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遵循的是先分别立法,再统一立法的路径。也就是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路径是从规范类型化行政行为的程序着手的,即先出台制定规范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不利处分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授益处分程序)等等。可以说,在横向的类型化的程序建构方面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探索各类型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共性方面,或者说,在探索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基本纳入程序法治的轨道方面,我们却一直没有找到突破口。这也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和立法机关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和难题。
在国家层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停滞不前的情况下,湖南省人民政府率先开始探索的地方统一行政程序立法,适时的为我们开启了一片新的天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标志着当地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而且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们相信,“湖南经验”会引起很好的示范效应,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像湖南一样,在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方面,做出更为积极的探索和努力,为全国性的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奠定良好的基础。
(摘自《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