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慈善》杂志:
您好!
最近经常在媒体看到“公益诉讼”这个词,对于这个概念好像有点明白,又不太清楚。在网上查查,说法也不一样。贵刊内容涉及慈善、公益、民生话题,能否给我们读者一个全面、明确的解释?谢谢。
北京 飞奔的蜗牛
飞奔的蜗牛:
你好。感谢你的信任。
“公益诉讼”并非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并且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统一认识。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缺陷。多数专家将公益诉讼的概念解释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与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也许上述解释不太好理解,其实关于“公益诉讼”,有一个最贴切的比喻,就是经济学界熟知的“公地悲剧”现象。国外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试验,一块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有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
近年来,一宗宗公益性维权事件陆续进入公众的视野,这些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都被媒体冠以“公益诉讼”而备受关注。比如公民起诉铁道部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违法;状告银行收取跨行查询费;发现电冰箱的容积与说明书不符,起诉中国家电研究院等。
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起诉的资格。因此,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并不少见,但由于缺少制度的支持,其结果常常处于不可预料的状态。而我国当下严峻的社会现实又迫切需要公益诉讼找到自己的代言人。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些部门随意涨价、违约、部门利益至上、暴利经营等失信于民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在环境污染方面,酸雨、沙尘暴、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生态问题无一不与违法行为有关,也已经影响到了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还有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等,公共利益处于无人救济或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大都由民间团体等非政府组织提起,这使得诉讼的公益性更强、影响更大、效果更佳。但愿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公益组织能肩负起代言公益诉讼的责任,制约垄断、暴利行为,切实维护普通民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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