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伦理的内涵解读

2009-04-29 00:44
关键词:国家

陆 华

[摘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国家伦理”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在伦理实体这一理论基础上对其进行定义,其定义为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伦理实体其内外诸因素在追求至善的过程中达成的相互渗透与和谐统一,其伦理内涵为国家是一种特殊的伦理实体;国家伦理以追求至善为它的价值目标;国家伦理是国家这一有机体内外诸因素的辩证发展与和谐统一。

[关键词]国家;伦理实体;至善;和谐的有机体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09)01-0045-04

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学术界对“国家伦理”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任何一个概念的确定都包含着对其发展轨迹及内在特征认识的辩证过程。笔者以为,国家是对一个具有确定性的“物”的本质的高度概括,这个物既包含着政治层面的组织结构,又包含着伦理层面的价值追求。而伦理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它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西季威克则提出最全面的伦理学理解,包括:“(1)对从个体角度来看的人所拥有的善或福祉的构成要素和条件的考察,即主要对(a)德性或(b)快乐的一般本质和具体种类,以及实现这些目的的主要手段加以考察;(2)对义务或道德律(就其区别于德性而言)的原则及最为重要的细节的考察;(3)对义务由于被认识的那种能力的本性和起源的某种探究,以及更一般地,对理智在人类行为中所起作用及其与各种欲求和厌恶之间的关系的探究;(4)对人类的自由意志问题的某种考察。”简而言之,伦理是一种自在自为意志的集中反映,是对善的无限向往与不懈追求,具有普遍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可将国家伦理定义为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伦理实体其内外诸因素在追求至善的过程中达成的相互渗透与和谐统一。这一概念不仅是对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充分肯定,而且是对伦理实体发展到国家阶段基本特征的普遍揭示,它包含着以下三个方面的伦理内涵。

一、国家是一种特殊的伦理实体

对国家的研究自国家诞生起就开始了,可至今对它的诠释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曾有学者经过不完全统计,称国家的定义就有百余种,但绝大多数学者是将国家视为一种纯粹的政治实体,研究其起源、发展、结构、功能及作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作为存在了几千年的政权形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是如何在国际融合中进一步发挥自己的作用,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是如何保持其特色,以保持全球的多元与共生。民族国家的主权地位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既有全球化理论对主权的挑战,又有“相互依存理念”对主权的拷问②,还有科学决定论、国际法学的发展对国家主权地位的再质疑,以至有的学者高呼未来世界的主宰已不需要民族国家了。这些观念更多地是将国家仅仅当成了一个政治实体而没能充分挖掘其作为伦理实体的价值及功能。我们无意否认学者们在国家问题上进行的探讨研究及取得的成果,但如若忽视了国家、国家伦理功效的存在及发挥,那么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将会面临更多更大的困难。

其实,国家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就开始显现了它的伦理特质,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伦理实体。实体原是对世界本原、本质的一种思辨表达。最早将“实体”运用于伦理学领域的是亚里士多德。他提出的实体概念——“这某物”,即独立而不依赖于其他事物的存在。他认为,城邦是自然的伦理实体,同时又具有自身运动和生长的原则。而真正对“实体”进行理论阐述并明确提出“伦理实体”概念的是黑格尔。早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他就提出实体乃是真实的东西或真理,“实体性自身既包含着共相(或普遍)或知识自身的直接性,也包含着存在或作为知识之对象的那种直接性。”与此同时,他还提出,“实体本身就是主体”。后在《逻辑学》所建立的概念体系中,他将“实体”界定为“绝对必然的存在”,是存在与本质最后的统一,同时它又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现实的东西,“说它是自在的,是说它是作为可能和现实单纯的同一,是作为那在自身中包含了一切现实和可能的绝对的本质的单纯同一”,“说它是自为的,是说这个同一作为绝对的威力或完全与自身相关的否定性。到了《哲学全书》中,他则明确指出,国家与民族,作为个人的“实体”,也是个人的“本质”、“最终目标”,自由乃在于个人实现与其“实体”的统一,“实体知道它自己是自由的,因为在其中‘应然等同于‘实然,它作为一个民族的精神而具有现实性,这精神的抽象分裂,就是個体化为人,精神是人的独立存在的内在力量和必然性,但是人作为运用思维的人,他知道这实体是他自己的本质——在这种信念中,他就不再仅仅作为这个实体的偶性——他将这一实体视为现实存在着的绝对而最终的目标,这个现实存在着的目标当下已经达到,换言之,他通过他的活动而使它显现,但是实际上它就存在在那里。”不难看出,从《精神现象学》到《逻辑学》,再到《哲学全书》,黑格尔的实体概念已趋于成熟,并赋予这抽象的概念以现实的伦理内涵,到了《法哲学原理》阶段,这一表面存在与内在本质就统一集中为具体的伦理实体。因为伦理是各个个体的本质在个体各自独立王国的现实里的绝对的精神统一,是一个自身普遍的自我意识,所以“伦理实体是自知其为绝对本质性的那种自我意识,因而它既不能舍弃本质性里的差别,也不能舍弃其对于差别的知识”;“伦理性的实体包含着同自己概念合一的自为地存在的自我意识,它是家庭和民族的现实精神”。

应该说,在黑格尔眼里,“伦理”与“实体”是既平行又交叉的两个概念,正是这个相交点将它们连成了整体,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而实体则是由精神所实现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因此,伦理实体的真谛和核心就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实精神。它的外化物则表现出一个非常明显的辩证发展过程:家庭——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实体;市民社会——过渡的或否定性的伦理实体;国家——复归的或否定之否定的伦理实体。如果说伦理的普遍性和伦理精神在家庭中是原初的和自然的,在市民社会中是形式的和现象的,那么,在国家中则达到了现实,“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更因为,“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因此,国家有时会被看作是最完满的伦理实体,是伦理实体的最高形态。笔者以为,伦理实体作为一个不断运动、辩证发展的过程,到了国家这一形态之后仍然还有一个向更高一级上升的过程,即伦理的普遍精神在世界范围内的彰显,国家伦理只是伦理实体发展中的特殊阶段。正如黑格尔自己所言:“在世界精神所进行的这种事业中,国家、民族和个人都各按其特殊的和特定的原则而兴起,这种原则在它们的国家制度和生活状况的全部广大范围中获得它的解释和现实性。

在它们意识到这些东西并潜心致力于自己利益的同时,它们不知不觉地成为在它们内部进行的那种世界精神的事业的工具和机关。在这种事业中,它们的特殊形态都将消逝,而绝对精神也就准备和开始转入它下一个更高阶段。”这就是世界伦理的诞生。

二、国家伦理以追求至善为其价值目标

“善”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开宗明义就阐述“善”,并提出城邦应以“善”为目的,“为一个人获得这种善诚然可喜,为一个城邦获得这种善则更高尚,更神圣。”他还分析了城邦这一实体在追求善过程中自身就拥有的善的本性,“善是一个人的属己的、不易被拿走的东西”,善来自不同的“型”,且相互形成一个内在有机的整体。他描绘了一幅各阶级间较为宽松、人与人之间较为友善、以全城邦的人民幸福、和谐为目的的城邦形象,“我们看到,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显然,由于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这种政治共同体使得人超越了动物的本能追求,超越了家庭对利益的计算,而成就人之所以为人的德性,即他所说的“要真正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而非徒有其名,就必须关心德性问题”。德性的优良生活是城邦的精神本质,是已经传承且必须传递下去的东西。城邦是善业的最后实现,是人类的最大幸福,捍卫城邦,为城邦而死,是最高贵的美德。显然,国家在其萌芽发展阶段就以追求至善为其主要目标。也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还从理论上论证了它的“至善”论:“那些因自身而值得欲求的东西比那些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东西更完善;那些从不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东西比那些既因其自身而从不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东西更完善。所以,我们把那些始终因其自身而从不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东西称为最完善的”;“我们所追求的是可实践的善。作为目的的事物有些是因自身,有些是因它物而被追求的。最高善必定是完全的、自足的善”。“至善”应当是任何事物特别是国家这种高级形态的伦理实体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价值需求和必然趋势,它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此外,他还提出了“普遍的善”这个重要概念,并认为这是每一个哲学家应该首先作出的选择,这为我们今天研究国家伦理的普遍性特征奠定了最早的理论基础。

国家伦理的发展始终离不开“至善”这个价值目标。近代康德从他“目的王国”理念的社会历史论出发提出的“至善”概念同样指导着国家伦理的进步,并为其注入了丰富的内涵,他的“至善”概念既含有“最高的善”和“完满的善”之义,又有“共同的善”的内涵。在他看来,“有理性的存在物的每个物种在客观上、在理性的理论中,都注定要趋向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促进作为共同的善的一种至善”,这是一种伦理共同体的理念,注定了国家伦理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到了黑格尔时代,善已被高度抽象化为一种意志自由的理念,“善就是进一步被规定了的理念,也就是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实体性和普遍性中的本质,也就是在它的真理中的意志;因之它绝对地只有在思维中并只有通过思维而存在。”作为一种特殊意志的真理,善只有通过主观意志,才能得到实在性和现实性。由此,国家作为高级形态的伦理实体,其自身的生长过程必然也孕育着对至善的无限向往和不懈追求,因为至善才是它的目的,才是它追求的终极理想与价值目标。而且正因如此,国家的意志中就含有一种天然的“责务”,即普遍抽象的本质义务,并且应当为义务而尽义务。当这种善发展到真实的良心吋,就出现了一些固定的原则,即约定俗成的东西。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无论是家庭,还是市民社会,最终在国家乃至更高一级的社会组织中,都有一些必须遵守的原则和义务。这正是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职责之所在。

三、国家伦理是国家这一有机体内外诸因素的辩证发展与和谐统一

作为一个蕴含着萌芽、发育、生长、成熟的有机体,无论在国家内部还是在国家外部都有一个非常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社会体系。中国古代的管于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有机体论者,他在《心术上》中指出,国家和人体结构存在着相同的运作方式:“心之在体,君之位也,九窍之有职,官之分也。心处其道,九窍循理,嗜欲充益,目不见色,耳不闻声。故曰:上离其道,下失其事,毋代马走,使其尽力,毋代鸟飞,使弊其羽翼,毋先物动,以观其则,动则失位,静乃自得”。这段话非常形象地阐述了国家作为一个有机体内部各器官运行的基本规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最早注意到社会有机体倾向的思想家。柏拉图从毕达哥拉斯那里接受了万物按数的比例相互调适、彼此补偿以达到和谐的信念,认为政治社会是一个功能互补的体系,理想的国家最接近于一种有机体。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社会有机体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和多层次的社会架构,强调各部分之间的合作和全体先于部分的原则。孔德和斯宾塞则从生物社会学角度阐释社会有机体问题。孔德第一次提出“社会有机体概念”,斯宾塞对此作进一步阐述,他说:“我们通常把一个国家比作一个活的有机体”,“一个社会和一个个别的人一样,是完全按照相同的体系组织起来的,以致我们可以感到它们之间有着超过类似的某种东西”,“国家也是一种生命,并和一个生物一样遵从相同的成长和组织规律。”马克思则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有机体理论。他认为,社会有机体的形成不是出自生物的本能,也不是精神的构造,而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实践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它以浓缩的形式包含了社会有机体的全部“胚芽”,也是社会有机体得以形成的根基和本质特征。在他看来,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处理人與自然关系的生产实践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交往实践双重维度,其中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践活动的显性层面,属于实践活动中的技术和感性的维度,它对社会有机体的形成具有发生学的意义;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实践活动的隐性层面,属于实践活动中的本质维度和存在论基础,它对社会有机体的形成具有更为本质的重要的意义。因此,社会有机体在本质上是由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的。马克思还提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不仅对当时的理论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今天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这一理论对理解国家作为一种伦理实体其内外诸因素正常有效、科学规律的运行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国家的内部诸因素主要体现为它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外交等各个方面及其相互关系,它们以各种制度的形式得以确立,正如黑格尔所言,国家的内部诸因素即“各个环节按其必然性而获得了发展,并作为国家的肢体而稳固地存在着”。与此同时,当国家这一有机体向外拓展时,它必然要与其他的国家与民族发生关系,“同样是本质的,它必须通过别国的承认才成为完善的”。这样必然要形成国与国之间交往的各种规范与制度保障。当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之后,国与国之间基本确立了一种以会议制度解决矛盾的运行机制,许多原则在近400年的历史过程中几经修改,几经完善,成为今天国际关系的重要基石,而国家也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得到了壮大与发展。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只有在其内外诸因素完全具备且趋于成熟的状态下,国家伦理的实现才有可能。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国家伦理也可表现为一种制度伦理。法国哲学家列裴伏尔曾分析过人的本体分割理论:“当他试图从中摆脱的时候,他就把自己孤立起来,而这样恰好就是异化的一种尖锐形式,人的本质产生于一个社会过程的全体性,个人只是在与共同体的一种密切而明朗的关系中才能达到这种本质。他不应当脱离这个共同体,也不应当把自己丧失在其中。但是在我们这个一切关系都表现为颠倒的社会里,个人可能认为他只要把自己孤立出来就能实现自己,可是,他还是更深地被‘剥夺,被从他的基础,从他的社会根据地隔离开来的。”丁大同在《国家与道德》一书中运用这一理论从历史生成的角度对伦理的政治过程提出了全新的解释。他认为,人的本体分割理论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构成的分析,这一分化过程被称为国家构成本质的“异化”过程,主要表现为政治存在、经济存在、道德存在和文化存在四个部分。国家伦理的实现必然要求国家这个伦理有机体内外诸因素的完整与统一。

作为一种以追求至善为价值目标的特殊的伦理实体,国家的生长与发展不仅仅表现为内部机制合理、高效的运行,同时还反映在它与其他国家之间关系的合作交融上,国家伦理也正以此为目的向前发展。其实,当国家这一实体在全球化进程中遭遇危机时,国际社会已在某些领域进行尝试,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们只有正视现实,重新审视国家这一行为主体的伦理特质,在国际伦理乃至世界伦理的大框架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类和谐的梦想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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