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金融危机影响,有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而有意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谨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仔细了解情况,拒签不知情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上述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情况作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二、签约落在纸上,拒签口头承诺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若仅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所以,农民工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三、查清用人资格,拒签主体无资格的合同。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要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
四、细读合同条款,拒签条款不全合同。农民工外出打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索取规范合同文本,避免遗漏重要条款。若单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细阅读对于报酬、岗位、试用期、合同终止与解除等重要条款以及岗位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
五、工资条款纸上约定,拒签含糊不清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再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六、牢记基本权利,拒签侵犯权益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还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其他法定休假日应安排休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掌握录用条件,拒签拖欠克扣合同。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录用标准”,就可能出现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随意降低、克扣工资或延长试用期限。所以,签订合同前,农民工需详细了解用人单位录用条件,最好书面确认录用条件。
八、拒绝违法行为,拒签卖身合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农民工要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及“一切行动听从单位安排”等违法行为严词拒绝。
九、平等协商签约,拒签生死不管合同。签订合同前,农民工可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介机构咨询,确认合同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如遇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逃避责任的不平等条款,农民工要及时提出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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