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维权新特点与和谐校园关系建设

2009-05-11 08:52徐弘艳
江西教育C 2009年3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权利

徐弘艳

构建和谐校园成为新时代高校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任务,和谐校园主要是指校园内部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主要包括办学理念和谐、制度建设和谐、校园关系和谐等方面。而校园关系和谐又是和谐校园建设诸多方面的中心和重要体现,因此,构建和谐校园关系是构建和谐校园的核心。

大学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其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高校各项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师的关系是大学和谐人际关系构建的中心内容。而这又集中反映在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备和有效性上。因此,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就成为维护校园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

一、大学生维权的新特点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加快了我国融入国际市场的步伐,科技实力成为决定各国在国际市场竞争地位的重要因素,而高素质人才则是衡量一国科技实力的重要指标,因此,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我国开始了一次深刻的变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大学生维权呈现一系列新特点。

1.大学生维权意识显著提高,维权主动性增强,但欠缺有效引导。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使大学生对自身权利有了明确的认识和了解,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赋予大学生的权利,也是大学生维权最为传统的路径。还有一些甚至对教育制度的发展起到变革性作用。此外,很多大学生还积极利用学校、行政机关开辟的领导信箱或者向新闻媒体反映等方式表达诉求,寻求权利保护。这种积极寻求救济的行为说明大学生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显著增强,但另一方面,大学生的维权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缺乏有效引导。

2.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向纵深发展,但缺乏必要的克制。教育付费制度的改革让大学生改变了以往对教师言听计从的绝对服从,高等教育成为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提升自我价值的一种特殊消费。教育环境的好坏、教学质量的高低、教师水平的优劣、学校管理制度的完备或缺失等关系自己受教育权益的各方面内容都成为大学生关注的焦点。他们不仅关注对剥夺自身受教育权的退学处分、不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术评价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显性权利,也对诸如奖学金评定、困难补助发放等隐性权利给予极大关注。与教育消费环境直接相关的后勤部门,如食堂、宿舍等部门经常成为大学生责难的对象,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态度等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严厉指责,传统教育制度下教师的权威受到极大挑战。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护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大大超过以往。但大学生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和维护又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克制。

3.大学生维权活动频率和传导性明显增强,但缺乏有效组织。任一高校的大学生维权活动都很容易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家长等社会关系得到大学生群体的广泛响应,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但另一方面,学生维权又多是个体随机、被动行为,维权层次较低。大多数学生都是在个体权利受到明显侵害时才寻求权益保护,而没有学生群体的有效组织,借由传导性产生的规模效应和社会效应没有转化为有效保护个体或群体权利的组织效应。

由此可见,现代大学生在维护自身受教育相关的权益,实现全面发展的维权道路中已经有了积极主动的可喜变化,对自身权利的理解和追求都表现得更为理性和深刻。但由于当前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本身的众多局限和滞后性等因素使大学生的自我权益保护仍存在很多缺陷,未能起到发挥保障权利,推动保障机制的作用。

二、大学生权利保护现状和缺陷

大学生的相关权益正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但大学生权利保护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大学生群体自身维权出现的诸多新特点,也暴露出当前大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的众多缺漏,成为威胁校园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1.观念方面。学校和教师对大学生地位、权益保护的观念较以往已有所改善,很多高校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教育服务理念。但传统儒家思想以“师道尊严”为中心的教育管理理念依旧根深蒂固,学校制度、学术评价制度、学生维权途径的设置在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方面存在较大局限。如代表学生群体利益的学生会不能真正代表学生群体成为校园关系维护的重要主体,导致学生维权活动缺乏有效组织,学生与教师、校方的力量在对比中仍处于明显弱势;教师在评定学生论文、平时成绩方面也缺乏必要的规范指引,不够公正合理等等。这与学生对教育服务的强烈要求形成剧烈冲突,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育观念背道而驰。

2.现有救济途径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以《宪法》为基础,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为依法治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现有法律法规虽明确规定了大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却非常有限,只明确了申诉制度,而作为一切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司法救济途径却没有提及,实践中各法院对大学生的有关诉求也多以消极态度为主。而作为唯一法定救济途径的申诉,实践中则长期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学生申诉的机构、受理范围、申诉程序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却很少纳入高校的学生管理规范,申诉制度形同虚设这是导致学生在维权过程中盲目操作的主要原因之一。

3.维权教育引导方面。高校不同于中小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对教师依赖性较低,大学生的个体意识显著增强。高校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仍旧以告知学生义务、各项处罚规定为主,而很少提及学生可以为或不为的权利。这既不利于学生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由发展,也是学生片面理解权利,在寻求保护过程中缺乏足够理性和克制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现代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在制度规范上的缺漏、有关主体的不合时宜的观念和非规范操作,以及对大学生维权教育引导的缺失,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大学生维权多、深、广的特点,也是导致大学生在维权过程中出现盲目、不理性、欠缺克制的重要原因,并最终对建设适应转型社会的经济、社会形势的和谐校园关系造成障碍。

三、完善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鉴于当前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在诸多方面与现代大学生维权产生的不适应和制约,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高校和教师应积极转变观念,摒弃教师与学生系服从关系的传统观点,树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大学生维权发展的教育管理与教育服务并重的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在强调学生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重视学生在接受教育、获得教育评价时的反馈和要求。学校应当注意听取学生对学校各项规章的反馈并根据学生群体的特点和变化及时修改。当双方产生矛盾时,学校和教师不能一味凭借对学生的管理和学术评价地位压制学生,忽视学生的申诉和申辩,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了解各方观点,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校园规章做出公平裁断。

其次,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包括法律制度和校园配套管理制度。健全的制度是权利产生和行使的基础,大学生权益体系和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的前提。因此国家应当加紧研究立法,对法律规定缺漏的地方予以补充,进一步充实大学生权益体系的内容。同时各高校也应该清理校内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坚决废止;对法律有规定但学校规章尚未反映的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细化并积极纳入,并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权利和程序的规定纳入校内规章等。

再次,加强对大学生维权的教育和引导。各高校应当把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身权利,合理使用权益保护途径列入教育内容,为此高校可长短期措施并用。短期措施,如入学教育时,全面介绍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学生正确把握自身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社会责任感。长期措施,如利用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等思想政治类课程或班会主题教育,定期、不定期介绍和大学生教育权益相关的制度发展和内容及特殊案例。

最后,加强多方沟通,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大学作为连接学校和社会的重要桥梁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大学生权益保障水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其家庭、社会关系和有关组织评价高校和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指标。因此,学生、学校、政府、家庭及其他主体应当加强沟通,政府、学校在制定有关制度时可采取开放态度积极听取家长、社会组织等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在实际处理学生权益保障问题时应在程序方面尽量公开,允许家长旁听或媒体报道。通过各方及时沟通,减少误解,加强社会对高校的监督。

大学生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适应经济、社会和大学生素质、特点的变化,完善大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是有效保护大学生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校园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因此值得各方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

□责任编辑:王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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