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珺
明末著名文学家冯梦龙在《智囊》卷3《上智部·通简·朱博》一节中,记载了汉代冀州刺史朱博这样两个故事:
朱博出身武吏,并不精通如何做文官。他任冀州刺史之后,有一天带领部下外出考察民情。行至一县时,有吏民数百人拦道告状,熙熙攘攘的人群挤满了道路。这时,随行的一位老从事建议朱博“且留此县”,处理完这些官司后再继续巡行,目的是借此试探一下朱博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朱博心中明白这位老从事的意图,他泰然若定地向众人宣告:想告县级官吏的人,“刺史不察黄绶”,要到各自所属的郡衙去告;想告郡级官吏的人,等本刺史巡行完毕回到治所后再来诉讼;至于“民为吏所冤及言盗贼辞讼事”的小官司,各自到其直接管辖的部门办理。朱博如此果断的处理问题能力,使得“吏民大惊,不意博应事变乃至于此。”四五百告状的人顷刻间都散去了。后来,经朱博调查,得知此事正是那个提建议的老从事故意策划煽动的,于是就把那个老从事杀了。毛泽东在读到这个故事时,在旁边作了这样一条批语:“此吏亦可不杀,教以改过,调改他职可也。”
接着,冯梦龙又记述了朱博调任左冯翊时期的一个故事。说当时有一个叫尚方禁的人,年轻时曾因勾引别人的妻子而被砍伤面颊。尚方禁向官府的功曹行贿,所以并没有受到官府的惩罚,反而被官府任命为守尉。朱博知道了这件事后,召见了尚方禁,问他脸上的伤是从何而来的。尚方禁知道无法隐瞒了,只好如实禀报事情的经过。朱博笑道:“大丈夫犯错误是必然的,我现在要帮你洗刷耻辱,你愿意吗?”尚方禁连忙点头答应。于是,朱博便让尚方禁做他的亲信,及时禀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此后,尚方禁在工作中非常卖力,还常常破获犯罪案件,被朱博提升为县令。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朱博又找来那个受贿的功曹,痛斥他贪污受贿的事情,并让他写下自己历来受贿的情况。功曹十分害怕,只好一一写下。于是,朱博责令他改正,并抽出刀来将其罪状削成纸屑。此后,这位功曹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十分尽心,再也没有犯过错误。毛泽东非常欣赏朱博这次的处事方法,写下评语:使人改过自效。
毛泽东对朱博做的这两件事的评语字数虽然不多,但字里行间透露出他反对朱博过激的处事哲学,赞成用教育的方式使人改过自新的思想。细细品来,在如何对待犯错误同志的问题上,这两句评语背后包涵着深刻的大智慧。
先说“使人改过自效”。
毛泽东认为只要是工作,就会犯错误,犯错误并不可怕,关键在于一个“改”字。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棍子把犯错误的同志打死的作法历来为毛泽东所反对。他在《整顿党的作风》一文中就明确提出:“有两条宗旨是必须注意的:第一是‘惩前毖后,第二是‘治病救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一个人发了阑尾炎,医生把阑尾割了,这个人就救出来了。任何犯错误的人,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固执错误,以至于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而是老老实实,真正愿意医治,愿意改正,我们就要欢迎他,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这个工作决不是痛快一时,乱打一顿,所能奏效的。对待思想上的毛病和政治上的毛病,决不能采用鲁莽的态度,必须采用‘治病救人的态度,才是正确有效的方法。”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毛泽东才会赞扬朱博的做法“使人改过自效”。此外,毛泽东反对滥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善于运用辩证法,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使过去犯过错误的人朝着好的方向转化。1953年,贵州匪患肃清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这一时期主要任务是铲除布依族女匪首程莲珍。程莲珍“狡诈多变,行动敏捷,枪法甚精”,给清剿带来一定难度。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她最终还是被剿匪部队缉拿归案。按照规定,像程莲珍这样拒不投降自首的匪首一经抓获,便处以极刑。当年8月,西南军区参谋长李达进京向毛泽东汇报西南区的剿匪工作,在谈到程莲珍一案时,毛泽东反对李达“这个女匪首,下面要求杀”的看法,说道:“不能杀,好不容易出了个女匪首,又是少数民族,杀了岂不可惜?人家诸葛亮擒孟获,就敢七擒七纵,我们擒了个程莲珍为什么就不敢来八擒八纵?连两擒两纵也不行!总之,不能一擒就杀……”毛泽东的这一宽容之举,感化教育了程莲珍,让她走向了新生之路,在日后的清匪反霸斗争中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一事例,正是毛泽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的成功体现。试想,倘若当时毛泽东没有诸葛亮义释孟获的胸襟,也就没有这一段佳话,更不会有日后剿匪工作的顺利开展。
再说“此吏亦可不杀”。
毛泽东在评朱博杀老从事这个事情上用了一个“亦”字,含有两层意思,可杀也可以不杀。具体到特定事情的处理上,要看情况而定。前面我们谈过不杀这一层意思了,现在谈谈什么时候一定要杀。尽管毛泽东对犯错误的同志一贯坚持预防教育感化的方针,但在关乎党性立场、原则的重大问题上决不含糊,决不手软,坚决清除那些罪不容赦的人,真正做到王子犯法,与民同罪。1937年10月,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的黄克功,因逼婚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未遂,开枪将其杀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一审宣判黄克功死刑。黄克功少年参军,在井冈山和长征的斗争中表现突出,为革命事业作出过巨大的贡献,是毛泽东非常信任的部属之一。此时,黄克功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信给毛泽东,请求免自己一死,将功补过。鉴于黄克功的功劳,很多人也强烈要求免除他的死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这个两难的抉择过程中,经过反复的思考,毛泽东致信雷经天(黄克功杀人一案的审判长——作者注),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果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又如,1951年,中央领导研究刘青山、张子善的问题时,面对杀与不杀的争论,毛泽东说:“非杀不可。挥泪斩马谡,这是万不得已的事情。”在毛泽东心里,他何尝不知道刘、张二人的功劳,然而,“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其实,在对待犯错误同志的问题上,无论是教育感化的方式,还是挥泪斩马谡的无奈,无非是针对所犯错误的大小,给予斧正,最终的归宿是防止党员干部产生骄奢淫逸的毛病,使我们党始终代表“革命无产阶级和几亿劳动人民的意志”,决不是借机去打击、报复某一个、某一批人,基于这样的出发点,才能在处理这种问题时客观、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