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30年之历史与变革

2009-04-07 07:33王海琴李丽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法律

王海琴 李丽辉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0月4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法制日报》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承办的“改革开放与中国法制建设30年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纪念大会在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区隆重举行。

西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纪念大会由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教授主持,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重庆市委副书记张轩等出席大会开幕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硏所研究员张广兴,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中山大学教授穆亚平,湖南省省长周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郭捷,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四川大学教授顾培东,广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胡泽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齐文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明远,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等300多名78级校友回到母校出席纪念大会。西南政法大学一度被称为政法界的“黄埔军校”。在恢复招生的30年里,西政的毕业生中走出了15位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注:

截止目前为止的15名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78级有4人,他们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四川大学教授顾培东、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景汉朝。),23位大法官、大检察官、副总警监,6位全国“十佳律师”,另有10多位校友担任国家政法机关和省市党政领导职务,更多的毕业生成为法学界及其他领域的领军人物。同时,西政孕育出了“心系天下,自强不息,和衷共济,严谨求实”的“西政精神”。特别是以78级学生为代表的一大批西政学子,在学界、政界、商界等不同岗位上都做出了优异成绩,加之西政不断引人瞩目的学术教育成果,最终形成了引起全国法学界瞩目的“西政现象”。

“改革开放与中国法制建设30年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主持,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担任点评嘉宾。出席论坛并发言的有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等兄弟院校的代表和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陈彬、副校长付子堂以及贺卫方、霍宪丹等校友代表;出席论坛的还有: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等。各位主题发言人主要围绕改革开放30年的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历程和法学教育变革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准确地描述了中国30年来法学教育真实状况,并充满信心地对中国法学的未来作了展望。

一、改革开放30年的法制建设历程

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中国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和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息息相关。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关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学者们讨论的重要话题。一般来说,学者们都认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但是“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注:梅因惫糯法[M]鄙蚓耙唬译北本:商务印书馆,1959:15)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说是法制建设的重要诱因。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各种政治、社会和经济问题催生了中国当下的许多法律。关于二者的关系,张文显教授(注:

张文显教授因故未能出席,其报告由徐显明教授代为宣读。)阐述到: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产生了对法律和法制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回应和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他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标志性成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进步。

(一)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立了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该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开启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邓小平同志通过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理论。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1997年,十五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至此,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胡锦涛同志以科学发展观丰富、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该理论体系所包含的一系列科学命题和精辟论断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成为一个包括依法执政、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等在内的系统工程。

(二)改革开放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形成和发展

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系列标志性事件。第一,1979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

中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具有重要意义,党内存在着忽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错误倾向,各级党委要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二,1982年,“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被写入新的《党章》和《宪法》;第三,1986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针对党内依然存在的严重蔑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倾向,分析了党内有些人缺乏法制观念的复杂原因,要求各级党委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一致性;第四,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执政”概念;第五,2004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加强依法执政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并就依法执政的内涵做出科学规定。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中央政治局的集体学习会上对依法执政科学内涵、基本要求的强调,标志着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第一,社会主义宪政事业健康发展。1949年至今,我国一共颁布过4部宪法。从1988年开始,现行《宪法》共有4次修改。这反映了时代的要求,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推进了改革开放的发展。同时,宪法性法律体系得以完善,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得以健全。

第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主要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制度以及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层次分明的立法体制,同时不断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7个法律部门和3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第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继1999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之后,2004年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及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4个方面的显著成就。

第四,公正司法、和谐司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党中央及时进行了司法改革。过去十年,司法改革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加强监督制约司法权,有效解决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新进展;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民事审判与执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更好保障困难群体的诉讼权利;实施《法官法》、《检察官法》,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法官、检察官准入和晋升制度,显著提高司法队伍综合素质。

第五,持续普法、依法治理,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风尚基本形成。我国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积极推动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构建与法治国家融为一体的法治社会。这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具有时间持续、对象广泛、形式多样、影响深远这样4个鲜明的特点。

王振民教授的报告则是对30年法治建设的一个反思,他结合美国“次贷危机”和中国的“三鹿奶粉事件”阐述了法治信用对国家法治发展的重要性。他认为,尽管法律不能够阻止一些天灾的发生,但是能够通过法律的制定来防止人祸的发生。设计任何法律机制的惟一目的就是约束人类的行为,但从“三鹿奶粉事件”可看出,中国30年的法治建设远未达至这个目的。在当下社会对法治信心不足的时候,更需要重建法治信用。“次贷危机”其实是信用危机、法治危机,对美国法律制度的打击极大,更要引起人们的警觉。法治的信用一旦被消耗殆尽,法治的作用也必将削减。作为一个法律教育工作者,应当反思中国30年法学教育中法律道德教育的缺失。而西南政法大学“厚德重法”的校训,表达了法律教育的工作重点,应当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龙宗智教授则就王振民教授的观点进行点评。他同意王振民教授关于法学教育的观点,认为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中法律体系的信用问题,和我国当下所发生的许多法律事件颇为相似,也需要引起我国法学界的重视。一个社会缺乏信用,整个社会的发展就会缺乏根基。中国社会的信用问题目前也十分突出,尽管王振民教授限于时间关系没有深入展开,但是“次贷危机”和“三鹿奶粉事件”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次贷危机”是企业和政府对风险控制的判断问题,而“三鹿奶粉事件”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的道德和社会责任问题,政府要对此进行引导。解决此类问题不仅要反思社会的道德,还要反思政府对道德的建构所发挥的作用。

事实上,30年的法制建设历程是短暂的,但取得的成就瑕不掩瑜。我们不能因此否认目前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正因为如此,今天论坛讨论法学教育的主题才显得更为重要。30年法制建设和30年法学变革,呼唤着时代的回应。法学教育,特别是高等法学教育,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的基本状况。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制建设和发展的基石,不仅仅为法制建设输送立法人才,还要为法制建设提供司法人才。法制建设的完善离不开法律人的努力,也就离不开法学教育。从历史到现实综合来看:法治兴,则法学兴;法治废,则法学教育废,这是一个规律现象。法治是一种实践理性,是促进法学教育的制度力量和保障;法学教育则为法治提供理念论证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开放30年的法学教育历程

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发展,也正是由于法学教育的迅速起步和发展,才奠定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法学教育的发展可以看作是法制建设的缩影。

付子堂教授在回顾法学教育的发展时认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发端期,新中国成立后则是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型期。

1862年,京师同文馆开始设立法律课程,近代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由此开始。北洋大学堂开设了律例学等5个专业。1906年,清政府创办了中国第一所官办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各地法政学堂及其培养的人才顺应了立宪修律和由封建专制向共和制转变的时代需要,为当时法制近代化的推进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辛亥革命胜利后,公立、私立、教会等不同模式的法政大学纷纷涌现。至1930年代,随着“六法”体系基本构造的完成和大学学制的定型与拓展,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北朝阳,南东吴”(注:

“北朝阳”是指以培养司法官量多质优而著称的私立朝阳大学;“南东吴”则是指注重英美法和比较法教学的东吴法学院。)的局面,堪称当时法学教育的景观。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现代法学教育处于转型期。其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奠基阶段当时的法学教育主要通过传承老解放区传统、接收和改造旧大学法律等专业、以苏联模式创建自己的法学教育3条途径建立起来,循着在职政法干部法律教育、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两个路径发展起来。霍宪丹教授认为1952年院系调整后的高等政法院系有3个突出的特点:按照全国大区均匀布局的思路设置教育机构;总任务是培养“又红又专”的法律专门人才;政法院系的科班教育和设置政法干校抓紧短期轮训在职干部的做法被确定为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调整后所形成的“5院4系”(注:

“5院4系”是指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付子堂教授补充为“4院6系”,即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构成了今天我国法律教育规模的来源和基础。

第二,受严重冲击阶段“文革”期间,法学教育衰退。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的法律系虽然保留,但也只招收过几届“工农兵学员”。总体而言,1977年前的法学教育偏重政治性,缺乏完备的学科体系和专业教育理念;但这一阶段形成的法学教育格局仍然奠定了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

第三,恢复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又划分为4个时期。1977年至1984年为恢复重建时期。此时的中国法学教育主要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1978-1983年间,全国5所政法院校和31所综合大学法律系恢复重建。1985年至1994年为结构调整时期。这一时期,法学教育有了较大发展;综合大学和非法律的专门院校普遍开设了非普通类法律专业。1995年至2005年为飞速发展时期。在高校扩招的浪潮中,除了音乐、美术类院校没有法学专业外,其他类院校纷纷开设了法学专业。2006年至今为冷静反思时期。经过30年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门类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基本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霍宪丹教授将改革开放后的30年划分为3个阶段:

1978年至1993年是“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的恢复发展阶段。司法部采取了5大举措复兴法学教育:恢复重建政法院校、法律系;大规模组织开展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加强行业指导;组织编写法学教材;组织培训全国法律专业教师。这样,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初步形成三种办学渠道:司法部按大区设置的5所政法院校;48所国家和地方教委所属的综合大学法律院系;财经、商贸、师范、民族、理工等其他科类高校中设置的法学类专业。我国法学教育初步形成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和政法干部。

1993年至1999年是“为法制建设服务”的改革发展阶段。法学教育由此进入了新一轮的发展高峰。这个阶段完成了3个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改革发展的目标要求,在发展战略等7个方面做出了部署;创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该制度创立和实施的4个特点表明,这不仅是为了满足政法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对高层次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急需,也是对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反思、对法学教育自身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组建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教育行业组织: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1999年至今是“为建设法治国家服务”的全面发展阶段。中国的法学教育全面推进、迅猛发展,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形成三足鼎立之势。这个阶段的成果主要有: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完善和比较完整的学科专业体系;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统一司法考试,这标志着法律职业自此走到了法治建设的前台,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改革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政法院校开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积极组织开展和推动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何勤华教授关于法学教育的30年发展的论述主要侧重于理念层面。他认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经历了5个阶段:

一是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法学教育的理念主要是培养人民民主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是自1957年“反右运动”至1962年中央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为止,法学教育的理念是为当时的“大跃进”和工农业生产建设事业服务,培养与工农劳动者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三是自1962年至1976年“文革”结束,法学教育的理念是培养为从事阶级斗争、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刀把子型”的人才。四是自1978年至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法学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它不仅要培养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和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人才,还要培养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各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理念从培养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狭隘思维中解放了出来,推动了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五是自1997年至今,是中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阶段,法学教育的理念也着重在培养建设法治国家的各类人才上,并提升全社会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

总而言之,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从一个层面真实再现了法制建设的发展。从清末萌芽的旧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学教育奠基阶段正是当代法制建设的起步时期;文革期间法学教育出现严重衰退,法制建设全面收缩;而改革开放之后30年的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是中国法制建设从恢复到繁盛的真实写照。法学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的发展。良好的法制体系是法制教育的制度保障,而法学教育也是法制建设的奠基石。

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学教育在改革开放中走过的30年里,尽管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出现了一些问题。总体而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有一定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各方面所体现的素质和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本次论坛集中讨论如下3个问题:

(一)法学职业化意识及能力的培养

贺卫方教授认为法学教育中职业化意识的觉醒体现在:1.法学专业言谈与政治话语之分离。法学专业语言已不再强调以政治做统帅,逐渐强化专业的术语。2.强调法律方法。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开始开设有关法律方法论的课程。3.专业课程的设置强调法律本身的专业性。用专业方法研究法律实务,是现代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4.法学教育与立法司法实践的互动增强。法律职业化意识发展到一定阶段会要求法律教育培养此种意识,法学教育也在塑造法律职业和司法实务。5.法律职业伦理之兴起。法律职业伦理涉及到法律职业内部之间、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者之间、法律职业与一般社会之间的关系。

此外,他还列举了法律职业化建设所面临的困难:传统意识形态对法律职业的限制;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广泛与职业化追求的矛盾;司法改革目标上的混乱所带来的困惑;“法政学堂”过滥带来的职业化教育之参差不齐;司法运行不上轨道。

霍宪丹教授认为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已经形成庞大的办学规模和完善的学科专业体系,但各界对当下中国法学教育所处状况及去向的认识并不一致。他提出,法学教育既是人文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也是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统一。现今应当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决定的。这些基本要求包括:掌握法律职业知识体系;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人的基本资质、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要求。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对象、法律执业活动、法律职业发展道路和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4个方面。当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得益彰,健康发展;当二者脱节时,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

陈彬教授认为通过高等法学教育,帮助学生赢得更多更好的法律职业机会应当成为高等院校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首要目标。法治理念和法学理论是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接受高等法学教育则是养成法治理念修养、融通法学理论不可或缺的经历。现今将完成高等法学教育作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前置条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在完善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法律教育管理体制过程中,法科学生应该注重培养4种职业能力:1.交流能力,这既是重要的学习途径,更是法律实践的必要方式;2.实践能力,即“由一般到个别”的处置法律事务的能力,是法科学生应当具有的实践理性;3.创新能力,要求法科学生能够透过问题的表象探究其法律本质,从司法活动中发现司法经验与法律规律;4.适应社会的能力,也即适应社会的发展规律,是社会对学生的总体期望。

(二)新时期社会形势变化所带来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陈小君教授认为:首先,新形势下实施人才培养特色竞争战略具有重要意义:1.紧密契合社会需求的呼唤。当前法学人才市场供需脱节主要原因在于,高校在人才培养的调整上与社会需求变化存在一定的“时滞”;2.差异化的竞争人才的期待。面对复杂的态势,法学类高校只有实施差异化的特色竞争战略,才能在竞争中胜出;3.培育核心竞争优势的需要。在继承传统人才培养“特色因子”的基础上,设定科学的特色目标,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而形成核心竞争优势。

其次,高校实施人才培养特色竞争战略的主要思路应包括战略设计、战略执行和战略控制3个方面。战略设计应注重以下2个环节:继承优良的办学传统;在分析自身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特色目标。战略执行包括特色学科、特色专业方向、特色课程、特色师资、特色学生5个方面,这意味着要把特色目标分解和渗透到各个方面。战略控制是确保战略实施效果、提升战略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在战略实施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思路和目标,而且要有具体的数量、质量和结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对战略实施效果进行检验、调适才能够达到良好的战略控制效果。

最后,她阐释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本科人才培养特色竞争战略实践。其一,将本科人才培养的特色目标定位于“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其二,在特色学科建设上,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在特色专业与课程建设上,开设了一批市场需求旺、就业前景好的特色专业;在特色师资队伍建设上,鼓励教师进行学科交叉型的学历提升、在职进修、团队合作;在特色学生培养上,引导学生打造复合型、特色化的知识结构。

其三,通过发展规划、目标管理、坚持自评自检体系3方面的控制而实现战略控制。

(三)新时期法学教育对象发生的变化

肖永平教授的发言谈到法学教育的对象出现新变化——即“90后”的年轻人开始进入高校学习,提出了如何造就“90后”法律人的思考。就学习方面而言,“90后”大学生群体的特点有:外语水平提高了,但中文表达普遍较弱,这并不利于法律的学习;与人合作与沟通的能力普遍不强,这对形成法律人的必要能力构成天然性障碍;物质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与因学业带来的精神压力形成明显的反差,这容易导致他们学习动力不足、兴趣丧失。要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法律人,就要明确法律人的3个要素和4份商质及多种能力:3个要素,即指法律人必须具有制度理性、人文精神和实践智慧;4份商质,包括智商、情商、德商和职商4种法律人需要具备的“软实力”;多种能力是指逻辑思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表达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挫折承受能力、人际相处能力等等。针对“90后”法学本科生的特点,我国应对法学教育的理念、体制、内容和方式等应当进行创新。第一,从法律教学转向法学教育的理念。现实中,法律学子将主要精力放在司法考试上,对其它知识和社会现象无暇顾及。但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人文精神和国际视野,因此,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必须互相适应。第二,从千篇一律的模式走向分门别类的管理体制。在我国现有的600多所法律院系中,管理者应根据学校、专业和学科的不同特色分类进行,设置不同的标准和要求。教育部的评估也只进行合格评估。第三,从追求规范到鼓励创新的办学模式。在坚持法学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各学校在课程安排、教学内容、甚至学制方面都可以形成不同的特色和优势,使法律人才在具备基本素质的基础上,又各有鲜明的特点,适应社会多元化的需求。第四,教学方法上由从教师主动转向师生互动,以提高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参与度,增加教学活动对不同学生的适应性,使学生在自主、互动中掌握知识、提高能力。

上述主题发言人所触及的各种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既有旧的弊端,也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尽管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中呈现出一派表面上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龙宗智教授认为,应有危机感,还应当切实解决中国法学教育的后话,也就是法科学生的就业问题。40余万在校生的规模,要求无论是学校还是社会都应当付出可观的努力来正视和解决法科学生的出路。这就要求学校要努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注重培养学生的个人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突出学科优势,强调学科专业方法,从提高学生各方面素质入手,根本上解决就业矛盾。从另一意义上来说,法科学生素质的提高直接关系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四、法学教育的改革之路

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中国法学教育一直在探寻和摸索着属于自己的道路,尤其是在法制建设的发展中已经呈现出法学教育所存在的多种问题的今天,更要求法学教育本身要进行严谨地反思和富有创建的尝试,以求适应社会和法治发展的需要。

陈彬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推动了改革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只有坚持服务社会的方向和改革的思路才能实现法学教育的大发展。面向未来,我国法学教育应当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

法治理念之传承存在两种路径:首先是“批判-传承-批判”的路径。该路径以“批判”为出发点和归宿,基本工具是导入法治学说、披露“非法治”现象,积极作用在于精细过滤法治最基本的元素,深刻解析“法治之利”与“非法治之害”,引领学生追求“理想法治”。其存在的不足是:背离传承法治理念的根本目的,脱离法治理念生存的社会基础,让学生陷入如何建构法治的迷惘。其次是“建设-传承-建设”的路径。该路径以“建设”为出发点和归宿,基本工具是揭示法治的基本内涵、分析法治的利弊、阐释构建法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积极作用在于将抽象的法治理念具体化,引领学生理智地崇尚法治,培养法治的建设者而不仅是评论人。作为法科学生,法律思维、法律表达是从事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律教学都不可缺少的专业能力。教师则应当成为学生学习理论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合作者。

霍宪丹教授归纳了改革开放30年来在法学教育领域形成的共识:第一,法治是“法律的治理”和“规则的治理”,而法律人才是法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所以,法治也可以说是法律人之治;第二,不仅要认可法学在学科体系中是与政治学、社会学、文学、历史学、物理学、心理学等一样同等重要的学科意义上的专业,而且要确认法学是一种职业意义上的专业;第三,培养职业法律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第四,法学教育必须坚持“以本为本”的原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以法律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和基础;第五,在学科专业体系上必须坚持“以法为主”的原则;第六,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坚持“以法为本”的一元化培养目标,即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坚持以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素养为主。

他还认为,在国家将步入“后工业化”相应时代、向管理型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法学教育具有其时代任务和历史使命。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和适量的学术类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法律继续教育,培养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三是培养大批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四是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学研究、决策咨询、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等活动。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则在于从大局出发,按照人才培养系统关于分工专业化、岗位专门化、队伍职业化、培养一体化的要求,在总体上把握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未来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基于上述理由,霍宪丹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改革应抓住两个关键环节。首先,应当优化布局结构。具体思路为:1.指导思想要定位在为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做好人才资源的准备,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和优质服务;2.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走高起点、高层次、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的发展道路;3.本着协调发展、控制规模、优化结构、提高层次的方针,淘汰一批学科专业点,集中力量办好“国家队”;4.布局结构的调整主要包括全国性院校与区域性院校和地方性院校、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与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以及其他科类院校设立的法律院系两个层面的合理布局和分工,实施非均衡发展方针,集中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合理的结构;5.形成合理的类型结构,包括以培养法官、律师、检察官为主的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和以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为主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6.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将重点上移,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以本为本”和“以生为本”的原则,压缩法学硕士、博士办学规模和招生对象,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要形成专科与本科相衔接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制度;7.法学院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应当符合“学科生态”的要求。政法院校和综合大学法学院要发挥学科优势,促进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其次,应当通过构建新的培养模式、合理的协调机制、新的管理机制,最终形成法律职业教育培训的共同体以及能够不断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以努力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双值交集和协调发展。

贾宇教授通过分析《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发表了对法学教育改革的看法。他认为,该改革试点工作有如下特点:一是采取定向培养方式,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拨付生活补助费,毕业后到定向地区的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二是采取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次通过的录取方式,研究生和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三是定点培养。首次招生人数5160名,5所政法大学培养法院系统320人、检察系统240人,其余4600人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20所公安类院校培养。他认为法律教育界人士应对目前进行的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予以充分的重视。原因在于:1.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决心很大。这场改革在中央最高领导层的部署下,从决策到实施不到4个月的时间。此间,胡锦涛、温家宝等同志都有重要批示,中央政法委会同11个中央部委下发了实施方案。2.这项改革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提出的。3.这项改革将对司法体制和法律教育管理体制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强化政法机关对法律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职能;二是将全国5所政法大学重新划归政法部门统一领导,建立以5校为主干的政法人才培养基地;三是优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结构,建立基本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四是建立二段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模式和通过考试后的职业培训制度;五是加强统筹和完善全国法学学科、专业布局的工作力度。

龙宗智教授最后总结道:本次论坛的讨论论题集中、研讨深入,就中国的法制以及法学教育问题展开全面探讨;史论结合、虚实相间,回顾并前瞻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抓住关键,富有新意,提出了许多与法学教育发展相关的新观点。但是中国的法学教育还面临几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如何解决法科学生的就业问题;第二,法学与社会脱节的问题;第三,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问题。因此应当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进行反思,为法学成为一门科学而继续努力。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的改革之路正在试验阶段。无论是陈彬教授的内涵式发展道路还是霍宪丹教授的优化布局结构;无论是陈小君教授的特色竞争战略还是肖永平教授对新时代法学教育对象变化的思考;无论是贺卫方教授对法律职业化意识的强调还是贾宇教授对目前试点工作的全面剖析等等观点,都表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者们都在认真面对和尝试理清中国法学教育的下一步发展方向。中国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得以完善,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必将不断地得以进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要形成良性互动的态势,法学教育的发展将促使法制建设更加完善,而法制建设的完善也必将促使法学教育不断发展。

结语

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反映在法学领域,既体现在法制建设的成就上,更体现在法学教育的成果上。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这次“改革开放与中国法制建设30年论坛”,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对中国改革开放对中国法制建设巨大成就的回顾和总结,也是对改革开放和中国法制建设之间密切关系的一次深入讨论,更是对中国法学教育30年发展的审视和今后发展方向的展望。专家们的发言,不仅是学者之间的商榷,也是学校之间的交流。这样交流裨益的对象不仅是法学院校,而且是整个法学教育界。改革开放30年,法学教育发展了30年。新的发展时期,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各法学院校面临的最为紧要的问题。历史环境和条件的事易时移,法学教育发展的道路也必将各具特色。但不论具备何种特色,法学教育的道路都应当坚持服务于国家和社会。

30年,相较于中国近代法制发展的百年历史而言,是不太长的期间,却带来了中国法制繁荣进步、法学精英人才辈出、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局面。这30年来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就,已然超过了许多人的想象。当权利成为人们热衷讨论的话题,当法治成为治国的根本方略,当诉讼不再成为羞于面对的事件,中国法制建设的30年已经是成就斐然的30年。

但我们也应当清晰地看到,社会的全面发展毕将带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也必将带来更多的法律需求,因此,法律体系的完善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法工作的全面推进并没有带来社会法治理念的成熟,这说明,我们仍需持续不断地推进我们社会的法治理念朝着更为成熟的方向发展;法学教育尽管已经人才济济,学院林立,而形成和建立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机制仍是当前需要认真应对的现实难题。本次论坛的主题,在今后必定还要不断深化,不断被人提及。中国法制发展的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明天,乃至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都是每一个法律人要面对的崭新课题。

おけ疚脑鹑伪嗉: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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