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分析

2009-04-21 03:59
当代学术论坛 2009年2期
关键词:时滞阶层差距

张 江

摘要:从促进公平收入分配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当考虑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因素、地区差异因素。在实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指数化时,应当区分收入级次决定是否设置人为时滞,使税收的自动稳定经济功能服从于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应当因地制宜的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以同时达到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和支援不发达地区的目标。

关键词:费用扣除标准;物价水平;地区差异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政府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各项政策中处于核心位置。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收入数量,更关系到税后公民间的收入差距。既然要利用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收入分配,就必须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探讨,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总体上是“一刀切”式的全国统一标准。2006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又提高到2000元。这种费用扣除标准,虽然考虑到了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因素,但并没有形成一个长效调整机制,在调整过程中,必然难以做到规范和准确。至于地区差异因素,不是考虑不充分,就是根本不与考虑。这样固然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工作,但是对它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收入分配的固有职能却构成了严重的削弱。下面,就从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和配合国家政策两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探讨。

一、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因素

从1994年制定现行税制开征个人所得税到现在,物价明显上涨。1994到2007年度的消费物价指数和通货膨胀率如表1所示。

2007年以来,通货膨胀开始席卷中国内地。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1%,拉动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是食品价格。前三季度,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0.6%。其中,粮食上涨6.3%,蛋上涨26.2%,肉禽及其制品上涨29.1%,水产品上涨4.6%,鲜菜上涨3.0%。生活资料的大幅上涨加大了老百姓的生活成本,2008年1月份,全国CPI指数上涨7.1%,2月份更是创下了11年来单月最高增幅,上涨8.7%。也正是出于物价上涨方面的考虑,调高起征点(应为免征额,即费用扣除标准)的措施才得以落实。与物价上涨幅度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是明显滞后和不足的。财政部长谢旭人吁提高个税起征点,抑制物价上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在线调查(1879人参加)显示,只有3.9%的人支持“优先给富人减税”的观点;而64.0%的民众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让中等收入人群应对物价上涨”的需求更为迫切。调查显示,大多数民众能接受的个税起征点远远高于现行的2000元。44.4%的人认为起征点应该定在5000元。25.8%的人希望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16.8%的人认为4000元比较合理,仅有10.8%的人愿意维持现有标准。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课征不至于课及基本生活费用,影响公民正常生活,其费用扣除标准应当随物价上涨进行相应的调整,王俊杰等(2007)认为提出应当建立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指数化调整的机制。

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调整主要是针对免征额(也就是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和纳税级次的调整。将免征额上调当年的纳税优惠政策与基年政策一致;对纳税级次进行调整是避免通货膨胀将纳税人上浮至更高的税率档次。

以2008年1月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为例,现行税法规定当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可扣除800元记为应纳税所得额,当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可扣除收入的20%。进行免征额的指数化调整:

4000×(1+50,88%)=6035.2

800 x(1+50,88%)=1207.4

即指数化后可将税法叙述为:当每次收入不超过6035.2元时免征额为1207.4元,当收入超过6035.2元时,免征额为收入的20%。

调整后的影响:(1)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个人所得税进行指数化调整后,短期内对于财政收入的冲击不可避免。但是,对中低收入阶层基本生活费用的保障,应当优先于单纯保障财政收入。况且,从中长期来看,税收的减少构成公民的收入增加(主要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加,而他们的边际和平均消费倾向都是比较大的),进而引起他们消费的增加,通过乘数效应大幅度提高国民收入,也就是税基,反而会增加财政收入。

(2)对自动稳定机制的影响:税收是自动稳定器的组成之一,当经济高涨时,累进的税率会征收人们更多税款;在经济衰退时,又因纳税级次而自动降低人们的税负。有学者注意到,对税制进行指数化修正会削弱这一机制的效果,不利于经济的自我恢复。王俊杰等(2007)认为,对此在对税收进行指数化调整时可以人为设置时滞和调整起点,即对某年税制指数化调整以上一年度的通货膨胀率为依据或仅对通货膨胀率超过某一数额的部分进行调整。笔者则认为,应当在较高收入级次的指数化调整上人为设置时滞和调整起点,对较低收入级次则不必如此。因为中低收入阶层来说,他们的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支出都要用于维持本人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不会因为经济的高涨和衰退产生明显改变。在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调整上人为设置时滞和调整起点,若波及中低收入阶层,除了增加他们的负担。不会对稳定经济产生明显的稳定作用。反之,如果因为人为设置时滞降低了他们的消费支出,只能降低他们的生活质量,在事实上损害公平目标的实现。如果降低了他们在子女教育上的支出,妨害了他们的子女在未来获得较高收入能力的形成,更会产生贫困世袭的恶果,在长期内危害公平。

二、地区差异因素

众所周知,我国的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例如:1978年至2005年,东部GDP占全国比重已提高了11.8个百分点,而包括西部在内的其他区域所占比重则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05年全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实现程度达到28.2%,比上年提高6.6个百分点。而与此同时,东部地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实现程度为47.6%,而西部仅为1.3%,两者差距悬殊。

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实现共同富裕,国家对西部地区采取了以转移支付为主的一系列的财政经济扶持政策。在这种大背景下,云宗元(2005)提出应当坚持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以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他认为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减除费用出现地区差异,富裕地区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逆向税收调节。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

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实际上,以上看法虽然看到了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却忽视了不同地区的必要生活费用由于物价的巨大差异而差别很大。东部发达地区的物价远远高于西部不发达地区,同样的月工薪收入,在西部地区算是中等收入甚至是高收入,在东部地区,尤其是上海、深圳等地,维持基本生活也是捉襟见肘。因此,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全国统一,应当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主要是支援不发达地区和保护中低收入阶层两方面因素。

(一)支援不发达地区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的地区差异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利用财政手段加快中西部发展,缩小地区差异,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在调节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方面,还是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若仅仅考虑从发达地区集中更多资金帮助不发达地区,的确应当维持现行制度:全国统一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而且应当尽可能的以不发达地区的基本生活费用为准制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因素

问题绝对不是象上面考虑的那样简单。需要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的,不仅是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有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实现各地区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

不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阶层需要政府的支持,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阶层也需要政府的保护。若把在全国统一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为前提,政府必然陷入两难境地:若以发达地区的物价水平为依据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必然会导致不发达地区的绝大部分人根本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严重影响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通过减少当地对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的资金和减少中央政府对不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资金,间接影响不发达地区政府扶助当地弱势群体的资金两个方面削减政府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能力和力度。若以不发达地区的物价水平为依据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又难免在征税时课及发达地区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费用,也不利于促进公平收入分配。

如果政府在上述两种费用扣除标准之间进行折中,也无法很好的同时达到既调节地区差距,又保护了中低收入阶层这两个目标。不但不能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恐怕一个目标也不能达到。而这两个目标,又必须同时达到。

(三)对策

要同时达到支援不发达地区和保护中低收入阶层两个目标,只能放弃全国统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个前提。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各个地区(似乎可以以省级行政区为准)分别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所考虑的仅仅是基本生活费用部分。与现行制度相比,不会严重影响政府从发达地区获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鉴于个人所得税的40%归地方所有,中央政府获得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又仅有一部分用来支援落后地区,所以不会明显减少从发达地区获得,用于支援不发达地区的资金。与此同时,与现行制度相比,却可以更好的保护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阶层。况且,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阶层有了更高的实际收入,可以扩大消费,促进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来支援不发达地区。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能够促进公平收入分配,应当:(1)实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指数化调整制度,在较高收入级次(似乎可以设计为平均收入的5-10倍)的词整中可以设置人为时滞和调整起点,以实现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经济的功能。在较低收入级次的调整中,不应设置人为时滞和调整起点。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2)鉴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巨大物价差别,以及由此导致的基本生活费用的巨大差别,应当实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各个地区分别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度。在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同时保证个人所得税不课及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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