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隆德运动爆发原因探析

2009-04-29 00:20:44郭丰秋
理论月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财政政策

郭丰秋

摘要:17世纪中叶,法国爆发的福隆德运动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高等法院系统对其权力角色的曲解、其传统地位的丧失分别为运动的爆发提供了理论和政治基础,财政政策则是运动爆发的直接动因。

关键词:高等法院系统; 权力角色; 传统地位; 财政政策

中图分类号:D55;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2-0063-04

17世纪中叶,法国爆发了持续5年之久的福隆德运动,影响甚大。正如莫特所说:“从地理和社会范围上看,福隆德运动是17世纪中期欧洲范围内最广泛的反叛运动。逻辑上说,它本应该导致某种革命或者政治改革,其影响本该比英国议会的共和成就更大……”[1]对于该运动,国内尚无人关注;西方学者则有诸多论述,但观点纷呈,见仁见智。本文不揣浅陋,试图揭示该运动爆发的原因。

一、 法国封建制度下的司法体制

在法国封建君主制度的历史上,作为贯彻王权的主要司法机构,高等法院系统是王权政府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制度下的司法体制结构十分复杂,包括教会法庭、城市法庭、领主法庭和王室法庭。根据各个司法机构在整个王国中的地位,人们将之划分为最高法院和附属法院。

最高法院(Cours Souveraines)包括:王宫诉状审理法院(Requêtes de l'H?tel)、大会议(Grand Conseil)、高等法院(Parlements)、税务法院(Cours des Aides)和审计法院(Chambres des Comptes)。高等法院则是法国封建制度下司法体系中最具影响力的一种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登记、颁发和贯彻执行国王及其政府的旨令和法令,负责一切重要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对国王及王权政府的谏诤权。它包括巴黎高等法院和外省各高等法院。外省各高等法院之间是平等的,并且也不受巴黎高等法院的管辖。

税务法院和审计法院则出现较晚,均属于专门法院,但有些时候税务法院又是各高等法院的附属机构,比如第戎税务法院和维埃纳税务法院分别隶属于第戎高等法院和格勒诺布尔高等法院。在有些地方二者合而为一,比如埃克斯、蒙彼利埃和波城等。

这5种法院均享有最高法院的地位,但互不相属。由于王权政府对上述五大法院的权限划分得不清楚,每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是王国内“最高法院”。其中巴黎高等法院的呼声最高,虽然它的呼声没有得到其他集团和国王的公开承认,但是在法国封建君主制度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巴黎高等法院为轴心,以巴黎税务法院和审计法院、各外省高等法院、税务法院和审计法院为拥护机构的高等法院系统。

二、 高等法院系统对其权力角色的曲解

福隆德运动爆发前,布鲁塞尔(注:福隆德运动中的领军人物。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自称为人民谋福利,深受民众爱戴。他被政府逮捕后,巴黎市民筑起街垒,福隆德运动爆发。)(Broussel)总是提醒同事们注意,罗马帝国皇帝提比略(Tiberius Claudius Nero Caesar,公元14~37年在位)曾僭越元老院实行专政。高赫白维勒(Corbeville)也说到,巴黎高等法院的权力绝对不能和王权分离开来。相反,国王权力的中心在巴黎高等法院。[2]罗马帝国的开创者屋大维(Octavianus,公元前30~公元14年在位)虽然集各种大权于一身,但是元老院形式上的尊严和权势没有削弱:它的法令虽然不能成为正式法律,但具有约束力;它作为法庭所作的判决是不可上诉的,甚至皇帝的权力也来自元老院。[3]提比略当政时,为了缓和与元老院之间的矛盾,取消了公民大会的选举权和立法权,将之转给元老院。所以,布鲁塞尔在这里演讲的目的是唤醒法官们监督王权的记忆,他的想法不无道理,因为在法国封建制度下,巴黎高等法院总是自比罗马的元老院,一直以监督王权政府的角色自居,其原因在于王权的本质、王权与巴黎高等法院之间权力界限的模糊不清。

从广义上讲,法国的封建王权是一种扩展了的象征性的权力,来源于上帝;从狭义上讲,法国的封建王权代表国王所拥有的具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权力,其本质的表现之一便是司法审判功能。9世纪,一位奥尔良的主教热纳(Jonas)写了一篇文章,名为《王权的构成》(De Institutione Regia),反映了同时代的人们对王权本质的看法。他认为,公正、虔诚和仁慈是一个国王应该具备的主要美德,其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同时他告诫国王要遵守现存法律,特别是教会法以及王国内各地的习惯法。另外,国王是上帝在大地上的影子,它的主要任务是在王国内建立一种反映神的公正性的政府,尽管这个政府不会尽善尽美。[4] 在于格·卡佩(Hugh Capet, 987~996年在位)的印章上,国王不是一身戎装的武士,而被描绘成法官形象。

高等法院是随着法国王领和王权不断扩大,在12世纪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去的司法部门。菲利四世统治时期(1285~1314年在位),国王除了授予某人奖章或者以个人身份插手特殊案件外,不再出席巴黎高等法院的会议。也就是说,在执行司法过程中,国王将他部分司法权力暂时委托给了巴黎高等法院。这种委托为封建王权与高等法院系统之间的斗争播下了久远的种子。其一,在贯彻王权司法的过程中,国王司法权的委托逐渐被变成了永久“转让”。其二,就巴黎高等法院而言,它虽然承认其权力来源于国王,但另一方面,王权来源于上帝的观念使它将其权力来源也追溯到了上帝,从而为自己的职责披上了神圣的外衣。正如16世纪一位法学家所说:“国王和亲王是上帝在大地上的官员和代理人:他们体察民情,保护他们不受压迫,为其主持公道。官员是国王的眼睛,他们贯彻着法律和规章制度,主持公道。”[5]正因为这样,高等法院系统故意混淆着其权力和王权之间的界限,曲解其在王权结构中的角色,为福隆德运动的爆发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 高等法院系统传统地位的丧失

15世纪的百年战争中,王权政府根据形势需要先后建立了三个重要的外省高等法院。(注:图卢兹高等法院(1443年)、格勒诺布尔高等法院(1453年)、波尔多高等法院(1462年)和第戎高等法院(1476年)。)在司法程序上,1325年,国王的信件和法令必须在巴黎高等法院进行公布和登记。另外,巴黎高等法院可以就某项法令提出谏诤。1401年,法国勃艮第公爵和奥尔良公爵之间出现矛盾。后者在前者缺席的情况下,说服国王以个人名义介入,反对前者。后来,勃艮第公爵写信给巴黎高等法院抗议之。法官们小心谨慎地回复说,他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国王的尊严和附属物(法律权利)。[4]

在对外事务中,巴黎高等法院成了法王倍感信任的司法和咨询机构。1368年,查理五世(1364~1380年在位)坚持认为巴黎高等法院有权听来自阿奎但的诉讼,后来法院认为国王如果不发动对英战争的话,就违背了加冕时的宣誓和君主的司法角色,于是英法战争爆发。1438年,古约姆·勒·杜赫(Guillaume le Tur )被派往多菲内;1444年法院主席拉巴托(Rabateau)被任命为大使,与奥地利的马克西米连(Maximilian of Austria)谈判,四年后12个法官帮助勃艮第签订了阿拉斯条约(Treaty of Arras),其中一项条款要求该条约由巴黎高等法院进行核查登记。[4]

总之,14、15世纪,高等法院系统的规模和司法程序日益成熟完备,在国内外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最终确立其传统地位。

16世纪,法国的封建王权逐渐加强,在当时的政治家看来,唯一能够掣肘国王、防止其实行暴政的机构便是高等法院系统。正如赛瑟尔(注:克劳德·德·赛瑟尔(约1450~1520)是法国的宫廷大臣、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他顺应形势,提出了一整套“新君主制”学说,该学说鼓吹君主制度的合理与优越、承认理论上的绝对君主权威,勾画了“有限君主制”的理想蓝图,以宗教、公正和法律来遏制君主的暴政,体现了文艺复兴时期法国君主制度思想从传统向近代嬗变的矛盾性和复杂性。)所说,“它们是一种真正的罗马式的元老院,代表着一种扬善惩恶的最高权力”。[6]正因为高等法院系统的存在,限制了王权,法国政府中体现出的公正感才更加强烈,所以君主和国民都应该尊重它的司法审判。[4]

高等法院系统与王权因此摩擦不断,这在弗朗索瓦一世时期比较明显。1525年7月,弗朗索瓦一世已经被俘,摄政命令将圣职案件迁出巴黎高等法院,这等于剥夺法院的司法权,法院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借此起诉国王宠臣杜普拉。1526年,弗朗索瓦一世回国后,站在杜普拉一边,剥夺总检察长6个月的权力,要求法院撤消对杜普拉的批评。

1527年7月24日,弗朗索瓦一世亲临巴黎高等法院,召开最高审判会议,要求登记一项法令。主席吉亚尔(Guillart)发表了著名的、鼓舞人心的演说。他说,法官们无意限制或质疑国王权威,但是他们有义务维护法律和传统。国王不应该为所欲为,做事要符合法律。他应该遵守法律和考虑前辈们定下的法律。另外,他进一步指出,巴黎高等法院的权力来自国家,来自公共会议,就像三级会议一样。国王不为所动,态度依然强硬,强迫巴黎高等法院登记法令,禁止其涉足国家事务以及和主教、大主教、修道院有关的诉讼。[4]

17世纪上半叶,法国封建政治体制出现种种弊端,成为王权加强的掣肘。法国封建制度下的鬻官制度导致法国的官僚机构日益臃肿,冗官冗员充斥全国。例如,一官多人制,中央财税部门的财政督办和储备司库、地方财税官员如法兰西司库和分区税务长均属这种情况。“季节性”任官制,即将某一官职进行瓜分,每个官员每年中只有部分时间任职,其典型是17世纪20年代在中央政府内部建立的顾问等级制度,“四一期顾问”每年有三个月的参政权,“半年期顾问”每年则有六个月参政权。[7]官僚队伍的庞大必然导致各个机构办事效率低下,王权政府的指挥失灵。

另外,为了捞回买官所耗之资,法官们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牟取暴利。17世纪上半叶,法官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工资,而是“讼费”。(注:据中世纪的司法习惯,起诉人必须向法官缴纳少量礼品,即最初的“讼费”;16世纪,讼费变成了讼前的必交税;17世纪讼费就成了法官们主要收入来源。)法院充斥着如蜂如蚁的律师、法学家、辩护士和诉讼帮手,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是“令其陶醉的时刻”。1625年,一位金融家曾扬言:“我手中握有27宗不同的讼案,而且我有办法可使其诉讼审理时间达到27年。”[8]于是,法院大门几乎只为那些富有的或者享有特权的人们而开,普通百姓则根本无力诉诸于法律,高等法院系统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再者,1604年的波莱敕令使官职变成了捐官者的私人财产,这导致两种结果。其一,高等法院系统独立性增强。其二,高等法院系统逐渐封闭狭隘,成为传统权力的守护者。17世纪前期,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或院长职位已由买卖逐渐变为世袭,承袭人只需每年向国家缴纳相当于官职售价1/60的税金,即可以长久占有这些官职。[9]对那些司法界的名门望族来讲,是安插亲戚朋友的机会。

国家政治制度的弊端以及高等法院系统的这些变化日益成为王权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从16世纪下半叶到福隆德运动爆发之前,法国王权政府集团都不间断地寻找新的权力重心,试图扫除障碍。

在中央,在玛丽·美第奇和安娜摄政期间,王权政府一般以增加国王参政院的成员来对抗高等法院系统。据说,“从路易十三未成年时期,议员的人数开始增长,后来继续增加,以至于到了过分的程度”, 1644年,塞吉埃指责“每天产生的议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困惑和混乱”。[10]

在地方,督办官制度出现并发展。黎塞留认为,“在分析形势和采取整饬行动方面,一个人比一群人更有效”,现实需要“通常不得不造就毫不宽容的人物”。[10]在他的不断经营下,17世纪40年代,督办官从临时性的政府专员或王命钦差完成了向常规性的地方官僚制度的转变,在财政、行政和司法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督办官常绕过省高等法院或者将权力凌驾其上,后者常常怨声载道。1645年1月31日,埃克斯首席法官迈斯格翰瑞(Mesgrengy)向塞吉埃写道:“我的职责促使我向你写信,告诉你督办官尚比涅(Champiny)(1643-1647年任普罗旺斯的督办官)对我法院权威的侵犯……它建立起的所谓的督办法庭由一些来自初等法院和低级法庭的拥护者组成。在这个督办法庭中有一个国王委任人和两个法务助理。这两个法务助理比高等法院、审计院和税务法院以及所有附属法院有更多的司法权……”[11]更有甚者,1648年初,埃克斯高等法院逼走当地的督办官,而鲁昂高等法院则禁止一名法官成为督办官,并暗示再也忍受不了督办官制度。[1]

总之,王权政府的改革措施削弱中世纪以来高等法院系统的权威,后者逐渐丧失其传统地位。

四、 财政政策

安娜摄政期间,王权政府实施的一系列财政政策成了福隆德运动爆发的直接导火索。17世纪上半叶,法国封建制度下的财政税收主要分为三大类:直接税,间接税和特别税。直接税主要包括:军役税(taille)、追加税(la grand crue)、小军役税(taillon)以及给养税(subsistances),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军役税。军役税和间接税的主要缴纳者是农民、市民以及商人,僧侣、贵族、司法长官和许多其他官员都享有豁免权。特别税是王室政府通过收取官职年金(rentes)、出售新设立的官职和发行新的国债而获得的特别收入。其中间接税和特别税采取的是包税形式。这里提供法国17世纪上半叶各类税收在中央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见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福隆德运动爆发前,特别税的比重下降,王权政府将财政收入重心转移到间接税和军役税上。这两种税收主要由城市和乡村中的第三等级承担,因而福隆德运动爆发前,法国各地区早已出现了普遍的税收暴动。在这种环境下,高等法院系统与第三等级之间的互动日益密切。

1644年3月,王权政府根据16世纪的法律,对巴黎市郊违章建筑的业主课以总数达400-1000万锂的罚款。这些诉讼本由小城堡法庭审理,但都被送到国王参政院。当房主们向巴黎高等法院申诉的时候,马扎然为了防止后者提出谏诤,撤销了这项罚款。

资料来源:陈文海:《权力之鹰: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督办官制度研究》,第235页。

罚款不成,财政总监就想出其他赋税以补回国库的损失。1645年,他试图在转让的王领内摊派强制性的赋税,即王室转让税(the fée on alienated domains)。此法令一出,立即被法官们驳回。国王下达了两次敕令书都无济于事。1645年7月,国王召开最高审判会议。最后,巴黎高等法院有条件地妥协,即政府答应将之变成自愿性的赋税。商人们则威胁说,即使关门也不缴税,财政总监发现人们的抵抗是有组织的,于是停止摊派。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缴税者们帮助巴黎高等法院成了胜利者,他们通过不缴税的行为证明后者可以独立审查国王的法令并使之成为法律”。[1]

即便如此,政府和法院系统之间的矛盾最终无法调和。1648年1月15日,9岁的国王在摄政,官员,公爵和王国贵族们的陪同下前往巴黎高等法院,召开最高审判会议,以他个人名义迫使法官们登记一系列财政法令,此举引发了福隆德运动。

总体观之,高等法院从建立之初就曲解了其在王权结构中的角色,随着法国封建君主制度从等级君主制向绝对君主制转变,在王权政府调整其政权组织方式的过程中,它逐渐失去在王权结构中的传统地位。于是,高等法院系统借着政府不得人心的财政政策,掀起了福隆德运动。

参考文献:

[1]Lloyd, M., The Revolt of the judges: the Parlement of Paris and the Fronde,1643-1652 [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1.

[2]Orest, R., The Fronde: A Fench Revolution,1648-1652[M].New York:W.W.Norton,1993.

[3]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上册)[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Shennan,J. H., The Parlement of Paris [M].Sutton Puublishing Limited.Phoenix Mill Trupp. Stroud.Gloucestershire,1998.

[5]John, A. C., Judicial Reform in France before the Revolution in 1789 [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1981.

[6]Seyssel, C., The Monarchy of France [M]. Translated by J. H. Hexter. Yale Uuniversity Press, 1981.

[7]陈文海.权力之鹰: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督办官制度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8]Boulenger,J., National History of France, Vol.4: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New York,1967.

[9]阿尔贝·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10]Bonney,R., Political Changes in France under Richelieu and Mazarin,1624-1661 [M].Oxford,1976.p21-22.

[11]Bonney,R., Society and Government in France under Richelieu and Mazarin,1624-1661 [M].Macmillan Press,1998.

责任编辑 杨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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