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看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及对策

2009-04-15 08:10
唯实 2009年3期

赵 华

摘 要:在对网络这一新媒介的研究中,主体问题已被越来越多地关注。网络主体与现实主体有诸多的不同,这些不同导致一系列伦理问题的产生,因此,采取可能的对策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以促使人们认真反思科技所带来的新媒介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关键词:伦理主体;网络荣辱观;网络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3-0031-04

网络的迅速发展表明,信息高速公路改变的不仅仅是速度,虽然速度就已经具备改变社会结构的能力,但信息高速公路更带来新的社群组织形式。如果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当人处在新的社群组织关系中时,新的主体也必将形成,同时,必将会产生与之相关的新的伦理问题。

一、网络主体与现实主体的不同

在现实社会中,作为主体的个人都是以相对于客体的独立状态明晰地存在着,就像马克•波斯特所描绘的:“如笛卡尔的主体是站在客观世界之外的,那个位置能使主体获得关于相关的客观世界的某些知识;或是康德的主体,它既作为知识的本源立于世界之外,又作为那种知识的先驱对象而站在世界之内;或是黑格尔的主体,它身处世界之内,改变着自身,但因此而实现了世界的存在的终极目的”[1]65。但在网络社会中,“当一切都经过0、1两个字节进行符号的组合时,进入网络中的主体就成为被组合了的虚拟主体,形成的已是虚拟的世界。这不再是人与世界的对峙,而是人与机器的组合问题。在网络的互动过程中,要想直接实现黑格尔式的人与自然的和解、人与人的和解,要想直接实现海德格尔式的天、地、人、神四重映现的圆舞状态,根本无法触及到网络社会的根本问题,因为黑格尔与海德格尔式的沉思,反映的都是工业社会的理想”[2]。正是这种虚拟,导致了网络主体与现实主体最根本的不同,即网络主体是模糊的。

在网络社会中,作为主体的人是以多方位的模糊状态呈现的。首先是存在方位的模糊。现实主体一般以“在场”的方式确定方位,“在场”意味着主体存在于特定的场所、特定的时间内。而虚拟主体往往是以离场的方式存在,主体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实现网络写作和网络交往,但方位的模糊并不妨碍其行为目的的实现。其次是存在时间的模糊。方位的模糊必然导致由方位确定的时间的模糊,主体可能与场所不在同一标准时区内。最后,主体交往的对象也是模糊的。由于虚拟主体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相互作用,以不在场的方式存在,因而其交往对象是很难确定的。场所、时间与对象的模糊使得虚拟主体之间的界限消失,从而使得主体可以在虚拟的世界中自由驰骋。而在现实存在中,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甚至人的阶级和阶层的不同所导致的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界限是明晰的,这种明确的界限会阻碍现实主体的自由流动,使主体的行为受到约制。网络主体的这种“模糊”意味着虚拟主体和客体的同一,在模糊的过程中,主体得到建构,但虚拟主体一经建构,即与现实主体发生时间、空间上的分裂,从而被解构与分散。

由此,网络中模糊的主体导致了和现实主体的另一截然不同,即主体身份的同化。在网络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往往不是由直接对话、行动等来完成,而大多是通过电脑写作(如电子邮件服务、网络聊天、网络会议等)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扩大了写作的领域,使它覆盖了以前限于面对面的交流、信件和电话等交际领域。电脑写作的这些形式似乎对主体有着明确的效果:1.它们引进了游戏身份的新的可能性;2.他们消除了性别提示,使交际无性别之差;3.它们动摇了业已存在的各种等级关系,并根据以前与它们不相干的标准重新确立了交际等级关系;4.最为重要的是,它们分散了主体,使它在时空上脱离了原位。”[1]90

可见,现实中主体和客体的一元关系已消失在网络双向化的过程中,主体在过程中形成而不是预设。主体并不是先在预设的所谓“自由、平等、博爱、理性”的人,而是在媒体塑造下的环境中一点点建构出来的,主体的建构并不是静止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着。真实的人一切可以识别的自然条件在这一过程中全部被抹去,没有保留任何身份的痕迹,在这里,匿名是完全彻底的,身份在交际的结构中被虚化了。这样,在网络写作以及其它的网络活动中,作者与写作、说者与聊天者、主体与客体就有了一种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就会走向同一性,走向身份的同化。德里达有关明信片的分析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德里达认为,明信片一经寄出去,便成了经历一段距离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因为邮政的网络可能成为一种“公开的”信息,每个处理它的人都可以阅读,因此,它不仅在与收信人进行交流,而且还与很多未曾预料到的读者交流。其结果,就像德里达曾在一张明信片上写的:“你是谁,我的爱人?”“你是如此之多,如此被割裂开来,隔离开来,就算你在我面前,跟我说话,我也难把你辨认。”[1]105明信片尚且如此,网络不更是如此吗?

二、主体不同所产生的伦理问题

第一,网络中主体的模糊使其道德责任更易淡漠。所谓道德责任,是指主体对其选择的行为的善恶及价值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主体对社会成员、社会集体所应自觉履行的责任;二是指主体对自身行为选择的过失及不良后果在道义上所应当负的责任。在现实社会中,主体由于身份的特定化和规则的明确化,因此,会或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起自己的道德责任。但在网络中,身份的模糊为主体逃避责任提供了借口,而规则的不明确又为主体逃避惩罚提供了可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网络使主体拥有了比现实中更为开放的权利,这种开放性以多态势表现出来。首先,主体可以在网上较为自由地传播自己的观点,可以创立私人性的传播空间,因此,在网络中,实际上每个人都获得了传播的权利。其次,网络传播的方式既可以点到面,又可以点到点,还可以面到面,这就保证了传播主体在传播地位上的平等性。最后,网络中信息传播是双向互动的,受众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可以主动选择并加以回复,从而使自身由接受者变为传播者。这样,传播者与接受者的身份就模糊了,而信息的双向交流也让信息的权威性得以消解。权威的消解意味着权力的消解,权利的加强。然而,也正是由于这种开放的权利和模糊的责任,人们才会看到在网络中有些主体往往会绞尽脑汁,甚至不择手段,以诋毁、贬低或是诬蔑他人来突出自己。如在网络最常存在的“火焰战争”(指尖刻辛辣的在线交锋)中,“在火焰之战最激烈时,会有许多绝技表演,谓之‘怒吼。那是一种疯狂的独白,由肥皂剧式的煽动到伴以猩猩表演般的艺术形式,应有尽有。其特点有擂拳式的标点符号,加强语气的大写字母,有亨特斯•汤姆逊(Hunters Thompson)式的‘宰了他们,让上帝把他们去分类的恶言”[1]5。网络生动地体现着混沌学强调的“蝴蝶效应”:一只纽约的蝴蝶扇动翅膀,导致了中国上空的风暴。一个主体不负责任的言论,可能直接导致众多跟从者的不负责任,最终将导致整个网络社会责任意识的淡漠。

第二,网络主体身份的同化使道德评价失衡。道德评价是指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对自身或其他个体和群体已经发生的行为以及其他道德现象所作的善恶性质及价值的判定,它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评价活动。在现实社会,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伦理关系中的,如“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等,特定的伦理关系决定了人特定的身份和特定的行为标准,因而人的评价也是有意识、有依据的。但网络中主体身份的同化使一切特定的伦理关系都不复存在,人仅仅是作为符号在与他人发生着关系。“登在网上小组讨论上的电子短信与手写或打字机打的信函在几个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正如公共厕所里的涂鸦一样,他们的作者有时是匿名的,通常用的是假名,几乎总是陌生人。这就是无实体交流的混乱所在。这是一种借助技术而存在的后现代多元化的身份景观。它没有性别、种族之差,也没有其他的问题建构。在网上,使用者脱离了生物的、社会文化的决定因素而自由飘荡。至少他们具有个性特征的语言使用并不表露他们是白人、黑人,是否受过高等教育还是一个初中执行插班生等等。”[1]3作为符号的人,在网上已经无法分清主体与客体了。同时,在网络中,由于众多主体都是不相识的,所以他们对某一行为的评价更多是一种“从众”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认识往往会成为群体的认识,个人的意见往往能左右群体的意见,因而某种评价结果常常就会被大规模地传播。但就如本杰明1936年在论文《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表达的那样,大规模的传播意味着内容的非语境化(decontextualized),在这一过程中,内容丧失其灵韵,每被传播一次,意义就衰减一次,直至变成其它的意义。在网络社会中,本来就缺乏行之有效的伦理体系与标准,这种大规模的传播更使得评价没有了依据,没有了标准,没有了肯定与否定的结果,甚至于主体不知是为何而评价,惟一有的就是“我评价了”。为了评价而评价,评价处于失衡状态。

第三,责任的淡漠和评价的失衡最终将导致现实主流价值观在网络中的被颠覆。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曾在他的《动机与人格》中将人的一切需要归结为三大类型:一是“低级需要”,即生理需要,也就是物质需要;二是“中级需要”,也就是社会需要,包括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三个层次;三是“高级需要”,也就是精神需要,包括认识和理解的欲望、审美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三个层次。作为人,自我实现是人的需要的最高层次,即使是以虚拟方式存在的人,也依然不能摆脱这个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在现实社会中,人要达到自我实现,不仅要克服许多客观的困难,更要超越许多主观的束缚,这对许多人来说是永远无法完成的事情。但网络却给了人们一个便捷的途径,人们可以在网上直接以实现了自我的身份出现,也可以用各种各样随心所欲的方式来表现想要实现的自我,而不必去在意人们的或赞扬、或批评、或不屑与谩骂(甚至这些都可以成为他们实现自我的手段)。责任的淡漠使现实社会中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在这里被那些实现了自我的人所抛弃。如集体主义强调尊重个人,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关爱,但由于在网络中主体都是以匿名的方式隐身出现的,所以对别人的攻击往往成为突出自己的主要手段,个体本位的价值观在这里直接凌驾于集体主义之上,成为了某些人的主流价值观。同样,集体主义强调新型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强调尊重个人利益,但个人利益不能损害其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集体利益。但在网络中,评价的失衡会使某些主体的自我利益冲动不合道德,良心、理想等原本神圣的东西被嘲弄,劳动、节俭等基本的美德被抛弃,金钱成了他们身份的代表,“炫富”、“比富”成了他们自我的惟一体现。当现实中的主流价值观被颠覆时,是否应该形成一种主流的“网络价值观”呢?这是值得网络人深思的。

三、一些可能的对策

第一,因为网络主体的虚拟性这一客观现实,加强网络荣辱观的建设就成了重中之重。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荣誉和耻辱,是荣辱观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褒贬评价以及人们对这种评价的自我感受。因此,“网络荣辱观”可以使主体对他人在网络中的行为进行正确的褒贬评价形成主体对这种评价的自我感受,所以加强网络荣辱观的建设可以使网络主体更具有荣辱感,从而形成正确的“网络价值观”。知荣辱是人性的标志,是人区别于动物、人之为人的重要标准。虽然在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被表层的数字关系所掩盖,但正如波斯特所指出的,电脑对话者并不自由,符号交流不仅受禁于电脑化的自我定位系统,也受禁于先前的自我建构,它无法超越其文化上、语义上、思想上的特征,这些特征并不随着话语转变为ASCII码时而减少。也就是说,虽然在网络中,人的生存超越了时空的局限,以“虚空”的方式走向一种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并不是真正的普遍性。由于现实时空等因素的制约,文化,特别是意识形态等因素对信息传播的控制,主体其实还是一种特定的存在,同样生活在“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中。而要加强网络荣辱观的建设,最有效的方式则是在现实中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建设。网络主体在现实中都是有荣辱感的人,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观念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把思想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为各民族、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行为得失,确定价值取向,做出道德选择,提供了基本规范”[4]。因此,在现实中大力加强“荣辱观”建设,会有助人们成为“知荣辱”的人,从而使主体在网络行为中自觉地促成“网络荣辱观”的形成。

第二,针对不同的主体加强责任意识。网络荣辱观的建设最终还是要通过主体的责任体现出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当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网络社会中时,当不负责的言论通过网络的“蝴蝶效应”使网络秩序越来越混乱、越来越多的主体被有意无意地伤害时,越来越多的网络主体也开始意识到责任对网络世界的重要作用。“人们设想伦理可促使一些传媒以更负责的方式来对待各类型的主题,更何况,媒体的责任与其市场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正如社会需求某种‘与之相适应的产品一样,伴随着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公众要求高质量、准确、深度调查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人们需要一个‘披露真相的市场。”[5]而要形成这样一个市场,负责任就不得不成为每个网络主体的必然选择。当然,在网络中,不同的主体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比如:就网络信息的发布者而言,保证信息的真实是他们首要的责任,因为虚假信息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其结果可能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而对网络的管理者(如网络管理员、BBS版主等)而言,尊重他人的隐私、保证网络规则的公正性则是他们首要的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网络社会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而对网络技术的开发制造者而言,为他人创造有利的技术条件,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去损害他人就是他们的首要责任。

第三,加速网络立法,利用硬性手段解决某些伦理问题。由于网络影响的范围不只是某个群体、某个领域,而是整个人类,这就要求各个群体、各个个人都参与进来,因此,在网络中,道德已从单数变为算数,已从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变为整个群体的准则。问题是在网络中如何使个人的认同变为群体的认同?如何使部分的认同成为整体认同的支架?通过法律的调控无疑是较为有效的一种方式,这方面欧美等国都有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在我国,早在1994年就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网络法律法规(如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已出台并已成为人们在网络行为中的基本准则。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的调控可以使人们对伦理道德的认识加深,因而它也必将会有效地解决新出现的伦理问题。

总之,在网络社会已发展成为人类社会一部分的今天,已经产生了这样一种迫切的需要,即需要把“对话的精力不仅仅集中在人们如何了解和理解世界及其意义方面,而且集中在人们应该如何行动方面。即在(不论怎样理解的)实在之支持性、普遍性和遍覆性的资源、能量和目标的背景之中,在对自己、对他人、对自然的关系中应该如何行动方面”[6]。因此,正确认识网络中新出现的伦理问题并寻找解决的对策无疑是我们应采取的必要行动之一。□

参考文献:

[1]王逢振.网络幽灵[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

[2]仰海峰.马克思与形而上学的颠覆[J].哲学研究,2002(4).

[3]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

[4]李长春.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N/OL](2009-2-22)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4377530.htm/.

[5]利波维茨基.责任的落寞:新民主时期的无痛伦理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70.

[6]孔汉斯,库舍尔.全球伦理[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141.

责任编辑:戴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