资产所募集的资金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同样高达92%,仅贷款一项就超过了71%。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投向上看,资金投向结构单一,无论是信托基金的数量,还是所募集资金数额,绝大多数集中在房地产、金融、交通运输、制造业、电燃水等方面。其中,投向房地产、金融和交通运输领域的信托基金数量占信托基金总数量的比例达70%,仅房地产一项就超过32%;而投向房地产、金融和交通运输的募集资金数量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同样高达74%,仅房地产一项就超过39%。
因此,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在具体业务领域和产品设计上,呈现出高度同质化的单一性特征,资金运用方式和资金投向结构过于集中,使本来极具创新性的信托业务,反而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创新能力不足。多数信托投资公司的产品与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相比,没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和专属特征;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并没有体现本行业的市场定位和独特功能;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也不具备行业专业优势。
(二)造成信托产品设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混淆了信托目的的广泛性、信托品种的广泛性和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广泛性与信托业务的广泛性、信托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之间的本质区别。诚然,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但是,这种综合优势是信托制度所规定的信托业务的本质特征,信托目的、信托品种和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广泛性不能与信托业务、信托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混为一谈。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只能从事信托本业,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去开展业务经营。
混淆了行业特点、优势与公司个体特点、优势之间的本质区别。如果说,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极具弹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赋予了信托投资公司巨大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话,那么,这种特点和优势也是属于全行业整体的,不能与公司个体的特点和优势混为一谈。正如整体和个体有着本质区别一样,整体的特点和优势从个体的角度而言,很可能就会变成缺点和劣势。
全国证券营业部总数的40%左右为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且市场规模已超总量的一半。各信托投资公司按对组建的证券公司持有的股份行使权力,享受收益。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无法实现与其证券业务剥离,并使之独立运作。
对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创新的建议
(一)明确信托产品的定位
信托产品设计上的创新,就是明确信托产品的定位,发挥信托产品无法取代的制度作用,根据客户和行业的需要,围绕信托产品的独特优势,设计出有别于其他金融产品的、特色鲜明的信托产品。提炼和发挥信托产品的功能优势,是为信托产品找准定位的关键所在。信托产品的设计应该体现信托产品自身具备的三个主要优势:优越的风险隔离功能、广阔的应用范围和灵活的交易结构。信托产品的这些优点结合起来,形成了信托产品独一无二的功能优势。但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对信托产品的定位仍然需要加以适当的细化和规范。
尽管信托产品具有风险隔离的独特功能,能够为交易结构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但是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与信托产品的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资信托产品本身是存在风险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并不能保障消灭信托产品的风险。因此,为了在发挥信托产品优势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整个行业的风险,同时也为了平衡投资者和发行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适当抬高投资者的参与门槛是必须的选择。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发展大规模、标准化的金融信托产品,是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这是因为,较一般的信托产品而言,大规模、标准化的信托产品在安全性和流动性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
因此,目前应该把信托产品定位为金融产品体系中风险相对较高、收益较高、专业性较强、适宜少数成熟投资者投资的高端金融产品,而在未来,则应该努力使信托产品向更为标准化、更为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使得信托产品能够逐步面对普通投资者。
(二)在融资对象和融资方式上的创新
首先,可通过积极发展股权信托融资方式解决我国不良金融资产过多的问题。所谓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股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利用股权信托的方式,不仅能达到掌握控制权和资产处分权的目的,而且简化了过程,可以弥补信托业在资金融集能力上的不足。
其次,可加大开展土地和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力度。根据资料显示,全国信托资金的主要流向是房地产、金融、交通运输三大产业,而房地产位居首位。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积极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除了靠商业银行“输血”之外,房地产企业要选择一种灵活、变通、相融的模式,信托可谓是目前的上上策。通过信托方式的最大优势是减少了资源的交易成本,能够照顾到房地产委托人、信托公司和投资受益人等各方的利益,实现三方共赢。
最后,可结合我国实际,开展各种特种权利的信托融资。信托可以融资的范围除了货币资金形式以外,还包括其他财产表现形式,其中特种权利信托,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债权、表决权等,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最有可能的是专利权信托、债权信托和表决权信托。
另外,当前我国信托产品的设计创新要摒弃单一重复的模式、优先体现多样化的投资理念。可以发展以MBO业务为代表的股权投资产品创新。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MBO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企业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层激励制度创新的发展方向。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银行及证券业进行相关具体操作还存在一些障碍,这就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与创新留下了发挥空间。
参考文献:
1.吕朝阳,许睿,张文桥.信托产品引入做市商机制的制度设计.上海金融,2004(6)
2.李安民.中美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比较.学术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