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炎元
摘要:文章首先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然后结合新准则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求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关键词: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203-02
上世纪90年代引入的股票期权在我国资本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6 年,我国政府对股票期权政策作了较大调整,3月份将允许非政府控股的国内企业发行股票期权的规定扩大到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12月初,放开了对境内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发放股票期权的限制。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完善有期重大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可行性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新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以独立的会计准则加以规范,确定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该准则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然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实施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海南海药,伊利股份由于管理层过度激励和不当的会计处理,导致在2007年度出现亏损,还有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实施股票期权的过程中,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等其他手段操纵企业盈余,粉饰会计信息,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股票期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与世界主流会计准则的规范是一致的。对于特定公司的特定股票期权方案而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应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股票期权定价的可靠性取决于以下两个要素:各个估计参数的可靠性和计量模型的适用性。为保证估值的可靠,《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第52条规定: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时,对于无风险利率、预期的股票价格波动率等参数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对于采用什么模型作为估值技术,《股份支付》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股份支付》准则只在第14条中要求企业表外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由此推断,作为可靠计量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另一个要素——计量模型是由企业自己选择的。估值模型种类繁多,相同的参数置于不同的模型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股票期权费用化的会计方法下,对于微利行业的企业来说,选择不同的模型估值将成为企业盈亏的重要因素。这无疑使企业产生利用估值模型操纵利润的动机。尽管美国FASB只推荐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和二项模型,但这两个模型的计算结果是相差很大的。在我国,如果准则允许企业任意选择估值模式,后果则是令人生畏的。
为此,对实践中股票期权的计量提出以下两项建议:一是准则指南或解释明确规定允许企业选用估值模型,减少企业随意选择的空间;二是将要求报表附注中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做出更详细的规定:采取的估值模型、模型中无风险利率的数据来源、预期股票价格波动率的测算方法、预期股利率确定依据、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计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其遵循情况等。如果准则、准则指南或解释能够就上述两方面进行详细规范,则能大大提高股票期权价值确定的透明度、压缩价值中的操纵空间以及提高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可信度。
三、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争论一直较激烈,概括起来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表外披露而不作为表内项目确认;二是在表内作为费用确认;三是在表内作为利润分配事项确认。安然丑闻迫使人们摒弃美国长期秉承的在表外披露而不在表内确认的做法。但是股票期权在表内确认为费用还是利润分配,不仅理论界存在着争论,我国不同部门的政策法规也相互矛盾。按《股份支付》准则第6条的规定,股票期权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实质是将用于激励的资金作为报酬列入费用。《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将股份通过回购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在我国现有法规体系下,为了向高管人员支付股份所需的资金有两种列支方法:费用和税后利润。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分歧,关键在于向职工支付股份的性质界定:是激励性的,还是报酬性的?《公司法》第143条将支付给职工的股份定性为奖励,而《股份支付》准则将股份支付定性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尽管《股份支付》准则第2条将对职工的股份支付解释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交易,但对授权后不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准则将等待期区分为规定服务期间和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由此可见,准则并非认为所有的股份支付都是报酬型的,但从会计确认的角度讲,无论是报酬型还是激励型,股票期权的价值统统在费用中列支。准则的这种规范与《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是否相矛盾呢?
新准则不区分报酬型和奖励型均采用费用化做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无论报酬型股份支付还是奖励型股份支付都是报酬的构成部分,这种不加区分而将其全部计入费用的做法有效地避免了人为操纵利润从而改变以净利润为计算基础的诸多财务指标;二是所有上市公司对两种类型的股份支付均采用费用化的做法不失去净利润指标的可比性。但是,如果将报酬型股份支付和奖励型股份支付分别确认,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四、股票期权行权时的会计处理
在现行法规框架下,上市公司通常通过股票回购来满足主管人员行权和支付限制性股票的要求。会计准则规定:公司为实施股权奖励而回购的股票作为库存股处理,对库存股的核算采用成本法而不采用面值法。
1.成本法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股份支付》准则对股权激励条件下股份回购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在转让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股份支付》准则还对库存股的性质做出了明确规定: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应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这就意味着库存股属于所有者权益科目,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是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减少。按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股份回购将给公司的一些重要财务指标所带来影响。如每股净收益、每股净资产和控股结构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并不是因为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而产生,而是由于公司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所采用的账务处理方法所造成的,本质上是由于因为“库存股”会计科目的所有者权益属性及其对所有者权益的备抵所导致。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股份回购的本意只是为获取激励管理层的标的物,是薪酬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仅仅因为管理层激励方式不同而对公司重要的财务指标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公司对管理层激励方式有自由决策权的前提下,则很难否定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支付管理层薪酬方式同时也带有其他目的。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假定公司是进行纯粹目的的股权激励,没有其他任何意图,那么由于股份支付的报酬形式使得公司重要财务指标被动地发生变化,也是不合理的。
2.对股权激励引起的股票回购账务处理的思考。总而言之,《股份支付》准则对库存股科目的定性是使得差异存在的最关键因素。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于库存股的性质都认定为所有者权益,不认定为资产,主要是因为:首先,股票是股东对公司净资产要求权的证明,而库存股不能使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否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其次,资产不可注销;而库存股可注销;最后,在公司清算时,资产可变现而后分给股东,但库存股票却并无价值。但是,股权激励条件下的股份回购与其他目的股份回购性质完全不同,它只是公司基于回购成本的考虑而提前回购导致被动地短期性持有自己的股份,持有期间具体说来就是回购日至行权日这段时间,低于一年。在公司无注销股份意向和持续经营假设下,上面三条理由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而回购公司股份是不成立的。基于上面的分析,可以设想公司在股权激励中股份回购会计处理时不作为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同时递减,而作为资产的一种转换,亦即借贷方均为资产。但这样做的问题是将库存股作为资产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另外,没有投票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库存股仍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之中同样是对所有者权益真实数额的歪曲。由于股权奖励产生的暂时性库存股对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及股权结构的影响无法通过改变现有的表内确认和计量规范加以解决,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完善表外披露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做法是:(1)公司在按股权激励方案回购公司股份的会计年度,会计处理仍然按照现行的库存股成本法核算,财务指标仍然正常计算;(2)在即将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解释中,除现有的两点规定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考虑库存股备抵情况下的每股收益指标和每股净资产指标,并就股权激励引起的股票回购对有关财务指标和股权结构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参考文献
[1]杨有红,谢萍.股票期权会计规范评析与建议[J].会计之友,2007,(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