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例外”看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2009-04-29 00:44
关键词:文化产业

宋 蒙

[摘要]面对全球化经济浪潮,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实力却远不能与发达国家抗衡,文化产业与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明显处于劣势,“怎么办”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除了大力保护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我们还要探讨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将不利的条件转化成为自身发展的条件和动力,“文化例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国际参考视角。

[关键词]文化例外;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

[中图分类号]G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09)01-0023-04

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确定了未来五年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中共“十七大”更全面、明确地指出当前的工作是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这一系列目标、要求的出台标志着中共中央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了突出的地位。要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就必须以推动文化生产力向前发展为核心,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大力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面对严峻的国际形势,“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能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和危机都是从未遇见过的。加入WTO,也就意味着我国文化产业未来的发展与建设不再处于封闭式的环境之中,机遇与挑战同时并存;也就意味着我们的文化市场和规则的孕育和制定必须考虑到来自WTO相关条款的约束,逐一开放本国各级市场。而面对全球化经济浪潮,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实力却远不能与发达国家抗衡,文化产业与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明显处于劣势,“怎么办”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除了大力保护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我们还要探讨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将不利的条件转换成为自身发展的条件和动力,“文化例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国际参考视角。

“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是近年来国际贸易谈判中的一个重点,它涉及各国的文化产业和贸易政策,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在国际谈判中提出“文化例外”,其内容要求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得纳入一般商品贸易范畴,并强调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将其与一般商品区分开。这是针对美国的文化政策而提出的。

作为美国“自由市场”模式的反对者,法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中一贯以坚决反对美国自由贸易政策来捍卫本国的利益,在乌拉圭回合关贸总协定谈判中,法国以“文化例外”为理由,几乎退出整个GATT谈判。其后的谈判中,法国更是提出了“文化多样性”原则,将“文化例外”升级为“文化多样性”,以避免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对文化多样性的破坏和冲击,以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与发展,法国的这一举措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赞同。沿着这个发展思路,法国、欧盟制定了保护传统与发展市场并举的文化发展战略,包括具体的实施路线图。继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之后,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三届大会上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化公约》,“这是国际社会捍卫世界文化多样性的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它意味着文化多样性原则被提高到国际社会应该遵守的伦理道德高度,并具有国际法律文书的性质。”虽然取得了压倒性多数意见,美国和以色列等国坚持认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化公约》是由“保护主义”思路衍生出来的,该公约很可能被用来设置贸易壁垒,从而对他国的电影和流行音乐等文化行业的主要出口内容构成障碍,对此投了反对票,美国、日本并以此为由最终拒绝加入该公约。美国拒绝加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化公约》的理由,无非是因为该公约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与世贸规则不同的原则,它强调各缔约国有权利“采取它认为合适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并以一种区域化的方式联合发展缔约国的文化产业以应对美国式的文化贸易模式。公约生效之后,各缔约国自主制定和保护文化表达方式多样性政策有了保障,能够保障在多边国际组织框架内推动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合作,尤其为文化产业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文化多样性公约》是美国模式与法一加模式的一次正面交锋,我国选择站在有利于我们的一方。但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多样性公约》也清楚地阐明了公约与其他法律文书的关系,该公约与其他条约的关系为“相互支持、互为补充和不隶属”。公约第20条规定:“一、缔约方承认,他们应善意履行其在本公约及其为缔约方的其他所有条约中的义务。……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变更缔约方在其为缔约方的其他条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我国而言,这一条应理解为我国之前加入和签订的所有国际条约、法律文书,均不受《文化多样性公约》的约束和规范,公约对其没有法律效应。由于WTO谈判中我国没有提出设立“文化例外”条款,那么在所规定的时间里,我国的文化产品、服务属于一般商品和服务范畴,必须给予一般商品和服务同等的环境和条件,并且在WTO框架下不能对文化领域提出特殊的保护要求。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处境与《文化多样性公约》中法、加等盟友大相径庭,一个是主动参与,一个是被动而为。虽然“文化例外”只是一个小条款,但是它背后的战略思路和方向以及带来的影响却是非同寻常的。

欧洲和美国的文化政策发展方向分别继承和延续了各自的文化传统,无论是德国的法兰克福学派还是英国的利维斯主义、文化研究学派,都推祟和延续了精英主义文化传统,反对通俗文化,对于大众文化特别是美国式的流行文化持一种批评态度。而美国的文化发展模式则以技术和市场为先导,他们的文化政策被自由主义的商业市场原则所影响,取消了大众文化的意识形态内容,从而发展出全球化、速食化的美式流行文化,形成了具有超级庞大规模的文化产业链群。本雅明和阿多诺曾严厉批判的资本主义“文化工业”非但没有在美国激发严重的阶级冲突,反而以一种更为平和的发展方式淡化掉社会各阶级、阶层间的矛盾和界限,在高科技、数字虚拟媒体的帮助下营造出一种典型的“美国梦”。麦克卢汉、J·菲斯克、费瑟斯通等一批学者对于大众文化和流行文化的内涵重新进行了解释,加入了新的消费主义和商业文化内容,强大的文化生产力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各个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所占的GDP比重不断上升,文化产品和服

务成为它们拓展和占领海外市场的一条捷径。欧洲对于美国文化模式的反对不是源于根本性的文化矛盾,在基本价值观上欧、美没有区别,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各自所拥有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差异之上。美国只有短短几百年的历史,欧洲文明则存在有几千年之久,其内容不可同日而语。作为号称“熔炉”的大移民国家,美国的文化传统不存在所谓的历史感,好莱坞和麦当劳、星条旗一样成为美国的象征,科技与资本为他们打造出全新的“熔炉”文化。为了应对日益紧迫的挑战,2007年5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了题为《世界全球化中的欧洲文化战略》文件,这是欧盟第一次共同制定并提出明确的“欧洲文化战略”,其主要目标包括:(1)促进欧洲文化的多样性和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2)加强文化对提高创造力、发展和就业所发挥的促进作用。(3)促进文化成为欧盟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近年来欧洲制定和采取的一系列应对全球化的积极防御政策中的一个延续性举措,相较于前,欧洲由单一国家制定应对政策转变为欧盟成员国统一的行动纲领,將被动变为主动态势,有利于扶持欧洲的文化产业建设,消除欧盟国家间的产业壁垒,以统一化产业政策的协调运作应对美国传媒业的强大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欧盟视文化产业为意识形态的基本载体,注重扶持和资助文化产业,给予直接和间接的基金援助,扶持中小文化企业,确保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欧盟还设定了时间表和阶段性奋斗目标,其目的就是要推进欧盟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以对抗美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主宰欧洲市场。

从“文化例外”到“欧洲文化战略”,欧洲对于一洋之隔的美国强势的文化产业和文化战略采取了主动模式,在强调保护自身文化资源和传统的同时,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战略发展模式,制定统一的行动纲领和方案,加入国际公约,其目的在于保护本土文化市场,加速和推动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欧洲模式可以看作是防止和应对美国文化产业主宰欧洲市场的成功案例,因此,有人认为我国也可以向欧洲看齐,通过以加入国际公约、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绕过我们在WTO或其他条约里所做的开放承诺。这是一种惰性思维,这种惰性思维的根本是消极性和封闭性,其带来的后果将严重危害到我国整体文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危害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目标的实现,这种惰性思维源于认识上的误差。一方面,我们需要与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开展更深入、全面的伙伴关系,我国加入WTO,承诺开放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市场。另一方面,我们又积极支持并参与欧洲(法—加)文化发展战略,以抵制和反对美国的方式来设立我国未来的文化发展战略,这种观念在此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我国在WTO谈判中设有提出和设立“文化例外”条款,而法国有、加拿大也有。法、加其后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文化战略与它们之前的思路和举措保持了高度一致性,同时也延续了它们本国文化发展战略的方向性和目的性。相比之下我们的处境要尴尬得多。

我们只能选择一种模式,而不是游走于两种模式之间,从而模糊了自己的身份。在这种模糊的状态之间,我们很轻易地就能发现自身功能的失调,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两种方式不可能一下子兼收并蓄,并立马找到一个“第三条道路”。如果不利用公约提供的大好机会,在有限的时间内建立健全我国的市场,保护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的话,那一切都将是空谈。这个问题凸现出我国以往的文化发展战略甚至文化体制建设上存在失误。服务贸易与文化产业的概念要如何理解呢?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文化产业由文化部门主管,服务贸易由商务部门主管。在WTO框架下,两者是隶属关系,服务贸易涵盖了文化产业。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全方位、承诺性地开放服务业,承诺5年的过渡期后服务业将全面开放。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于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经济结构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结构显著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服务贸易是将一个国家所具有的服务品生产能力转变为可供贸易的无形商品或者无形资产,转变为贸易的价值形态以获得增值。服务贸易的三个基本特征包括:可重复、可增值、可持续发展。我国原有的服务贸易结构以传统服务贸易为主,主要集中在运输和旅游上。1995—2005年,我国服务出口市场占有率从1.56%增长至3.06%,远远低于货物贸易增长速度。

服务业可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商业服务业。“服务”指的是“除政府当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服务贸易内容涵盖面非常广泛,《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具体服务活动包括商业服务(如法律服务、建筑设计服务、税收服务、计算机服务、房地产服务、租赁服务等),通讯服务(如电信服务、视听服务、邮政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运输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所规定的具体服务部门共分为12个,包括149种具体服务活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解释,文化产业与服务贸易的关系就一目了然了。有关资料显示,现阶段我国文化产品的出口渠道主要有两种:一为参加国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如法兰克福书展、深圳文博会;二为境外发行公司代理。从出口渠道上,可以看出我国出口创汇的文化产品结构以图书音像出版物为主。这些都是文化产业水平落后的表现。

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失误源于内部文化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问题首先出在政府的管理上,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造成了文化管理失效。对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长期以来我国的投入和改革力度不够,政府的管理和职能调整投有跟上社会形势的飞速发展和变化。我国监管文化产业和文化贸易的政府部门有文化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甚至教育部等多个部门管理,政府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各部门的政策法规不统一、朝令夕改。现有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没有考虑到新的变化。例如网络的传播与管理,就同时要受到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几个部门的审批、规划,交叉管理发展的协调性与灵活性受到极大制约。“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缺位与越位并存等诸多问题,也不利于我国对外文化合作与交流。越位方面的表现是,政府过多地干预文化市场的微观运行;缺位是在文化产品的质量、价格、资本准入市场执法等方面,政府监管不到位。”主管部门多头、交叉管理的混乱状态到了地方上变得更为明显、问题更为突出。例如卡拉OK版权费的收取各地政策不一致,有的省市甚至出现商户联合抵制缴纳版权费的情况。因此政府部门职能的大调整势在必行,要彻底改变配置不合理,人员、资源的浪费现象,对资

源和机构做出整合、调整。这也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个必要步骤和先决条件。

除调整与转换主管职能之外,还要考虑到未来可能要应对的问题,建立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例如在WTO等重大问题上,职能部门间(如文化部与商务部)实现定期通报、开设管理绿色通道等,文化产业、文化贸易和传统文化保护要同时纳入国家统筹管理,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也是借助文化体制改革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要加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为其重新输入活力。精简机构,清算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缩减人员编制,加大监察力度,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处于改制过程中的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大改制力度,坚决贯彻、落实政策,不能因为一点眼前的经济利益就轻易推翻和改变改革政策,2003年我国开展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要以“经营性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但是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早在1994年就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已取得改革成效。新型文化企业要做大做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都要求政府宏观文化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改革。

面对当前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虽然我国的文化产业基础薄弱,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所拥有的都是不利条件,文化产业的核心动力在于创意产业,创意产业对于硬件的要求低于其他行业,带来的增殖收益和周边价值却远远大于其他行业。发展文化产业的途径和方式新建内容多于重建,重建是要推翻已有的东西再建,比新建更容易造成资源、成本的浪费。作为全球最大的工厂和贸易集散地,我国在技术手段和硬件设备方面能够与全球最先进的高端市场实现对接,拥有较高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在制度优惠的实施上进人稳定期。与此同时,我国还拥有发展文化产业的综合人力资源优势,以及悠久丰富的历史、文化和民族资源,这些都是我们拥有的有利条件。

以改革体制和思维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替代在传统体制下发展文化事业成为未来文化发展战略的重点。要实现这个重大转轨就不能再开历史的倒车,不能以一种僵化的、落后的、封闭的思维来对待文化体制改革的大好时机。不仅要调整、改变现行政策,以实现整合创新支持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还要防止和杜绝消极防御与盲目赶超的文化心态,文化要成为第一生产力,我们所面临的局面仍然是复杂而紧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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