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实现的阻却因素

2009-04-10 06:26
出国与就业·就业教育 2009年5期
关键词:社会因素公平

邵 银

【摘要】公平的缺失容易导致人们对制度的否定和降低资源利用的有效性并进而制约社会的发展,而公平实现却受制于多种因素。首先,公平概念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其含义因太过抽象而难以界定,实践中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也难以统一,这使人们很难制定恒定的标准以衡量公平。其次,人性恶也决定了人们在利益诉求上自利的价值取向,继而在制定政策和实现利益时滋生不公平的举动,从主体性上否定了公平的实现。客观上也存在着主体先天因素上难以改变的起点不平等和客观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公平,不平等虽可通过差别原则得到补偿以力求公平,但亦存在不周全的情形,故过程平等亦难以实现实质的结果平等。

【关键词】公平;阻却;人性基础;社会因素

目前,我们所处的环境是不公平的,各种资源没有被平等地分配,收入、健康和教育的结果不平等是长期存在于我国的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不断扩大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已成为制约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隐患。这些结果的不平等源于机会的不平等,对其关注既有内在原因,又有工具性理由。机会不平等往往伴随着影响力、权力和社会地位的巨大差异,并导致资源利用的低效率,降低体制的有效性,这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不利的。公平的缺失换来的是人们对制度的否定与排斥,对社会的整体发展有损无益。自人类有史以来,人们就渴求获得公平的待遇,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不公平一直是主宰社会的主旋律。人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期待公平的实现,即使是那些权贵富人也难免遭遇不平等的待遇。笔者认为,实现公平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应有之意,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共同福祉。近年来,不公平的现状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新近通过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本文旨在通过对社会公平实现的阻却因素研究,从而对我国社会公平的实现及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1.公平之含义及衡量标准难以界定

1.1 公平的涵义需要辨证的诠释

公平是人类追求社会结构的理想状态,然而由于其含义因太过抽象而很难界定,人们提起公平一词时,也往往是在遭受到不公平之后。公平的含义需从多维来解读。首先,公平是法的实质和宗旨。在古汉语中,“法”字有“平之如水”之意解,法具有平等的含义,是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这说明公平作为法所固有的价值由来已久,并非今人赋之以新意。在西方,英语中作为公平的“justice”一词同时还有正义、合法、正当理由等含义。正义意味着平等[1],实际上人们总是习惯于将公平与正义、平等、公正联系起来进行理解。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实施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2]今天,我们更是在实体权利和程序正义以及静态之法律规则与制度乃至动态之法律实施领域理解公平的含义。

人学意义上的公平是目的而非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3]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主体性要求,是主体追求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意指社会性公平而非个体性公平,是客体能普遍地满足主体的需要,而绝不是牺牲个别社会主体的利益以满足另一部分主体的利益需求。

从制度层面讲,公平意味着政府决策的制度化。制度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蔓延和滥用,增强行政与司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有效地保障公平的实现。当然,前提是制度具有科学性并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公平还意味着信息的公开化。政府是信息的绝对拥有者,而公众对信息的了解是建立在政府公众对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建立透明政府是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从内容上讲,公平意味着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利益平等。[4]作为具体的人,人们在出身、性别、种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难以消解,而作为一般的人,人们应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应摒弃人为的障碍赋之以同等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每个人都有获得同等利益的可能。

1.2 两种公平观的矛盾及公平的衡量标准

1.2.1 两难选择: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难以兼得

考量公平问题,公平的分类永远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对公平的划分上,由于存在不同的分类标准,故公平的分类亦五花八门,其中,把公平分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分类。从公平的实现上看,公平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存在矛盾,“要坚持形式的平等就必须允许实质的不平等,而你若坚持实质的平等就要破坏形式上的平等。”[5]形式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与地位平等,以实现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主体视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一切具体特征,给予主体同样关注[6],它意味着“各种地位不仅要在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5]实质公平是在承认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6]公平有别于平均,平均就是在机会的拥有和财富的分配上,无视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为简单的按份分摊,是与平等背道而驰的。在某些领域,平均意味着实质上的不公平,存在抹杀人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危险。形式公平通过制度的设计有实现的可能,而实质公平则只能是人努力的目标,从机会到结果的途径往往是扭曲的,二者在公平实现的过程中很难达到统一。

1.2.2 公平的衡量标准难以制定

如果没有一种根本的衡量公平的标准,公平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然而我们知道,公平作为抽象的价值判断,很难制定统一恒定的衡量标准①,更不用说何以衡量此标准。其实,公平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脱离不开其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不同社会对公平的衡量各不相同,衡量公平的标准因时空变幻而迥异,随着条件的变化,以前认为是公平的,现在可能是不公平的。此外,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亦各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富人们会认为,是他们向国家交税养活国家和穷人,他们希望支配自己赚到的全部财富是一种公平。倒过来穷人则认为,富人们较少劳动,或至少较少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社会财富主要是由穷人直接创造的,但富人们却直接占有过多的社会财富。客观地说,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富人和穷人都起到各自的作用,穷人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但富人却通过投入使生产规模化和利用先进的管理经验极大程度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从这个层面上讲,社会财富来自于穷人和富人的共同劳动,只不过劳动分工不同而已。因此,富人并不天然享有财富占有权,他们需认识到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必须回馈社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穷人,然而这些都不能指望源于富人做人的伦理道德底线和人生价值信仰的社会责任,唯有依靠达致公平的社会制度。

2.公平实现的人性基础:人性恶对公平实现的主体否定

人性是一切人普遍具有的属性。自古以来,在人性观点上存在人性善与人性恶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其实,人性中善恶两端皆有之,无论是人性善抑或人性恶都是对人性的绝对化。有学者谈到人性善恶时认为存有以下几个原则,即无私利他是最高且偶尔善原则、纯粹害人则是最高且偶尔恶原则、为己利他是基本且恒久善原则和损人利己是基本且恒久的恶原则[7]。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人性中善、恶皆有之,人性是人的综合属性,人性中存在恶的一面是不言而喻的。从逻辑上讲,人性恶的缺陷与社会不公平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这从柏拉图的观点可以得到印证。帕拉图认为,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单个的人是不能自给自足的,因为他的许多需求是自身所不能提供的,而人和社会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差距,他认为人性存有缺陷,而人性之缺陷与社会之缺陷紧密相连。[8]由此,人性自私自利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划分蛋糕者最后拿取的程序考虑是建立在最坏情况的设想上[5],这进一步证实人类具有利己的人性恶的主体特性。

公平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离不开主体对客体的依赖和对利益的衡量。社会总资源和总财富的有限性导致人与人之间产生竞争,利益是人行为发生发展的内驱力,竞争是行为发展的外部压力[3],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决定其对利益的诉求具有绝对性,人性恶决定人具有自利的价值取向。因此,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会不自觉地考虑到本集团的利益,其代价是导致其他利益集团部分权利的缺失,而政策的执行者也会运作各种影响利益分配的因素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时便会产生掩盖在形式公平后的由诸如暗箱操作等后台活动带来的潜在的不公平。

3.影响公平的外部因素:客观社会因素制约社会公平的实现

社会学家一般将不公平具体划分为两种:一是主体先天因素的不公平。先天因素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体的生理条件和自然条件。先赋条件包括个人无法控制的种族、出生地区、父母的教育程度和父母的职业,其决定的不仅仅是未来的收入,同样还影响教育和健康水平,同时还存在着享受服务的不平等。人一出生,性别、家庭背景、所处的地理位置、种族就已经确定。人就此起点成长、工作和生活,人生的起点并不平等。富人家的孩子和穷人家的孩子就不可能站在同一的人生起跑线上。这些不平等与个体的“能动性”有关,并造成在制度和规则上有利于权势较大、特权较强的群体。先赋条件的不平等难以改变,因为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和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二是客观社会因素造成的起点不公平。它主要体现在社会竞争的外部条件,即客观的社会因素,是影响人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可以用道德来评价的。这些因素包括客观自然条件差异造成的社会主体生存条件的差异,以及社会财富形成之前的“机会不均等”、社会财富形成之后的“初次分配不公”和“二次分配”的不健全等制度缺陷,客观上制约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马克思在研究人和历史时,是从现实的人和他必须生活于其中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开始的[9]。公平的实现旨在通过客观社会因素制约下实现起点公平并继而达致结果公平。恩格斯曾说过:“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0]在这里,恩格斯把人看成一般的人,是“类”的存在物,人们在先赋条件上虽存在差异,但在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上应同等享有,正如潘恩所说的“平等在于人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11]这种公平是一种罗尔斯笔下的应然的机会平等,然而由应然到实然是需要一定条件的。罗尔斯所赞成的机会平等原则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但仍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各种职务和地位的获得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机会平等并不能保证实质上的结果公平,因为在主体的先赋条件方面存在差异,并非所有人都能获取应然的利益,所以还必须设计一种差别原则,即通过对天赋较低和家庭背景较差者补偿,优先满足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而达到尽量平等的正义结果,罗尔斯的方案认为,要使社群里在资源上最贫穷的那部分人的资源最大化,使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着类似的生活机会、有类似的前景、有类似的手段和资源去达到他们所欲望的各种职务和地位,而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是贫穷还是富裕。[5]德沃金也认为,社会的目标可能在于使其社会成员的福利尽可能平等,或使处于最劣势地位的人们的福利水平尽可能地提高,每一目标都平等地对待和关心所有公民。德沃金把平等分为动因的平等、分配的公平和资源的平等。其资源平等观认为,不同的人所支配的资源在那些资源的机会成本上是平等的。他把人们所支配的资源分为两种:人身资源与非人身资源。人身资源是影响人们成功地实现其计划和方案的各种身心特征,而非人身资源是可以被支配和转让的环境的一部分。非人身资源即使是相同的,但由于人身资源不平等,所以总资源仍不平等。暂时的非人身资源的平等会因为人身资源上的差异(另外还有运气)而在不久会破坏非人身资源的最初的平等。所以,资源平等观坚持主张采取各种补偿策略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弥补在人身资源和严酷的运气方面的不平等。[12]然而,这些不平等的弥补难以做到周全。公共行为应致力于通过各种途径将更多机会提供给缺乏政策干预的情况下最缺乏资源、发言权和能力的人们以尽可能求得平等。但是这也似乎存在着矛盾,对于缺乏责任意识的人们,是否也需要对其进行同等地补偿呢?如果他们有能力工作却选择不去工作,结果他们拥有更少的资源,从伦理观点看,这个结果是适当的,但这会造成量上的结果不公平。相反,如果他们不劳而获得到同等的福利,这对于其他社会成员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劳动的价值无从体现。

4.结束语

公平是一个历史的概念②,尼采说过,任何有历史的东西都不可能被界定。就像很难确定恒久不变的公平的含义,衡量公平的标准因时因地而异。因此,公平不可能是一个已经确定的现实,由于物与物的不同和人与人的不同,平等也永远只能以一个已定观点的、给定的不平等的抽象为基础。政策和制度是各个利益团体争夺和保护自身利益的结果,故政治体系并不总是给予每个人的需求同等的权重,所以不公平会一直存在。然而历史并非无休止的重复,不公平陷阱的背后往往蕴育着制度革新的契机,社会也会在打破更多不公平的过程中得以向前发展。

注释:

①例如,人们常使用对收入进行衡量的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和贫困指数来衡量经济公平,但用此种标准却难以对政治生活中的公平进行衡量.

②恩格斯这样论及平等观念:“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 恩格斯.反杜林论[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人民出版社,1972:14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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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恩格斯.反杜林论[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3.

[11]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53.

[12](美)罗纳德·德沃金.正义与生活价值[A].欧阳康主编.当代英美著名哲学家学术自述[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74-181.

作者简介:邵银,男,法学硕士,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及思想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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