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官海外培训之惑

2009-05-09 10:49马楠
凤凰周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法官司法法律

马楠

近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国家法官学院,会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学院根据三方合作协议合办的内地法官培训班,已在香港城大正式开课。这是去年2月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签署的两项合作协议之一,另一项目“中国高级法官研修班”将于今年5月再派员赴港。

据悉,已进入培训班的首批30名学员来自内地17个省市自治区均由各省选拔推荐,经国家法官学院考试,城大法律学院选定,并获全额资助。在美期间,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学院将邀请一批现职及退休的美国法官、法律专家及学者授课,而学员也可到美国国会,最高法院及司法部进行实地考察。

由于提供法学硕士课程培训,该项目成为国内首次大规模的法官海外学位进修。至此,距离1989年福特基金会帮助中国法官海外受训,中国法官不同形式的海外培训已经进行了整整20年。在此期间,这些跨越中西的法官培训,到底在中国的现代化法治进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那些受训者(以及他们培养出来的法律工作者)是否如外界所期待的那样,作为一块块基石,参与构建了中国法治社会的根基呢?答案也许不是那么确定。

来自西方的资助

48岁的孙本鹏现在是国家法官学院培训部的主任,20年前,他曾是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的一名助理审判员,一个“必然的机遇”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当时,刚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中国开始恢复法院,却惊慌地发现:法院系统里,政法专业出身的法官只占6.8%,其余人员是从各机关、工矿企业以及部队转业人员中吸纳而来——法院最紧急的任务是“给法官普法”。

为了快速“补课”,1985年,最高法院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进行基础法律教育和专门性职业培训。1988年,又成立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培养法院队伍的高级人才。1997年成立国家法官学院,各省市下设31个分院。经过20多年的培训教育,全国法院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已由最早的6.8%上升到现在的平均70%-80%。

与此同时,福特基金会在1983年建立“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希望资助中国第一批法官出国培训或攻读学位。“Training the Trainers(培训培训者)”是发起这项培训的主要目的,他们试图借此帮助中国建构一个现代法治体系。

1987年,最高法院开始从地方法院招募第一批准备外送培训人才福特基金会最终从中选出了8人于1989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分别派赴美国、加拿大、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地。

本科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的孙本鹏就是这第一批被外送培训的“八大金刚”之一。来自最高法院的初选将他从安徽地方法院“拎”到了北大,在接受了一年的英语强化培训后,他考上了北大的法学研究生。读研期间他以出色表现脱颖而出,最终被选派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作为期一年半的访问学者。

在美期间,孙本鹏跟哥大本科生或研究生一起上课,学习英美普通法系的制度、美国司法制度和审判技能,包括律师的辩护技巧,还有美国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

访问学习结束之后,孙本鹏回到中国,继续完成了他在北大的硕士学位课程。然而,和他一起出国的8个人,在访问结束后回国的只有四个其中有人在回国后不久便再度出国。

“同一批出去的人,有人在国外培训期间就申请留美攻读学位了,回来一段时间又再出去的人也是在国外期间就申请上学了。”孙说。这些出国的人,后来从事的行业并不一定与法律有关。很多年后,也有人回到中国开拓事业,但已经是生意人了。

回国后,孙留在国家法官学院作为一个Trainer任教至今他的硕士论文《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变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第一次详细介绍了美国的刑事诉讼人变诉交易制度。如今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中外刑法比较和法官培训制度研究。

自上世纪下半叶在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主往是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最早推动了法官出国培训J的开展。福特基金会从1980年代后期起至1990年代,就曾大力出资支持中国法官出国培训进修或攻读学位。

适应WTO中国开展法官培训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在当时“出国热”的影响下各类出国培训项目逐步转变为由国家和地方自行出资支持为主。

1996年开始,中国法官的国际交流进入了一个高峰期,从送出去到请进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项目,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司法合作、司法交流增多,而培训内容也由一般性的制度介绍向专题化具体化方向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知识产权法还有环境保护法。

其中,1999-2003年的中加合作项目曾派出30A赴加学习以及实习;2001年启动的“中国一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持续了5年;各个使馆,如英国的国际开发署、美国使馆政治处、国际访问学者等,也都支持过中国的司法培训。国家法学院还曾经请来美国和德国的法官做“模拟法庭”,将同一个案件用英美法和大陆法各审一遍。

此次香港城大参与举办的学习项目中,主要学员将会先在港修读一学期,学习香港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涉港澳的民商事案件审判,课程主要有香港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反倾销法、亚洲法律等。6月,学员将前往哥伦比亚大学研修一个月,进一步熟悉英美法系。

从国家法官学院给出的数据来看,各地方或许才是外送法官培训的最主要源头,“尽管这个数据我们无法准确统计”。据国内培训负责人彭主任介绍,一年中,国家法官学院经费为2000万元,地面培训7000人左右,网络培训1万人左右,送出去的培训不过百十人。

欠缺体制前提的技术培训

“现在各类派出学习,不回来的人几乎没有。大城市里都是百分之百回来,有些特别穷的地区可能也会有不回原单位的。连以前好多出去了不回来的人,现在都陆续回国了。”国家法官学院外事处处长关毅说。

不过,部分学者仍倾向认为,无论是将法官外送培训还是请国外专家来华专题授课,培训效果的监督和评估是难以确认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2005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访学期间曾对某直辖市高级法院与威大法学院的一个长期合作项目进行了实证考察,发现法官们除了觉得英语水平提高和了解了学术规范以外,连威斯康星大学享誉美国的法社会学,合同法等课程以及“威斯康星理念”和“行动中的法”等在培训中均无涉及。她认为,尽管出国培训对个人和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作用有限,成本过高,效益过低。

对此,关毅认为:“成果要看中期和远期,我们的专家培训项目,培训人员归国后要去上岗开课,再培训更多的法官,他的成果在更多法官的身上显现出来。”

然而,多年致力于司法培训工作的社科院教授李木盾则认为:“从我们吸取人类文明积累下来的现代法治经验来说,出国培训或者请人进来培训当然是有必要的。但从微观上说,意义不大。”

李木盾担任过福特基金会资助的司法培训项目的授课人以及评估人。在他看来,“目前的司法培训只是在表面上解决了学历问题,但人头脑里面的现代法治理念始终没有建立起来”。他直言,这些年来亲身参与培训至今已经灰心了。

李木盾发现,送出去培训的人观念转变后要么不回来了,要么回来了以后,在中国的法院里呆着难受又变回过去的那个自己了。福特基金会曾经对法官培训进行了高额的投入,他评估过培训效果最好的一期是一个行政法学习的班——但也仅限于当时的效果好。

“大家逐渐意识到,要建立现代法治理念是个宪政问题而非技术问题,不能把解决一个宪政的问题弄成技术培训。尽管这么多年我积极地做,但我看不到一个新的生长点,未来真是步履艰难。”李木盾说。

李曾撰文《法官培训与司法改革》,提及“我们需要些什么”时,他表示:“如果你问中国法官他是否需要和愿意学习,他肯定会告诉你他需要并且愿意。但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讲课,真正能使中国法官非常满意的,实际上是很少的。法官说,他们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以至有时你会认为他们太急功近利了。以至人们要问,他们到底是需要增加权力,需要增加技术,还是需要增加知识和提高智能?抑或是兼有各项?”

他举例称,在一次知名法学家系列讲座中,美国教授弗里德曼曾向中国法官提出个问题:“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中国法官的回答都极为空洞。

他认为,一些举办或者支持培训的人认为,法官需要的是转变观念。但观念能不能在现存社会结构和法院建制下转变?近20年来,虽然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的热门话题,经济、教育、科技以及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体制都已提出和不断推进,唯独司法体制的改革进展缓慢。

事实上,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不过仍以“稳定”为重,更多侧重司法政策、人员和经费等实务层面,对于争议较大的一些体制性问题并未过多触及。

编辑 涂艳 美编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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