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意外受伤

2009-05-06 03:35王念一
故事林 2009年6期
关键词:早自习小军民事责任

1小明、小亮、小军是初中同班同学,也是3个好哥们,平时总凑在一块儿玩。

2一天早自习时,他们在教室里玩起了自制的小鞭炮,不料鞭炮炸飞了,碎片溅落到小军的右眼上,使其右眼当场受伤。

3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3名学生的家长陪护小翠住院治疗,经诊断:小军右眼球破裂,只能安装义眼,被认定为二级伤残。

4小军的家长将学校和另外2名学生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获得人身伤害赔偿。

说法: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负有以下义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建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內容和预防措施,

由于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则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在本案中,学校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其在职责范围內未尽管理职责及安全方面的教育,致使上述3名学士在玩耍易爆物时炸伤小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3名学生在早自习玩耍过程中,均参与和实施了燃放火炮行为,是造成小军伤害的主要原因,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他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应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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