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2009-04-09 07:30张伟伟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民事行为

张伟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

研究与服务中心

Q:我的表妹吴婧系大学教师,1984年离婚,离婚时已经患上精神分裂症,女儿判给男方抚养。离婚后,吴婧就住进精神病院,其所在大学多年来一直负担她的住院费用,并照发工资、分配住房,而吴婧的女儿这么多年从未看望或赡养过母亲。吴婧的父母已经过世,有一个胞弟、一个胞妹均定居加拿大,20多年来只是偶尔回国探望过她。2008年9月,吴婧的弟弟突然回国,到她所在的大学了解其财产状况,当对方得知吴婧有住房一套以及10万余元存款时,便正式提出愿意做吴婧的监护人。请问:吴婧的弟弟是否有权做她的监护人?确定吴婧的监护人应当遵循什么法律程序?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或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员。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规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吴婧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但假如吴婧的女儿拒绝担任母亲的监护人,而其弟又觊觎姐姐的财产主动要求担任监护人,很难保证以后不会发生损害吴婧财产权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案就是维持现状,由吴婧所在单位继续担任监护人;如单位不愿意继续承担吴婧的监护责任,吴婧的其他亲友也可以向吴婧所在居委会指定其女儿为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责任编辑/张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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