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是人类走向海洋的世纪。面临人口膨胀、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等难题,世界各国越来越强调海洋在政治、经济、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战略地位,由此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随着陆上可供开采资源的日益减少,蕴藏丰富资源的海洋开始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而其间关于海洋划界的争端也越发激烈。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海运安全的重要因素,实施海上反恐战略、保障海运安全已成为各海运国家共同关注的对象。继《汉堡规则》后,联合国又一次启动了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进程,新的《运输法》必将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以及我国的海商海事立法产生重要的影响。而随着海上污染事故和海运安全事故的增多,为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增进海上运输的安全,包括油污、有毒有害运输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被制定出来,其中均设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研究均处于起步阶段,还不够成熟。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海运服务贸易的开放以及海运竞争政策已成为各海运国家关注的对象,这不仅关系到我国海运业的开放和发展,还关系到国际海运业的竞争和发展格局。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和海运大国,我国在国际海事司方面的地位却与之并不相称,因此加强海事审判改革,争取成为海事司法大国也已成为我国法律人的追求和法制建设的目标。这一切,不仅给传统的国际海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也为21世纪国际海事法的新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基于上述考虑,张湘兰教授主持的“二十一世纪国际海事法的新视野”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被批准立项(06JJD820006)。目前,一批阶段性研究成果已经出炉,本专栏所发表的4篇论文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论海上恐怖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与应对》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一种旨在一起公众恐慌或胁迫政府而从事的危及国际海运安全或利用国际海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它不同于海盗罪或海上叛乱活动。由于海上恐怖主义危害国际航运秩序,阻碍人类和平交往,因此海上恐怖主义应该和海盗罪一样,适用普遍管辖权。
《试论UNCITRAL运输法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认为,“海运履约方”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的新制度,以在最大范围内将参与履行承运人义务的海运履约各方,包括托运人、发货人、装卸人等纳入公约调整范围。公约还为海运履约方建立了实质性的赔偿规则,并且规定了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之间的连带责任。
《论船舶污染侵权法:以损害分散为中心》认为,船舶污染侵权法的理念已从注重损害移转过渡到以损害分散为中心。据此,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实施的严格责任已成为船舶污染侵权法内部构造的核心,而作为补充的货主赔偿基金则成为船舶污染侵权法的外部联接和补充。以损害分散为中心,船舶污染侵权法构造了船东和货主的妥协、施害人和受害人的平衡。
《船舶碰撞责任险承保范围的若干问题研究》从“碰撞责任”条款是否承保触碰责任,是否承保间接碰撞责任,以及是承保3/4还是4/4碰撞责任三个方面入手,来探讨船舶碰撞责任险的保险范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