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理性”概念的涵义

2009-04-29 19:45易晓波曾英武
关键词:康德理性理念

易晓波 曾英武

[摘要]康德的“理性”概念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理性1,在外延上包括所有高级认识能力及实践能力,内涵上指理性的逻辑推理能力,是一个逻辑概念;理性2,是较狭义的理性,最高的认识能力,原则的能力,以形式逻辑的推理来设置理念,引导、调节认识,属于先验逻辑的辩证论,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理性3,是最狭义的理性,辩证法的根源,通往物自体(上帝等),设置无限统一的对象,这在理论认识上虽然只是“辩证幻相”,但却为理性的实践运用留下了地盘,所以理性3的实质是实践理性、自由意志,是一个实践本体论概念。

[关键词]康德;理性;高级认识能力;理念

[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09)04-0029-06

康德在其著作特别是《纯粹理性批判》中,对“理性”概念的运用充满了歧义,它所确切代表的含义往往要依据具体的上下文关系才得以确定,有时即便如此,要弄清它的真实所指仍然颇费周章。

一、康德“理性”概念的三层含义

康德“理性”概念的第一层含义是广义的理性,在外延上包括所有高级认识能力(知性、判断力和理性)及实践能力,内涵上指理性的逻辑推理能力,是一个逻辑概念,我们称之为理性1。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纯粹理性的建筑术”中认为,构想一切知识的建筑术的纯粹理性,就是那个与感性相对、并一起构成从人类认识能力的普遍根基中生发出来的两条枝干的“理性”,它包含了整个高级认识能力,具有思辨的和实践的一切兴趣,因而在康德通过建筑术对哲学所作的分类中,形而上学部分就既包括了纯粹理性的思辨运用(自然形而上学),也包括了它的实践运用(道德形而上学)。这也是康德第一批判所要致力于批判的“一般理性能力”,这种能广泛使用的理性,只能是“普遍逻辑”的形式,即逻辑理性。康德认为全部理性知识则包括仅涉及理性(知性)自身的形式即一般思维的普遍规律的逻辑学、关于自然规律的自然学说和关于自由规律的道德学说。可见,从这种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理论运用中的理性和实践运用中的理性是属于同一个逻辑理性的。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不仅指出了广义的理性的外延,而且照顾到了它的内涵:“我们可以把出自先天原则的认识能力称之为纯粹理性”,包括知性、判断力和理性,它们分别在认识能力、愉快与不愉快的情感、欲求能力方面提供出先天构成性原则、制定规律。因此对纯粹理性的批判就应该包括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显然,这种出自先天原则的认识能力最一般地而言就是形式逻辑的判断推理能力。因为逻辑作为一门理性的科学,不是关于特殊对象的,而是关于一切一般对象的,是一般知性和理性的正确使用的科学。

康德“理性”概念的第二层含义是较狭义的理性,指最高的认识能力,原则的能力,以形式逻辑的推理来设置理念,引导、调节认识,属于先验逻辑的辩证论(内在使用,知性活动的调节性原理,并不企图在理论上肯定理念的对象的存在和获得它们的理论知识),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我们称之为理性2。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与知性相区别的理性,看作是最高的理论认识能力。我们的认识从感性开始,前进到知性,结束于理性。康德以理性的逻辑能力为线索去制定理性的先验能力,理性的逻辑(形式逻辑)的能力是形成三段论式、进行间接推理的能力,它的先验(先验逻辑)的能力是由自身产生概念以进行最高统一的综合的能力。他将理性的先验能力定义为原则的能力,把通过概念在普遍中认识特殊的知识叫做出自原则的知识。所谓原则,从形式逻辑上来理解,就是能够作为一个理性推论的大前提的普遍命题或普遍知识,“大前提总是提供一个概念,它使得所有被归摄于该概念条件下的东西都按照一条原则而从这概念得到认识。”知性知识虽然可以作为大前提,但就其自身而言并不是原则,而只是经验知识的“法则”和“原理”,它们最终都要依赖于直观。在先验逻辑的意义上,理性的原则是就其自身来说的、绝对的原则,出自原则的知识则是不包含任何经验或来自经验的概念,纯粹从概念的普遍性产生的知识。理性的纯粹(先验逻辑的)运用就是要从理性自身产生出本身就是原则的概念,所以叫做原则的能力。

康德认为,理性的逻辑运用与直观、任何可能的经验或经验对象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只是力图将知性知识的大量杂多性归结为最少数的原则,并以此来实现它们的最高统一。因此,理性的纯粹运用并不是要寻求可能经验的统一,而是要把知性规则的杂多统一于原则之下,从而使知性达到与自身的彻底一致,获得知识体系的统一。这就形成了第二种较狭义的理性含义,即不是作为形式逻辑,而是作为认识论的一个必要成分的理性。理性的逻辑运用遵循着一条独特的原理:“为知性的有条件的知识找到无条件者,借此来完成知性的统一。”但是,这条“逻辑准则”转化为理性的纯粹运用的原则时,就仅仅只是一个“假定”或者说假言命题:“如果有条件者被给予,则整个相互从属的条件序列(它本身是无条件的)也被给予(即包含在对象及其联结之中)。”这个命题是个综合命题,因为从“有条件者”这一概念可以分析地得出某一条件的概念,但永远不可能分析地包含“无条件者”的概念。所以这个无条件者的概念只是理性的一个先验理念,其作用只是用来指导知性的知识去构成一个最大统一性的系统,但它本身并不构成知识,只是用来调节知性的知识。但是,正是通过这种超出了一切经验之外的“无条件者”概念或者说理念,理性通向了它的最狭窄的意义,即指向超验的领域——实践的领域。

康德“理性”概念的第三层含义是最狭义的理性,是辩证法的根源,通往物自体(上帝等),设置无限统一的对象(超验使用,断定理念的对象的存在,并企图获得这些对象的理论知识),这在理论认识上是“辩证幻相”,带有贬义。但因为这些理念在理论上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故为实践的运用留下了地盘。它的实质是实践理性、自由意志,是一个实践本体论概念,我们称之为理性3。

理念并不是任意的虚构,而是从理性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具有一种客观性、普遍性的假象,往往就被人当作构成性原理来先天地规定对象,以为可以获得超出可能经验界限的实在对象(即物自体)的知识。实际上,理念的任何客观运用都是超验的。当理性把它所遵循的仅仅是主观的原理偷换成客观原理时,就只会导致虚假的推理(辩证推理),从而产生一些欺骗人的先验幻相,使人陷入玄想和伪辩。这时,理性完全就是辩证的。康德先验辩证论的目的就是要揭示理性的辩证幻相,使人们不再受它的欺骗;同时指出,纯粹理性超出经验范围的一切辩证尝试是一种自然倾向,是人类理性的本性使然。正是这种出自理性本性的辩证性质,揭示了人类理性的最终意图是引导知性努力达到自然知识的最大统一性。但康德先验辩证论的另一个也许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否定了理念在认识上的超验的客观运用,

否定了把理念当作实在的对象,从而否定了对这些对象进行理论认识的可能性,这就限制了我们知识的范围,为理性的实践运用扫清了障碍,留下了地盘,因为毕竟对这些在理论上不能证实的理念,我们也不能在理论上证伪之。所以这些先验的理性概念即理念“或许能使从自然概念到实践概念的一个过渡成为可能,并使道德理念本身以这种方式获得支持及与理性的思辨知识的关联。”这就产生了理性的第三个、也就是最狭义的含义,即作为先验理念的超验所指的理性,实际上等于实践理性。

二、康德理性的三阶段提升

康德的理性是在与知性的逐步剥离中实现其三阶段或三层次提升的。知性和理性的区分并非完全出于康德的独创,无论从相关词语本身的意义还是从它们的哲学运用传统来说,这种区分都有其深刻的根源。与汉语译名“知性”对应的词汇,英文为understanding,德文为Verstand,拉丁文为intelligen-tia(其形容词为intelectus),均有理解、领会、领悟、判断之义,重在以概念的形式把握事物的本质;康德强调其判断的意义。而“理性”,英文为reason,德文为Vernuft,拉丁文为ratio,均有论据、合理、道理、推理能力等义,重在进行有根据的推理,特别是从普遍本质下降到具体事物;康德强调其根据原则进行三段论推理的意义。理性和知性的差异,在其前康德哲学传统的运用中已露端倪。“理性”与经院哲学的三段论演绎法密切相关,并一度成为三段论演绎法的代名词。培根、洛克以及休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批评理性的,为了与之区别,他们在对感觉经验进行理解和领悟的意义上使用“知性”(understanding)一词,并把知性与(形式)逻辑(尤其是理性三段论)从而与理性区别开来,强调知性在经验认识过程中的能动作用,从而创造了“健全知性”(sensus corn—munis)这一概念。但这些区分对“知性”与“理性”其概念的含义并不特别清楚,知性的运用范围也同理性一样涵盖了理论和实践的一切领域,同样是一个“普遍”的逻辑,因而最终又与理性混为一谈。这其实也是康德能够在理性1意义上将知性和理性这两个概念互换的根源。

康德在其早期著作中最为直接地继承了“知性”和“理性”概念的上述传统。他在1762年的《三段论法四格的伪辨》中认为:知性是“清晰地认识的能力”,通过判断获得清晰的概念;而理性则是“进行理性推论的能力”,通过理性推论获得完备的概念;但二者并非不同的基本能力,都是作判断的能力①。这种区别与批判哲学时期关于知性和理性在逻辑运用上的区别大体相仿,但不具任何先验哲学的意义。在1770年的就职论文《论感性世界与理知世界的形式和原则》中,康德已开始在先验哲学的意义上讨论知性和理性的实在(realis)运用,但知性(intelligen-tia)和理性(rationalitas)似乎是没有分别的,他反复、交替地运用了“知性的”(intellectus)和“理性的”(ra-tionis)这两个词及其他变形。《纯粹理性批判》意义上的知性在就职论文中就根本还没有出现。直到1770年代中期的《形而上学讲演》,康德才在先验哲学的意义上区分了狭义的知性、判断力和理性,他把理性仅仅看作是知性的先天运用或纯粹运用,知性和理性的区别也就只在于经验性的运用还是纯粹运用。因此各高级认识能力的概念,与《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涵义比较,还有相当的差距。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理性作为一种先验能力,单凭自身就能产生某些概念和原理,而无须借自知性和感性。它之区别于知性,在于它所追求的是纯粹出自原则(也即来自概念)的综合知识,而“知性根本不可能获得来自概念的综合知识”。理性在普遍逻辑的运用中是一种“间接推理的能力”,其特点是:第一,理性直接以知性及其判断为自己的对象,并不与感性直观、经验对象发生直接的关系。“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开始于感官,由此前进到知性,而终止于理性”,感官、知性和理性这三种认识能力,既是认识起始到终结的三个阶段,也是认识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如此排列,显见康德把理性之于知性的区别,类比于知性之于感官的区别,以此突出理性与知性的截然不同以及理性对知性的超越。所以,第二,理性虽然同知性一样追求知识的统一性,但这两种统一性有本质的不同。知性的行动只能产生“分殊的统一性”,而知性自身的彻底统一则有赖于理性的“集合的统一性”,这是一种知性永远所不能达到的统一性。因此,理性所承担的这一重任,足以将它自己作为一种不同的认识能力同知性区别开来,并从根本上超越了知性。

如前所述,从其逻辑运用所遵循的独特原理转化而来的纯粹理性或者说理性的纯粹运用的最高原则,首先是个综合命题,无条件者根本不可能作为可能经验的对象(有条件者)给予我们,那么其次,纯粹理性的这条最高原则及其从中产生的原理“将对于一切现象都是超验的,也就是说,将永远不可能有任何与这原则相适合的对它的经验性运用”。所以,其三,这个原则根本就未包含我们认识和规定一般客体的可能性根据,我们根本无权赋予它以任何的客观有效性。因此,它终究不过是一个悬拟的假定,是理性行动的一个主观原理或根据。理性在其逻辑运用中固然需要这样一条原则。但这种“需要”不能由此被误解为纯粹理性的先验原理。但是,其四,我们通过对理性逻辑运用的反思而认识到,理性在其实行中必须、也已经现实地遵循了这条原则,而又没有任何更高的能力或外在的力量将之强加于理性,所以这条原则只能出于纯粹理性的绝对自发性,体现的恰是人类理性的本性。在这种意义上,理性1就被提升到理性2的层次上来理解了。

而这个本源的最高原则所必然导致的纯粹理性概念,也就不是任意的虚构,而是植根于理性本性的必然概念。由于它们所涉及的对象,即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或绝对的无条件者,根本不可能在任何可能的感性经验中被给予,因而“它们是完全处于纯粹知性的能力之外的”。但这已经说明,理性在其本性中有一种企图超越一切可能经验的界限的努斯冲动,它所遵循的那个本源的最高原则要求理性在其行动中奋力取消、冲决和跨越可能经验的限制,从有条件的经验上升到经验的条件,“从知性任何时候都束缚于其上的有条件的综合上升到知性永远不能达到的无条件的综合”,超越知性的旧的逻辑规范(知性的综合统一),寻求一种新的更高的逻辑规范(理性的综合统一),以达到我们知识的最高统一性。

诸纯粹理性概念就是这种更高的逻辑规范。它们分别表达的就是我们的表象与主体、与作为现象的客体、与作为一般思维的对象的客体的一切关系的总体,如果我们能够赋予这些概念以客观实在性,获得它们的对象(灵魂、世界和上帝)的客观知识,总体性原则、概念作为最高普遍性就会是本身确定的和被给予了的。那么,一切知性的特殊知识,就会被

归摄到这些普遍性之下而得到必然的规定。

诚然,我们的知性对这些先验理念的对象本身不具备任何概念、知识,但是这些纯粹理性概念所由之产生的必然的三段式推理和理性的本源法则,至少使它们具有一种“先验的(主观的)的实在性”的幻相;并且,因为理性的直接对象永远只是知性,而不是感性及其直观对象,特别是“有一些三段式推理”根本就“不包含任何经验性的前提”,于是这些纯粹理性概念就会“通过某种不可避免的幻相”而被人赋予了“客观实在性”。由于我们没有任何其他的概念来把握这些对象,就必然将知性范畴运用于它们之上,从而赋予了它们以类似于经验对象的对象性质。而对范畴的这种超验“运用”,也使我们错以为纯粹知性获得了某种扩展。但既然纯粹理性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只是某种推论的幻相,即把主观逻辑上的实在性当作了客观认识的实在性,关于这些对象的所谓知识当然不过是一些欺骗;因此,纯粹理性概念就只不过是“进行推想的概念”,相关的推理则是“玄想的推理”。于是,理性在其辩证运用中的三种理性推理就纯粹是出于理性本身的诡辩。

康德认为,先验幻相产生的根源在于,理性的主观原理不知不觉中被偷换成了客观原理,也就是把理性2当成了理性3。“在我们的理性(它被主观地看作人的认识能力)中,包含着理性运用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准则,它们完全具有客观原理的外表,并导致把我们的概念为了知性作某种连结的主观必要性,看作了对自在之物本身进行规定的客观必要性”。首先,是错误地把作为理性在认识中的一种主观需要的逻辑上的规范(理性2),当成了纯粹理性的某种客观的超验原理(理性3)。纯粹理性为知性的有条件者寻找无条件者的那个最高原则,体现了理性2追求知识的最高可能的统一性这样一种主观必要性,但它是不可能有任何经验性运用的超验原理,因而没有任何的客观有效性,不能成其为纯粹理性把握超验对象(物自体)的客观原理的。其次,是错误地赋予了那按照这个本源的法则而必然产生的超验的纯粹理性概念以认识上的客观实在性,以为我们凭借这些概念能够对超验的客体作出规定。而实际上,纯粹理性概念不过是引导知性运用的法规,没有任何的客观运用。

纯粹理性概念就其本身而言是辩证的,欺骗性的幻相之产生,是由于未能将其在认识论上的作用控制在“内在的”范围,而是试图加以超验的扩展。在这种内在的经验性运用中,先验理念为知性设立一个尽其力量来追求的最大目标,从而尽可能在一个原则下实现知识的或知性的一切可能的经验性行为的系统化。在这里,正是先验理念使知识的系统统一性作为方法成为主观上和逻辑上必要的,也就是说,是理性2使得理性1有可能在追求自己的系统统一性上发挥一贯的作用,但先验理念决不是使这种统一性成为客观上必然的先验原理。先验理念只是悬拟的概念,对它的运用并不能给出有关客体的知识或对客体的规定;相反,它始终只是“一个感性图型的类似物”,是“按照最大的理性统一性的诸条件而得到整理的一般物的概念的图型”,依照这种“启发性的”调节性原则,经验性知识在其自身的边界内得到了最大的扩展和统一性,尽管这种系统统一性的边界永远得不到理性的规定。借助于理念而成为知性知识的调节性原则的理性就是理性2,康德把它类比于知性的图型而称之为“理性图型”,正好暗示了它是某个更高的原则即理性3的一种过渡形态。

可见,理性比知性更富于自由超越的努斯精神,因为它直接指向那感性和知性永远达不到的超验的纯粹理性概念,冲破了知性低层次逻辑规范的束缚,去追求一种更高的对知性的运用本身进行规定的普遍逻各斯。但是,理性的这种自由超越性在认识的范围内终究因为努斯力量的积累不足而跌落下来,这体现在理性的内在的经验性运用(理性2)和超验的辩证运用(理性3)两个方面。理性2虽然提供出一些比知性范畴更高的原则,即先验的理念,但它们作为悬拟的概念,只具有主观的、逻辑上的必要性,却没有任何的客观必然性;因此它不仅不能认识超出经验范围之外的客体。其运用反而完全被限制在经验的范围内,它的努斯精神就被拉回到知性的层面,在经验自身的范围内追寻那永远达不到的经验性知识系统统一性的边界。理性3要对超验的理念(或先验理念的超验所指)作客观的运用,企图通过赋予这些理念以超验的客观实在性,以获得关于它们的对象本身的知识;可理性3的这种运用是辩证的,是对先验理念的单纯误用,只会产生欺骗我们的幻相;因此,在其思辨的运用中,理性3所体现出来的对可能经验范围的超越虽然从认识论上来说是虚假的,但正是由于理性3的这种拼命要超出一切经验范围去积极地规定物自体的冲动,反过来倒是成全了理性2对知性知识的无限总体的范导或调节作用。因为只有把先验理念的对象规定为超验的。它才永远不会落回到可能经验的范围里来,而是成为一个永在彼岸的召唤。就此而言,这种“鼓励我们拆除所有那些界标”的超验的原理反倒是一些“现实的原理”了。理性3其实已经包含在理性2中,作为它的更深的本质,但尚未赤裸裸地表现出来,而是必须受到压制,使它去为知性的认识活动服务。

这样,康德就完全否定了纯粹理性在其思辨的运用中获得积极的综合知识的可能性。理性(理性3)在认识中的最高任务就仅仅只是消极地“防止谬误”,“而不是去揭示真理”。纯粹理性或理性的纯粹运用(即理性3,理性的超验运用,与理性2即理性内在的、经验性的运用完全不同)之所以不能获得先天的综合知识,是因为它在思辨的运用中必将导致辩证论,因而不可能有任何法规,而必然要产生欺骗性的先验幻相。康德曾经提到,理性是“被主观地看作人的认识能力”的,这并不是说在客观上或者说就其本身而言,理性不是一种认识能力,而是说纯粹理性把理性运用的主观原理和逻辑准则偷换成客观的先验原理,以为由此可以获得单纯来自普遍性的原则、概念的综合知识。但这彻头彻尾只不过是纯粹理性的辩证运用。纯粹理性(理性2及其中隐含的理性3)在理论领域中根本就不具有类似于知性那样的立法性,它的作用只是服务性的。不过,理性3产生的虽然只不过是幻相,是由于误解而导致的谬误,但这表明:“纯粹理性领域的积极知识”或出自纯粹理性自身的先天综合知识,“事实上构成了理性努力的目标”,在纯粹理性的别的某种运用中必然存在这种哪怕是不真实的知识的根源,或者说,必然有某种纯粹理性有其正确运用的法规的地方。

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或者说,纯粹理性的实践的运用。事实上,在理性的思辨运用中,诸先验理念作为悬拟的概念,既没有被证实也没有被证伪,已经为实践的利益留下了余地,尤其是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三个理念更是“道德和宗教的基石”,证明它们的客观实在性就成了纯粹实践理性刻不容缓的任务。既然纯粹理性在它的“实践的理念中”,确实“拥有将其概念中所包含的东西现实地产生出来的那种因果性”,纯粹理性的实践

运用必须、也必然具有理性正确运用的法规,以证明这些理念的客观实在性,获得出自原则或概念的综合知识,为道德和宗教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康德说。理性的先验理念“或许能使从自然概念到实践概念的一个过渡成为可能,并使道德理念本身以这种方式获得支持及与理性的思辨知识的关联”。

康德回到“理念”的柏拉图意义上的本源含义:“理念在他那里是事物本身的蓝本”,他认为柏拉图最初是在一切实践的东西中发现他的理念的。因此,当理性(理性2)把理性理念用作知性的扩展的和前后一致的运用的法规时,也就是把作为调节性原则的理性理念视为知性在其运用中永远也不会达到或实现的“蓝本”时,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实践的意味。理性的“理想虽然不像柏拉图的理想那样具有创造性的力量,但毕竟具有实践的力量(作为调节性的原则),并且给某些行动的完善性的可能性提供着根据”。从上下文的关系看,康德的这句话是就理性的实践运用而不是就其在认识中的内在经验性运用(理性2)说的。但是,由于在其思辨运用中,理性所直接针对的是知性,而不是感性对象,先验理念是理性为知性行动的系统统一性或完善性提供的调节性原则,所以理性(理性2)已经不是像知性那样为自然立法,而是为知性这种认识能力本身提供行动的规则,这就类似于实践理性为意志提供规则,已经是为人的行为自身“立法”了。理性在其内在的、经验性的思辨运用中,却具有类似于实践运用的特征,这就有可能使同一个理性从它的理论运用(理论理性)过渡到实践运用(实践理性),而理性的先验理念也就“或许能使从自然概念到实践概念的一个过渡成为可能”。可见,所谓理性3本质上是一个实践理性的概念。

与思辨理性的其他理念相比,在这种可能的过渡中,宇宙论的自由的先验理念具有特殊的地位,因为理性的实践运用(理性3、实践理性)是以这个先验理念为根据的。自由在宇宙论的理解中是原因的一种“绝对的自发性”或“自动性”,是绝对地、自行地开始一个状态及其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的诸后果的现象序列的能力。基于原因性和从属性(原因和结果)这对知性范畴综合运用的力学性质、现象和自在之物的区分及联系,康德解决了自由的原因性与自然的原因性(自然必然性、普遍的自然规律)的相容、相一致以及相联结的可能性问题,从而认为人作为感官世界中的一个行动主体其原因性可以兼具经验性的和理知的两种品格。人而且通过感官知道自己也是“感官世界的现象之一”,因此“也是自然原因之一,其原因性必须从属于经验性的法则”;同时人又“通过单纯的统觉”,通过被称为知性和理性的能力,知道自己“是一个单纯理知的对象”。与知性相比较,理性“是完全真正地和卓越地与一切经验性的力量区分开来的,因为理性只是按照理念来考虑自己的对象并据此来规定知性,然后知性就对自己的(虽然也是纯粹的)的概念作一种经验性的运用”。据此,康德认为我们至少可以设想理性具有一种原因性。

这正是理性可以有实践的运用(理性3、纯粹实践理性)而知性则不能的根源所在。知性和理性虽然都是表象(概念)的自发性,但知性通过自身的自发性所产生的知性范畴只是纯粹的思维形式,离开了感性,知性不能形成任何经验和关于对象的知识,因而知性及其受感性束缚的自发性只是纯粹的思维及其自发性,既不是现象,也不是物自体,自身无涉任何意义上原因性,因而与宇宙论的先验自由无关,与实践的自由更无关。理性则是一种更高的自发性和能动性,它追求一种来自概念的综合知识,由此产生的理性理念及其对象完全超出了作为现象和经验的感性世界的范围,进入到了作为本体的理知世界,只按照纯粹理性概念,“在全部经验的整体上对知性的运用做出规定”。理性所具有的这种对感性世界的超越性和对知性运用的逻各斯规范性,足以使康德为之设想一种原因性,这时候的理性已经不仅仅是纯粹的思维能力(理性2),而且是具有原因性的思维能力,作为理知本体的原因性(理性3),它可以独立于感官世界的一切规定作用,自行地开始一个现象序列。理性的这种(按照普遍的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至少可以当作可能来假定的原因性,也因此为理性的实践运用、为实践的自由提供了根据。

康德认为,为实践规则的“命令”预设了理性的这种原因性。通过“命令”中的“应当”,理性可以不顾任何经验性地给定的根据或现象中事物的秩序,“以完全的自发性给自己制定一种特有的依据着理念的秩序,理性使经验性的诸条件适合于这些理念,并且按照这些理念而把那些毕竟没有发生而且也许不会发生的行动宣称为必要的。”继而,康德认为人的任意的经验性品格就是理性的某种原因性,或者说,理性的原因性的经验性品格表现为人的任意的经验性品格。人的任意虽然可以独立于由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但仍是感性的,因而具有一种经验性品格。而那个在其中规定着任意的理性本身,则具有一种理知的品格,那个经验性品格只是这个理知品格的感性图型,并在理知的品格中(以思维的方式)被规定。于是,每个在现象中按照经验性品格为其它感性条件所规定的行动,就“都是纯粹理性的理知品格的直接结果”,“因而纯粹理性是自由行动的”。这样,理性的自由的原因性的理念就得到了阐明,它在同一个行动中与自然必然性(自然的原因性)并不冲突,而是相互独立、互不干扰地起作用。

上述分析,充分展示了自由的先验理念在思辨理性(理性2)向实践理性(理性3)过渡中的意义:其一,自由的先验理念为实践的自由保留了地盘,因为实践的自由是以这个理念为根据的,如果感官世界的一切原因性都是自然的必然性,实践自由就会被根除。其二,理性对现象具有原因性的假设,使理性(理性3)与知性的运用彻底区别开来,理性不再仅仅是思维的自发性,也不只具有思辨的运用,不只是作为认识能力获取感官对象的知识,而且作为理知世界的原因性,是一种本体的力量,能够自行开始一个现象序列,这就为理性自身的实践运用做了铺垫。其三,在宇宙论意义上,把任意的经验性品格看作是理性的原因性的经验性品格,反过来也就预示着,纯粹理性的原因性的理知品格将在实践的意义上被看作是任意的理知品格,纯粹理性在实践的运用中就是纯粹意志,即纯粹实践理性。通过自由的先验理念,思辨理性(理性2)不仅为实践理性(理性3)保留了地盘,而且为把自己从理性2(在理性对现象具有原因性的理念中)提升为理性3做好了准备,但终究囿于思辨理性的立场,把先验的自由和理性的原因性仅仅看作宇宙论意义上的假设,无法进一步赋予它们以客观实在性,从而功亏一篑。并且,由于思辨理性对诸理性理念的讨论始终是以普遍的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为基础的,所以当康德总结全部辩证论的结论说“纯粹理性实际上所从事的工作只是它自身””的时候,理性2反而退回到理性1的层次去了。

因此真正使自然概念过渡到实践概念成为可能的,还是纯粹理性追求属于自身领域的积极的综合知识的努力,特别是那个不顾思辨理性(理性2)对违禁的限制,对理性理念作辩证运用的理性(理性3)。但是,当理性(理性3)企图超出经验的范围之外对诸纯粹理性概念(超验理念)作客观的运用,以期单凭自身产生的这些原则、概念去获得关于对象本身的综合知识时,其实已经冲到实践的领域去了,理性3已经代行了纯粹实践理性的工作,它自身其实就是自行立法的纯粹实践理性了。但由于我们自己还被囿于理论的领域,确切地说,是为感性和知性所束缚而被困在可能经验的范围内,理性3的这种超越就势必成了对我们的幻相和欺骗。也就是说,在思辨领域,理性追求积极的综合知识的努力最终是被扼杀、窒息了的。由此,纯粹理性的思辨运用和实践运用的联系就被割断了,从而造成了理论和实践的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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