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及对策建议

2009-04-22 06:57何雪飞
北方经济 2009年20期
关键词:工程款监察工资

何雪飞

2004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甚至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农民II资案件上的困难和问题

(一)造成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多,情况复杂,劳动保障部门不具备约束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职能,没有制约手段,大部分欠薪案件都是通过反复协调解决的。

(二)建筑领域因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合同、劳动纪律、建筑项目非法转包等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屡禁不止,是困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这些案件看起来是工资支付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工程款拨付、工程量的结算、劳务纠纷等,农民工工资处于整个链条的最下游。如果不能查清分包企业工程款的兑结问题。认定其责任主体:查清劳务分包之间的工程量结算问题,认定拖欠数额;查清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及其它纠纷问题,使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查清农民工记工、工资额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关系,以确定工资数额。“四个查清”不清劳动部门就无法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

(三)建筑、交通行业普遍存在层层转包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农民工的权益处于悬空状态。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后,唯一可以制约的就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但是80%的建筑企业和开发商都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国家和自治区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没有处罚规定,也没有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对欠薪者冻结、查封财产的强制执法手段。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拖欠工资案件下达的处理决定,待执行周期(从处理决定送达到移交法院强制执行需3个月)完毕,建筑工地的建筑企业已完工撤离,企业转移财产、经营者逃匿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五)有些农民工不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借讨要工资为名,索取清场费,破坏施工场地设备,或者聚众上访或闹事,采取极端手段讨要工资,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当地的建筑市场秩序。

(六)国家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有的“黑包工”为了要工程款,借机加大工资数额,给农民工开假欠条,恶意制造拖欠工资和讨要工资的事件,严重干扰了劳动部门正常的办公办案秩序。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恶意拖欠、克扣工资案件中,用人单位经常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作为执法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不同,在办案程序上无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单凭投诉者一方的说法,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数额难以认定。

(八)建筑领域欠薪问题备受关注,劳动监察机构承担了很多职责范围外的事情。如在政府的干预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把工资打到劳动部门账户上,由劳动部门发工资,并由劳动部门出具证明。劳动部门不是法定的支付主体,容易卷入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包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

(九)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人、财、物严重不足,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尤其是承担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后,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管相对滞后,造成被动的局面。

二、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一)建设资金不到位,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现象严重

很多房地产开发单位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建设,资金全部依赖贷款,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只能靠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施工后,工程款无法及时支付,进而使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二)挂靠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不当

很多工程是由“包工头”通过各种关系承包的,而又不具备施工资质,便挂靠一些建筑企业施工。支付工程款时是由开发单位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并不支付给这些建筑单位。包工头在保证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只将开发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的一部分支付民工工资。

(三)层层转包现象严重

很多建筑单位在与开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开发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便以更低的价格转包给其它建筑单位,自己并不参与施工。开发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截留一部分才付给分包单位。这样转包几次,真正发到农民工手中的已所剩无几。

(四)违法、违规施工和欠薪逃匿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工程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一些外地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在工程停工或完工后,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便人去楼空,使农民工工资讨要无门。

(五)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能全额收缴

工程完工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结账。一些工地在工程完工后。既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又不结账,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对策建议

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非常严峻。第一,由于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开发商、施工企业受金融机构贷款限制,资金链中断,将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上升。第二,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影响,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将面临关停、倒闭,企业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拖欠、克扣工资,甚至为避免支付工资而逃匿躲避事件也可能发生。因此,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预防和治理。

(一)建立和推行企业拖欠工资的各项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欠薪案件

1做好拖欠工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排查工作,全面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及经营情况,对其拖欠工资情况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解决,防止拖欠人下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

2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投诉。

3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将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涉及人数多、拖欠数额大的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

4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推动劳资双方自行和解,把欠薪行为解决在基层和发生初期。

(二)对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劳动保障、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督处理机制

1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交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建筑企业提供了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收取工资保障金凭证后,建设部门方核发开工许可。

2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时。建设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房产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应对开发建设和建筑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办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审批、验收或核发证件。

3建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号)要求,依法对严重违规和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在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自治区建筑市场。

(三)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1各地财政部门要设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的欠薪周转基金账户,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垫付工人工资的流动资金,为无主管部门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案件快速处理提供有力保障。

2成立由各地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建设、规划、房产、信访、公安、工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欠薪处理协调领导小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案要案及时召开解决协调会,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经营不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后,欠薪处理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对其财产封存,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法院拍卖。公安部门对经营者追踪处理,及时兑现劳动者工资。

3建立处理拖欠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处理劳资薪酬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4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对经过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对工资数额有争议,无法取证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程序处理。

5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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