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红
摘要: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已成为我国加速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助推器,它集中代表着国家的产业最高水平。与此同时,该类企业和员工的特质也使得企业内部劳资关系的矛盾日益突显,人员的流动加剧,劳动纠纷增多,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体力量——工会组织入手,在对技术密集型企业工会组织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工会组织在构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谐劳资关系中的新职能思考。
关键词:技术密集型企业工会组织和谐劳资关系
一、前言
技术密集型企业是指占用劳动力较少,但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科技专业知识、集中了高科技成果的产业部门,如计算机、智能控制、网络信息、电子通信等行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生产率高,产品技术性能复杂。经济效益好,往往集中代表着国家的产业最高水平。该类企业具有的高智力性、创新性,高投入、高成长、高回报性,机动性强和风险性高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具有高度知识化的人才。经过10余年的快速发展。技术密集型企业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加速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助推器。与此同时。该类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也日益突显。人员流动加剧。劳资纠纷增多,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关系营销的重要维度之一——内部员工市场关系营销,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员工协作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而要达到这个目标,企业必须重视关系导向的内部维度。因此,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如何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技术密集型企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确保该类企业劳资关系又能得到和谐的发展,成为我们思考的重大现实问题,而作为维护员工权益、实现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工会组织。其主要作用和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
二、技术密集型企业工会组织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劳资关系也称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组织如工会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以及政府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以及有关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关系。劳资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利益如何分配,直接关系到劳资关系的和谐。劳资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的劳资关系,就是要形成员工与资方及其代理人合作互利的关系,实现劳资共赢。
根据2004年浙江省经济普查数据,浙江省企业设工会的比例约为17.1%,个人参加工会的比例约为12.5%。姚先国(2008)通过对浙江省6县市区180余家企业和3700余员工的调研和计量分析,指出企业设立工会、工会总体覆盖率和多项因素显著相关:从教育因素来看,学历水平越高的企业越可能设立工会;从技术职称和等级来看,高职称员工比例越大的企业、技术等级高员工比例越大企业设立工会可能性越大;从企业规模和企业年龄来看,企业规模越大、历史悠久的企业更倾向于设立工会。规模较小、新生企业设立工会的意愿略低;从企业技术进步来看,技术进步和劳动关系紧密联系,互相促进。由此可以分析出。技术密集型企业工会组织已经初步完成了组织建设和生活福利保障的职能,但在现实工作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缺位和失职的现象,在构建和谐企业和和谐劳资关系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工会组织的独立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工会组织大部分处于资方掌控状态,多数是资方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职务,而且也没有单列的部门,一般都是附设在行政部门中,工会本应该是代表员工利益的团体,但是因为这样的体系安排,工会受资方的制约太大、也太多。导致工会组织更多地是对资方负责,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严重脱离了与员工的联系:而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要大力扶持技术密集型企业,发掘区域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所以对该类企业的工会组织独立性不加干预,只要企业成立了工会就认为必然可以履行职责而不予过问。
(二)工会组织的职能局限于基础性职能层次
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工会组织沿袭了工会原有的传统职能,即更多地关注员工的福利,组织集体活动,提供后勤保障,营造一种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氛围,而在处理新颖的劳资关系以及在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诸多问题上。力量微弱,只能“寄予同情”、“积极呼吁”。而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正当程序和途径,义正词严地去据理力争,维护员工正当权益,从而在员工中形成了工会组织就是“活动的组织者”和“生活的关心者”的印象。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员工密切关注的部分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更将削弱工会的维权职能。
(三)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能没有被员工充分认识
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大多在23~40岁之间,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强烈。会自觉地学习和接受现代劳工维权等进步思想,广泛地学习和交流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因而一旦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通过法律或劳动仲裁的方式来寻求个体问题的解决,而缺乏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和群体合法权益的意识,更不会想到可以通过工会集体谈判权的实施来获得劳资双方的势力均衡,以使群体利益最大化。
三、构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工会组织新职能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员工利益多元化的需求趋势已初步形成。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员工相关合法权益的维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为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工会组织职能要重新定位,要把重点放在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与社会表达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上,使之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体力量。
(一)强化工会的独立性保障,积极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工会是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要真正履行这样的职责,必须进一步理顺技术密集型企业工会的组织体制,使工会组织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如工会必须是一个独立部门,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工会主席由员工直选或行业工会选派候选人,经过几个月的试用后再民主选举产生:建立和完善对工会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工会干部的奖惩考核不与企业效益挂钩,而依据其自身职责的履行程度来考核,由上级工会组织和员工来评价。使工会干部有不维权就生存不下去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工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企业改革发展为中心,主动为企业分忧。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推进企业改革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动员和组织广大员工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工会组织要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参与权利,代表员工参与国家、社会和企业的事务管理,组织员工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民主渠
道作用,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推动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以提高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和企业地位,切实为社会和企业的和谐和进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升工会自身的法律素质,构建员工法律教育平台
工会之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给工会组织确定的法律角色。随着技术密集型企业社会化职能的不断出现,《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完善和实施,工会组织的维权责任范围也在进一步扩大,这就要求技术密集型企业工会工作者自身的法律修养应随之提升,需增强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自觉性。面对高学历、高素质的新一代知识型员工。工会干部应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和争取员工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劳动权益方面上。
教育员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是企业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以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的优势,运用独特的教育手段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如搭建员工维权的网络平台。把相关法律知识、员工维权中的困惑等通过正规的途径反映出来。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工会维权的亲合力。使员工在网络交流中得到启示、受到教育,做到情与法在实践中的有机结合,进而达到员工法律意识提高的目的。
(三)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在法律上已演变成“合约”关系,依据自由交易与权责对等的原则,缔约双方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由于员工个人的力量单薄。不足以与企业进行对等谈判,因此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在市场体系内,在劳资双方的博弈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力量,工会比政府权力直接介入更符合市场运行的规律,工会是通过集体谈判、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与利用价格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因而由工会调节劳资关系所支付的交易成本小于政府进行调节的交易成本。工会要起到谈判组织者的作用,展现劳资协商集体化的能力。切实维护好员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于萌芽状态。就像加尔布雷思所说。企业和工会两大利益集团在利润最大化和收入最大化的斗争中保证了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只有充分发挥工会在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的均衡作用,才能让工会真正成为推动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重要力量。在劳动关系运行环节,工会要切实发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可以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此举比单个企业的工资协商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协商的结果也更公平;也可以签订企业内单项集体合同,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工会组织既要敢于维权,又要善于维权:既要维护好员工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也要维护好员工的具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创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