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制度改革已不容拖延。至于改革的方向,法学界已达成共识,那就是把看守所划归各级司法局管理。这也是多数国家的通例。
云南“躲猫猫”事件之后,媒体又报道了两起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的案件:
2008年12月24日,河北省顺平县东五里岗村29岁的村民翟军保,因涉嫌盗窃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羁押在顺平县看守所。2月16日,翟军保死亡。据法医学鉴定书显示,翟军保死于大叶性肺炎(化脓性)合并感染中毒性休克。平时身体相当壮实的翟死亡时体重为76斤,严重营养不良,体表及面部有散在表皮剥脱、结痂、皮损等,部分上前牙缺失。翟军保家属与公安局交涉,也曾经被关押。目前该看守所所长已被停职。
今年2月28日,陕西丹凤县公安机关以涉嫌今年元宵节一起杀人案件,传唤丹凤中学高三(10班)学生徐梗荣。3月8日,本来身体健康的体育特长生徐梗荣在审讯过程中突然发病死亡。事后,丹凤县政府和徐家签订协议支付了12万元丧葬、抚恤费,徐梗荣的父母和奶奶终生享受当地最高标准低保。该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已于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当晚被送进了看守所,公安局相关领导也被停职检查。
应该说,自“躲猫猫”事件以来,慑于网络支持和舆论压力,地方政府的反应都还是比较积极的。但是,悲剧终究已经酿成。现在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思考如何对看守所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避免看守所成为死亡所的悲剧再次重演。
官方、学界早就已经认识到,中国现行看守所制度多有不合理之处。最大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合侦查权与羁押权为一。《看守所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在现实中,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侦查权恰好就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尤其是公安机关。
这就造成了一个有逻辑漏洞的制度安排: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侦查权,负责寻找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就被关押在公安机关自己管理的看守所内。公安机关一身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查机关,也是羁押机关。从理论上讲,面临破案压力的公安机关自然可以很方便地以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待自己看管的嫌疑人,以获得证据、主要是口供。
由此就不难理解,类似“躲猫猫”之类的事件每年都有发生。有人统计过,从2001年至2008年,媒体详细报道过的案例中,有22名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暴亡。比这情节稍轻的滥权行为也广泛存在。比如,《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是,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以妨碍侦查、泄露案情为由。拒绝嫌疑人与亲属通信、会见。因而经常出现嫌疑人被关入看守所多天而家属不知亲人何在的怪事。
这样的看守所体制既不人道,也有悖法治的基本精神。但其得以维持的原因在于,侦、羁合一,便于公安机关破案。这样的思考方式是不正确的。维护社会的和平秩序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保证侦查效率是必要的。但维护社会秩序的效率之基础是正义。如果没有正义,效率就毫无意义,甚至会产生巨大负面效应。侦查机关迅速破案固然是好事,但侦查机关如果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迅速破案,那就不是好事。它会污损侦查机关的形象,并令人们对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之正义性产生怀疑,论起对于社会秩亭的损害,莫此为甚。
因此,看守所制度改革已不容拖延。至于改革的方向,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把看守所划归各级司法局管理。这也是多数国家的通例。
这样的设置,利用权力分立、制衡的原理,可以较好地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履行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审理案件的法院,都有一种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罪行的倾向,因而,不管由他们哪一家管理看守所,都可能利用这种权力以违法违规方式获得证据。相反,司法局却在司法体系之外,是一个比较中立的第三者。如果看守所划归司法局,那对看守所、司法局来说,它的唯一职责就是看管好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用操心从嫌疑人或被告人那里获得证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考虑到这一点,但他们要讯问嫌疑人或被告人,却必须得到看守所、司法局的同意,而后者对于前者讯问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是负有责任的。当然,司法局也更容易安排亲属、律师与当事人会面。
司法部官员在人大会上也曾表示,支持深圳在这方面进行试点。其实,这样的改革应当迅速推向全国。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是其对待普通民众的写照,因为,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之前理论上应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