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意义观:一种意义理论的雏形

2009-04-26 04:04冯文敬
外语学刊 2009年2期

冯文敬

提 要:语言意义问题是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探讨意义问题的成果虽然比较多,但是不尽如人意。本文以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理论批判传统意义理论,进而提出共识意义观。这种意义观突出人的因素:人通过语言才使自己与外在客观世界、内在主观世界和社会规范世界联系起来。于是,意义就理解成一种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外延主要包括上述人的三个世界,而这三个世界又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在这两个层次上,意义以人的三个世界为参数,因为不同主体在交际过程中达成共识才能够把握。就外在客观世界而言,意义以真实性为基础;至于内在主观世界,意义以外现为主要生成方式;对于社会规范世界来说,它则以规范性或规则性为标志性特征。无论同这三个世界中的何者相联系,意义都须要具有主体间性。文章将语言的意义理解为同人及人的世界相联系,具有主体间性的一种共识。

关键词:普遍语用学;共识意义观;意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100(2009)02-0006-4

Consensus Theory of Meaning: A New Try on the Theory of Meaning

Feng Wen-jing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China;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Scienc & Technology, Harbin 150027, China)

Meaning of language or words has always been a focu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So far, with so many classical and modern theories of meaning, theres still no one theory of meaning can explain meaning of language or words totally satisfactorily. Based on 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 Habermas s meaning explanation theory can be called consensus theory of meaning. With 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 a critique about classical theories of truth can be carried out, and with consensus theory of meaning, a critique about classical theories of meaning can be carried out. Besides, this consensus theory of meaning pay a lot attention to a kind of “human” factor, which means, via language, human beings and the natural objective world, the inner subjective world, and the social regulative world have been connected. Meaning is understood as a kind of intersubjective knowledge, based on the knowledge of natural world, regulated by the social world( or we can say based on a background of life world), paying a lot attention to the inner subjective world.

Key words:universal pragmatics; consensus theory of meaning; theory of meaning

“无论旗帜鲜明的英美语言哲学还是具有欧洲大陆哲学传统的本体论语言批判,莫不以语言意义为研究核心。”(李洪儒2005:43)但意义理论虽多,却不尽如人意。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以确定并重建关于理解的普遍条件为己任,将具有明晰性的言语行为视为焦点,从约翰·奥斯汀、约翰·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切入,构建新的交际模式。他从卡尔·毕勒(Karl Buhler)的语言功能图式出发批判意义理论,并将意义问题与一组有效性(真实性、真诚性和规范性)要求联系起来,在交际过程中诠释言语行为的意义。此处的三种有效性分别对应于人的世界(外在客观世界、内在主观世界和社会规范世界)。无疑,哈贝马斯的上述研究路径和理念都是非常合理、深刻的。但是,他只考察交际过程中的言语行为,并未区分词义和句义,也未区分句子本身的意义(meaning)和说话人的真正含义(sense);同时,虽然批判真值主义语义学、意向主义语义学和意义使用论,但没有反思其他传统的意义理论。陈嘉映指出,“……平常我们既说‘一句话的意思,也说‘一个词的意思,但若细致考察,句子的意思和词的意思的逻辑身份并不相同。我们还经常需要区分句子本身的意思和说话人的意思。警察来了,句子本身的意思就是警察来了,而在实际场景中说话人可能意谓:我们马上要得救了,也可以意味:我们马上要玩完了”(陈嘉映 2003:45)。可见,词与句子不同,至少它们的逻辑功能各异;就句子本身而言,其字面意义与说话人的真正含义也可能不同(Grice 1968),须要探讨。在语言哲学中,目前主要探讨词和句子的意义,因此李洪儒指出,“除元意义(意义的意义)之外,其外延主要涵盖词(word)和句子(sentence)两大板块”(李洪儒2005:43)。

我们认为,以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为基础,不仅可以把握言语行为所承载的句子字面意义和说话人意义,而且可以解释言语行为的组成部分——词及其组合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意义。本文旨在将哈贝马斯以普遍语用学为基础的意义理论发展为共识意义观,并以这一意义观为基础批判哈贝马斯未曾反思的传统意义理论。须要强调,人因素在共识意义观中极其重要,因为该因素是语言意义的生成者;同时,人是群体性或社会性动物,所以主体间性是语言意义得以可能的前提。

1 有效性要求和人的三个世界

普遍语用学认为,一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活动只能在下述条件下进行:参与者在其言语行为中使用可领会的句子时,需要通过某种可接受的方式提出三项有效性要求:(1)一个陈述性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是要求具有真实性;(2)在一个给定的关联域中,证明一个施为式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具有正当性的规范或价值要求正确性或适宜性;(3)表达的意向要求真诚性。当然,单个有效性要求可以用主题化方式强调。(哈贝马斯 1993:67)。

同时,哈贝马斯在改造卡尔·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侯向群 2003:97)的基础上指出,通过语言这种中介物,“主体将他自己界分了出来——(1)从他从作为观察者的第三者态度出发将自己客观化的环境中,(2)从他作为参与者的自我-变更态度出发对其遵从或背离的环境中,(3)从语言自身的中介中——界分了出来”(哈贝马斯 1993:67)。这样,哈贝马斯就将现实世界划分为外在自然、社会、内在自然和语言。

从卡尔·毕勒的语言功能图示出发,哈贝马斯认为,语法性句子通过普遍的有效性要求,被嵌入与现实的三种关系之中,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语用学功能:呈示事实,建立合法的人际关系,表达说话人自身的主体性。据此,语言可以作为相互关联的三种世界的媒介物而被设想。这就是说,对每个成功的言语行为来讲,都存在着下列三重关系:“(1)话语与作为现存物的总体性的外在世界的关系;(2)话语与作为所有被规范调整的人际关系(在一个给定社会中,它们被认为合法)之总体性的我们的社会世界的关系;(3)话语与作为言说者意向经验总体性的特殊的内在世界的关系”(哈贝马斯 1993:69)。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自己与现实世界、外在自然世界、社会和内在世界分别对应的交际模式(哈贝马斯 1993:70)。就外在自然世界而言,交际模式是认知式,基本态度是客观性态度,有效性要求为真实性,语言功能为呈现事实。就社会世界而言,交际模式和基本态度分别是相互作用式、遵从性态度,有效性要求是正确性,语言功能是建立合法人际关系。关于内在世界,交往模式、基本态度分别是表达式、表达性态度,有效性要求是真诚性,语言功能是揭示说话人的主观性。针对上述三类亚模式而言,语言都具有可理解性。

不难看出,这种交往模式突出人的因素。根据哈贝马斯的解释,“外在自然,意指成年主体能够(尽管仅仅是间接地)感知、能够操纵并在现实中客观化了的那一部分。社会,则意味着成年主体可以在某种非遵从性态度中加以理解的——作为一个交往行为中的人、一个交往系统的参与者而理解的——现实中前符号化结构的那一部分。合法的人际关系就隶属于此项,例如,制度、传统、文化价值等等。内在自然是全部欲望、感觉、意向等等”(哈贝马斯 1993:68)。我们认为,关于内在自然,哈贝马斯所说的“全部欲望、感觉、意向”在具体交际过程中属于个体,一旦上升到宏观层面就应该是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内在世界,一种通过交际达成共识的主体间性的世界,并且与整个人类共同体组成的社会世界和自然世界紧密相连。可见,这三个世界都体现人的因素,或者可以说,“人的世界”可以划分为三个世界:与人发生关联的客观世界、人与人构成的社会规范世界和人的内在主观世界。而且,三个世界的划分又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在宏观层次,“人”指整个人类共同体,人的三个世界的外延与这个共同体对应;在微观层次,“人”指交际过程中的个体性主体,此时三个世界的外延只是对应于交际个体的微观世界。真理和意义问题只有同时关涉到人的三个世界,并同时注意到人及人的三个世界的宏观和微观层次,才能全面把握。然而,传统的真理理论和意义理论往往只把握人的三个世界中的一个方面,从而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2 传统意义理论的缺陷

意义问题与真理理论关系密切。与传统真理理论相联系的意义理论同样没能全面把握意义与人的三个世界的关系,因此导致意义理论的片面性。

意义的符合论,与符合真理理论相一致的指称论、真值语义学,它们只看到客观世界而忽视真理的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没有把词及其表达的意义放到社会世界中,在人与人的交际过程中解释,进而形成一种主体间性意义上的意义理论。只是单纯地强调语词的意义与客观世界中事物的对应,甚至一一对应。陈嘉映指出,“意义的符合论的根本缺陷是这些理论把现实设想为现成事物的集合,而没有看到语言是对现实的一种建构”(陈嘉映 2003:53)。其实,这种建构的核心是人因素。意义途径论认为,词义的指称相同,只是认识途径不同。“词有指称,也有意义,指称是语词所代表的对象,意义是通达这一对象的途径。”这种意义理论注意到人的因素、主观世界,强调人运用的认识方式的重要性,但忽略语言的第一功能——呈示事实,即语言与客观自然世界的对应关系。行为主义意义理论认为,语词意义是受语言刺激而产生的行为。其困难是,很多语词似乎并不引起什么反应,例如“三角形的内角和是180度”。说话人只是通过这个记述式言语行为来呈示一个事实。受话人可以检验该言语行为在交际过程中的真实性、真诚性和规范性,采取肯定或否定立场,但不可能把受话人的反应当作句子的意义,因为不同的受话人可能有不同的反应。意义的可证实原则由维特根斯坦提出,维也纳小组继承:“可证实原则和一个常识相联系:真话符合事实,为事实所证实……一个语句必须是有意义的,才能确定它是不是一个真命题。那些无论用什么办法都无法证实或证伪的语句就是无意义的语句。证实是真理的标准,可证实是意义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解释来表明一个词或一句话的意义,但是解释本身还需要解释,推到最后,必须有某种东西是不需要解释的,而是直接给予的……这种无须证实的、报告直接感觉的陈述有‘基始陈述、‘观察陈述、‘记录语句等许多名称”(陈嘉映 2003:166)。可见,意义可证实理论也与真理符合论相联系,强调与客观事实的符合性,突出语言或话语的真实性,忽略真诚性和规范性。因此,它只适用于陈述性命题,只强调语言三大功能(呈示事实或事态、表达意向和建立人际关系)之中的呈示事实或事态的功能,也就是只注意到语言与客观世界的关系,忽视语言与主观世界、社会世界的关系。

可见,同传统真理理论相联系的意义观不可能很好的解决意义问题,因为它们都不可能全面地把人的三个世界纳入意义诠释之中。而哈贝马斯以普遍语用学为基础的意义理论却可以为意义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3 共识意义观的提出

3.1 共识意义观

我们认为,建基于普遍语用学的意义理论,不仅研究交际过程中言语行为的意义或者说话人意义,而且探讨脱离交际的词义。这些意义都是一种关涉人的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规范世界和人的主观世界)的一种主体间性共识。如前所述,三个世界的划分又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在宏观层次,“人”指特定人类共同体,人的三个世界的外延与这个共同体相对应;在微观层次,“人”指交际过程中的个体。这样,脱离语境的语词意义是与宏观层次上的“人(特定人类共同体)的三个世界”相联系的主体间性的共识,因此具有相对确定性;而说话人意义则是具体交际过程中的交往主体的意义,是与微观层次上的“人的三个世界”相对应的主体间性的共识,因此具有相对多变性。这两个层次上的意义又是共生共长的:一方面,群体意义是特定人类共同体成员都具有的基础意义或者核心意义;说话人意义则因人而异,有时候甚至会由于交际者个体的三个世界的特殊性而脱离语词的群体意义。另一方面,虽然宏观层次的变化很缓慢、不显著,人的世界不论在微观还是宏观层次上都是不断变化的。这样,群体意义在具体交际过程中不断根据说话人处于变化之中的三个世界演变出不同的、新的说话人意义,这些新的变化之合力最终会导致宏观层面的语词的群体意义的变化。虽然这种变化很缓慢,但是变化永远存在。这种由共识真理观发展而来的意义观可以称为共识意义观。它不同于意义的意向主义或观念论,它与人的三个世界紧密相连,与相应的有效性要求紧密相连。而且,它突出人的因素,即一种与客观自然世界和社会规范世界紧密相连、在主体交际过程中实现的主体间性的共识。

3.2 意义分析模式

在共识意义观中,意义理解成关涉人的三个世界的一种主体间性的知识(共识)。这种知识的形成来自于人的交际过程。它以客观世界的认知、反映为基础,以主观世界的外现为主要生成方式,以社会世界的规范性(规则性)为标志性特征。人的世界的划分具有层次性。一个人类共同体对应的是一个大的主体间性的世界,这个整体性的人类共同体面对的是一个范围与之相应的客观世界(其范围大小与这个人类共同体对客观自然实现人化的范围一致),同时所有成员构成一个社会系统。语言意义确定性的一面就由这个人类共同体在长久的不断的交际过程中,以整个共同体所拥有的三个世界为基础达成共识。这样,意义就获得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种共识而独立存在;脱离交际过程,形成群体意义。但这种群体意义是相对静态的,而人的世界总是处于变化之中。同时,静态意义因群体性而具有普遍性。单个主体对应的三个世界乃是次主体所能接触到的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与他交际的其他主体共同构成主体间性世界。所以,说话人意义又将确定的意义(群体意义)放回到单个主体的交际过程,分别用与具体交际过程中的交际主体对应的三个世界来限定。也就是说,这种共识性的知识在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三个世界对应时获得一定的确定性,但当涉及到个体具体的交际过程时,意义就随着不同交往主体的不同世界的各项参数而产生不同的说话人含义。各项参数就是与不同交际主体的三个世界分别对应的约束规则,即主体人化范围内的客观世界的真实性、社会世界的规范性、不同交往主体的真诚性。

须要指出,当交际参与者都满足真诚性要求时,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说话人的三个世界与受话人的三个世界完全重合,就会达成共识,双方完全领会对方的意思,交际完全成功;反之,当说话人的三个世界与受话人的三个世界出现偏差,即使双方都满足真诚性,双方也难达以成绝对共识。当然,“完全重合”、“完全不同”都是交际过程中的两种极端情况,部分重合和部分不同的情况更加常见。从方法论角度着眼,极端情况属于理想范畴。但从本体论角度着眼,中间过渡情况却更加现实。上述分析模式可以用图示如下:

为数众多、随不断变化的语境而形成的说话人意义的总体力量,推动群体意义不断演变。虽然这种演变比较缓慢,但是这却是语言意义发展和变化的必经之路。

总之,“从普遍语用学的观点看来,语言表达的意义可以根据下述情况加以范畴性的区分:看它是否能仅仅在具有呈示性功能的语句中出现,或者,它是否可以特定地服务于建立人际关系或表达意向”(哈贝马斯 2001:50)。意义理解成一种以要求真实性的外在自然客观世界为基础、以社会规范世界为指导的一种凸显主体内在世界的主体间性的知识。而且,这种共识意义观突出人的因素,即人通过语言与外在自然客观世界、内在主观世界、社会规范世界发生联系。

4 结束语

坦诚地说,建基于共识真理理论的共识意义观还只是一种构想。不过,其特点却比较鲜明:以人的外在客观世界、社会规范世界和内在主观世界为语境,提取语言的三大功能——呈示事实、表达意向和建立人际关系,进而构拟理解基础上的共识意义观。

此处,共识具有以下含义:(1)说话人与受话人之间的共识;(2)说话人之间的共识;(3)受话人之间的共识;(4)不同时代的交际者之间的共识;(5)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之间的共识。正是上述各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共识,不同主体之间的交际才得以可能,人类文明才得以传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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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3-15

【责任编辑 李洪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