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发票”的可行性分析

2009-04-15 08:10邹晓宇
关键词:有奖税务机关中奖

张 昆 邹晓宇

摘要:到饭店就餐成为绝大多数人必不可少的日常行为,但消费者除有报销需求外,几乎没有餐后索要发票的习惯。发票在人们的经济生活、经济往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经济交往的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重要依据。然而,怎样使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仍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有奖发票是否能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文以餐饮业发票为例,分析发票刮奖制度的短期可行性。

关键词:有奖发票理性消费者有奖发票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1

1 “有奖发票”制度的起源

有奖发票,即一种在取得发票时有一定概率中奖的发票。我国最早实行“有奖发票”制度的台湾地区,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多年的实践和经验已使台湾当局政府能灵活运用该项制度使其有效服务于政府税收。不仅如此,台湾已于1990年制定出《统一发票给奖办法》使其“有奖发票”操作起来有法可依,逐步走向完善化。鉴于大陆与台湾市场经济发展的相似性,1989年3月国务院在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首次涉及了有关试用“有奖发票”办法的问题。根据此通知的精神,1990年前后国内开始在福建省的福州市和河北省的唐山市进行有奖发票试点。由于缺少充足稳定的发放奖金的来源,两地税务机关均出现无力继续支撑的局面,“有奖发票”制度就此夭折。有奖发票试点的夭折并没有阻止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扎根和近一步的发展,1998年4月1日,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率先实行有奖发票奖励制度,这是我国国内“有奖发票”制度正式的开端,自此,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火热推行有奖发票的局面。有奖发票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并为促使消费自觉索取发票、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积极作用。

2 “有奖发票”的可行性分析

“有奖发票”在我国已经启动多年,其效果怎样,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餐饮业的经营纳税环节中,本文主要考虑三个主体,一是餐饮业经营者,二是税务机关,三是消费者。税务机关推行“有奖发票”,实质是希望消费者自行自觉索取发票,将税务机关的监督责任社会化。让全民,让消费者都参与依法治税,参与到社会监督中来。税务机关所想达到的效果如图1所示:

可以看出,“有奖发票”针对的对象是消费者。推行有奖发票的本质,是以开奖的形式激励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从而达到堵塞逃税款的漏洞的目的。那“有奖发票”可行性问题的关键就可以转移到,有奖发票是否能促使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能促使多少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的问题上来了。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条件下,整个问题也可以转换为理性消费者对是否索取“有奖发票”的决策,也可以说是在不同条件下的税务机关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影响理性消费者决策的因素,主要在于索取发票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在短期里,生产经营者不会改变价格水平,三方的博弈只是简单的多个一次博弈,任取其中一次考虑即可。从根本上看,税务机关和经营者可以给出“奖励”的“底线”是有区别的,这就决定了这个博弈中最后的赢家。这里,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假定经营者在完全不开发票情况下能逃避的税收为a,即税务机关能增加的税收收入最大也为a。税务机关可给出的最多的奖励一定是比漏掉的税收少的,也是小于经营者能给出的最大限额的。税务机关不可能在 “奖励”的总额方面胜过经营者。税务机关想要扭转局势,必须辅以别的手段。如增加经营者和理性消费者的风险。如加大对经营者不开发票的处罚力度。在短期看,这三方的博弈只考虑每一次的收益和成本,不存在利益关联。税务机关和经营者都希望把自身利益的一部分让给消费者,从而侵占对方利益。消费者在这个博弈中占到了有利地位。消费者作为“裁判”,选择税务机关或经营者最终谁胜出。从实际情况来看,发票的中奖率是极低的。税务机关拿出作为奖金的部分占税收的比例很小,而经营者则常常开出8.5折或9折的优惠来诱惑消费者。就一般情况,消费100元大概可以得到10元的优惠,而“中奖”得到5元的概率都很低。从总量上讲,经营者给出的“奖励”是远远高于税务机关给出的“奖金”的。那为什么近年来“有奖发票”还是取得了巨大成功呢?首先,消费者并非属于同一利益的整体。在“有奖”情况下,相当于把有限的奖金分割到更有限的消费者上。这样分割的效果,是极大不均匀的,会导致中奖的消费者的利益畸高,而没有中奖的消费者利益为零。其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假设上。理性消费者并不一定关注平均收益,也会关注有可能的畸高收入。有奖发票的性质和彩票类似,都有可能取得大额奖金。所以尽管中奖率低,许多理性消费者在“万一”中奖的诱导下还是会选择索取发票碰碰运气。这部分受小概率大奖诱惑的理性消费者,是“有奖发票”的索取主体之一。总体上看,“有奖发票”的成功是建立在理性消费者对小概率大金额的奖金希望上的。我们且认为这种理性消费者有博彩需求。这种有博彩需求的理性消费者的所占的消费者比例是“有奖发票”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若有“博彩”需求的理性消费者所占比例很小,有奖发票的推行则是无效的;若有“博彩”需求的理性消费者所占比例很大,有奖发票的推行则是有效的。

3 结语

2008年,一些地区娱乐餐饮业有奖发票将改革,奖额和中奖概率均大大提高,希望以此来吸引消费索取发票。提高中奖额和中奖率的方法相当于提高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收益。然而,正如前面所介绍的,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所有奖金的额度却是小于总的经营者可以给出的“打折”,税务机关始终处于不利地位。这样每隔一个时期就增加奖金,会导致税收的流失越来越多。以票控税,税务机关钟情的“有奖发票”,是否真的能从根本上堵塞偷逃税款的漏洞,还值得思考。

参考文献:

[1]王芳.“有奖发票”制度——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之一.

[2]孙玉栋.有感于“有奖发票”涉外税务论文.

[3]刘志云,郑鲁英.对有奖发票的反思.

[4]盂丽君.对推行有奖发票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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