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下数字图书馆授权模式浅析

2009-04-14 02:41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数字图书馆

鲁 冲

摘 要:伴随着海量的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成为信息传播有效途径。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没有明确规定,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产生严重利益冲突。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应当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完善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授权模式 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我国涌现许多数字图书馆,如超星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以收集作品、传播知识为目的。2002年开始出现由于数字图书馆没有获得授权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诉讼。2002年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是我国首起数字图书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近日出现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再次将数字图书馆侵权推至风口浪尖。

这类案件说明,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数字图书馆授权模式缺系统规定,侵权现象极易发生;另外,平衡作家著作权和公众获取知识之间的利益,完善作家维权机制,是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

二、数字图书馆授权中存在的问题

图书馆作为信息传播重要机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助推器。为激励著作权利人不断创新和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分享,应当完善制度来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而现行法律并不利于数字图书馆发挥其功能。

(一) 合理使用制度。

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规定了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图书馆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间接获取经济利益一般难以界定。《条例》第7条第2款还规定,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根据这一规定,珍贵的作品被收藏起来,而没有被实际利用,难以体现数字图书馆知识服务和管理的功能。

(二) 现有授权模式。

在海量作品环境下,数字图书馆若一一和著作权人协商获得授权,成本很高。实践中数字图书馆往往采取以下授权方式。

首先,刊登声明模式。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著作权人维护其权利的时间,属于先斩后奏的霸王条款。其次,授权要约模式。即著作权人在图书出版时,随书刊出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等内容,但此种模式难以应对侵权纠纷,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作者要主动进行维权。最后,一揽子授权模式。为节省授权成本,图书馆与出版社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出版的文章其可以使用,但未具体约定授权使用的是哪些图书。这种模式虽然方便快捷,却没有兼顾著作权人权利,作者为使稿件能够被采用,一般不会提出反对意见。

三、完善数字图书馆授权模式建议

数字图书馆如果不注重作品版权问题,大量使用或不正当使用作品信息,著作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著作权人缺乏了创作激情,最终影响数字图书馆发挥其传播功能。只要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创作和传播,就应当保证创作者在读者使用中获益,对版权人保护不应超出法律设定的利益平衡目标。

(一)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做了列举式规定,但难以囊括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所有情形。笔者认为,只要利用作品是了维持信息正常传播而不是商业目的,就应当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例如,应允许数字图书馆进行电子版本的馆藏复制并提供浏览服务等。

(二) 扩大著作权法定许可范围。

第一次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第8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第9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这两条规定为数字化作品和传统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提供相关依据。可见,法定许可一般赋予公益性行业,并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反对自己的作品进入法定许可范围,应当拥有发布禁用声明的权利。法定许可规定统一交易标准,不仅避免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弱保护,而且能够扩大作品传播范围,实现经济利益。

(三) 著作权集体管理现代化。

纵观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建设过程中大多带有行政色彩。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设立。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质上应当是服务性非盈利组织,而不是管理机构。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时,应当让其发展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摆脱行政色彩,才能充分发挥集体管理功能。

四、结语

我国法律缺乏对数字图书馆授权的系统规定,从而出现大量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人版权的现象。传统的授权模式交易成本高,容易引发版权纠纷。笔者认为,要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问题,应当寻找到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完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现代化,才能满足数字图书馆取得海量授权要求。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建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版.

[2]靳学军、宋鱼水.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人们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3]湛益祥.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学.2001年第9期.

[4]梁志文.数字著作权论——以信息网络传播全保护条例为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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