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飞
摘要: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是指城镇中生产最终消费品的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分工的发展,但是这种分工没有在迂回生产性的制造机器和工具的行业加深。本文将对此进行浅析,以便诠释我国的传统商业。
关键词:传统商业 纺织职业 冲突
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是指城镇中生产最终消费品的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分工的发展,但是这种分工没有在迂回生产性的制造机器和工具的行业加深,也不可能在发明创造新机器的活动中加深,因此原始资本主义不能发展到近代工业资本主义。
以往学者们常将“中国资本”分为官僚资本、买办资本、民族资本三类。与此相应,对“中国资产阶级”亦有官僚资产阶级、买办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区分。有的人将“三分法”改为“两分法”,即将前两类合并为“官僚买办资本”或“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也有另一种“两分法”:不认为买办是一个单独的阶级,买办资本是一个单独的资本形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虽然用较大的篇幅考察了近代买办势力增长和买办制度演变的情况,并对20世纪初叶全国买办人数、买办总收入等进行了新的估计,但是在进行各类资本统计时只有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的区分,没有将“买办资本”单列,并且在全书数百万字中似未见“买办资产阶级”等语词。丁日初明确提出,在经济史研究中要把买办限定为一个经济概念来使用,不要把“根本无法分开的”两类资本家(民族资本家)和“买办资本家”)硬划为两个对立的阶级。丁日初等还认为旧中国有“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之分别,但是并没有一个官僚资产阶级,所以他们提出了“一个资产阶级论”。
清朝末年的经济有一个二元结构,农村地区基本自给自足加上集市贸易。集市贸易主要协调以外生比较利益为基础的极低分工。外生比较利益是指天生生产条件或偏好不同引起的分工和交易,而内生比较利益是指后天形成的比较优势。由于缺乏专利制度和保护私人企业剩余权制度,在迂回生产和技术发明创造等活动中,分工和大规模商业化生产不能发展。这种农村经济的显著特点是,农民的主要消费是自己生产的,极少部分购自市场,所以农业生产不是专业化和为了市场化而进行 (分工水平低) ,几乎很少有专业生产一种蔬菜,水果的欧美式农户,更少有大规模雇工进行专业化商业化生产的农场。
与农村相比,中国的城市中已有相当发达的原始资本主义。清末的人口增加,刺激了商业化的发展,所谓商业化就是分工的发展,口增加会刺激分工的发展和生产力进步,清末原始资本主义在城市中的发展使银行业,信贷业,行会和商会出现和发展,并提高了商人的地位。分工发展的一个特区点专业化水平高的职业会取代那些专业化水平低的职业,而且一些在迂回生产中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会取代不依赖迂迥生产器械的职业。现代工厂制度 内高度专业化的各种纺织职业取代手工纺纱织布业就是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与当代全球化过程中人们被迫从旧职业转到新职业的情形相同。但是由于清末的各种 法律,经济制度并不发达,交通运输条件也很差,所以这个工业化转型过程在当时不是太快而是与欧美日本比较而言太慢。由于交通运输效率低,所以中国被分割成成千上万互不往来的地方市场,因此分工只能在狭小的地方市场内发展,而不可能形成全国性市场及相应的全国性很高分工水平。所以沿海大城市只是协调邻近区域的分工,而不能成为全国性分工网路的交易中心。这使沿海与内地收入差距加大,也使沿海大商业城市的发展受到局限。这表现在最初创办的企业很快发现地方市场饱和,利润下降。清朝末年保险市场不存在,政府的福利政策也不存在,所以还不可能用保险市场及社会保险减少工业化转型造成的代价。这也是社会不安定的一个原因。清末政府制度的落后造成用于促进交通运输,司法,执法等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开支,大大低于欧美国家,这是当时清朝经济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外国企业有相对而言较好的外国制度和条约保护其权利,而中国政府没有保护本国企业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所以中国私人企业的确有面临不平等的竞争的问题,但这不平等的根源不是外国企业,而是本国政府的落后制度。
清朝与外国冲突产生的条约制其实对中国经济有其正面影响。条约制把西方的法治概念和对游戏规则在参加者之间平等讨价还价的概念引入中国,使清政府失去了其不受限制的政府特权地位,特别是条约制度打破了官方对商业的垄断和对私商的任意侵夺,要求清政府将税收制度公平和透明化。英国对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也有其进步意义。当时的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没有英国的领事裁判权,则英国人民和商人在中国根本没有人身安全,及司法公正的保障。英国在租界及殖民地香港并不是由政府司法,而是由独立于政府和告辩双方独立的主要由本地人组成的陪审团定有罪无罪,这是普通法不同于欧洲大陆和中国成文法的地方。当然,从公正而言,英国人要求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及司法独立公正的保障也应施于中国人,但是清朝的主权面前,英国人也只能争取到英国人应有的权利了。通过租界,英国人的地方自治,独立和公正的司法,这套制度也的确惠及中国人。中国的国民党,共产党,教会人士都曾经依靠租界的领事裁判权保护其人权。英国在中国的租界基本实行地方自治,不是由英国政府,而是由租界居民选出的地方机构治理租界。但有选举地方自治机构 (市政局) 权利的人由于选举法对财产和交税或交租额资格的限制只占大约外国居民总数的十分之一,国这租界的司法,税收,公共财政治理为中国人提供了学习现代政治,经济司法制度的最好教材。中国现代城市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设施,建筑风格都身受租界影 响特别是英国租界提供了司法独立,地方自治,从在法律面前平等,收入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企业成立自动注册等榜样,实在是 对中国的发展有很大正面意义。可惜在革命运动乱发生后,租界的制度并没有被中国人系统地学习。费正清在前引文中还记载了英国人在租界的俱乐部制度加自由结社制度怎样被用来克服中国人社会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天生的免费搭车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