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凡
摘要:胡锦涛法律思想内容丰富,涉及到了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程序法、社会法、国际法。这是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集体法律智慧的结晶,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邓小平法律思想、江泽民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崭新成果。上篇对胡锦涛的法理、宪法、行政法思想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胡锦涛;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B9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1.001
一、胡锦涛的法理思想
胡锦涛法理思想是胡锦涛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整体认识和看法。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综合,是对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体把握。
(一)胡锦涛论法治
胡锦涛认为法治不是单方面的就法论法,不是抛弃党的执政搞法治,更不是背离人民意志搞法治。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明确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胡锦涛十分重视依法治国。2003年9月29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法的题目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2007年11月27日,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的题目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社会主义必然包含民主和法治,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而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把法治与社会主义又紧密地联系起来,二者缺一不可,互为因果。同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
胡锦涛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高层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以及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胡锦涛对法治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他说:“忽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是难以搞上去的,即使一时搞上去了,最终也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胡锦涛论人权
胡锦涛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来思想和观念,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早在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说:“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胡锦涛多次在不同场合和会议上提到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善思、善欲、善求为本。科学发展观在法律思想上,就是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胡锦涛任期之内,中国实现了人权入宪,实现了中国人权的历史性跨越。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不仅大大提升了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现代化程度,也成为了中国社会进入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人权之所以要入宪,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人权入宪可以为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人权入宪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与合作。
(三)胡锦涛论立法
胡锦涛认为立法不得违宪和违法。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说:“宪法是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依据。”一之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活动,一批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最典型的就是“孙志刚案件”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治的要求和基本体现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阐述过了2000多年还十分精辟:“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以立法十分关键。
胡锦涛十分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胡锦涛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说:“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自己的贡献。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胡锦涛还十分重视立法的群众路线,他说:“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反映群众意愿,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就具有贯彻实施的广泛群众基础。”公民参与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具体形式。
胡锦涛将立法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锦涛说:“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这是胡锦涛关于立法思想的集中的、最新的体现。
(四)胡锦涛论司法
胡锦涛2007年12月5日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说:“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
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人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内在逻辑和必然要求,一次犯罪破坏的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则将水源也破坏了。司法不仅仅是国家政体的一部分,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政权的建设和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权不是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权力分配,司法的独立性要与宪法法律的至上性、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出发点,以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司法腐败的预防为着力点,以防止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为改革的方向。
(五)胡锦涛论执法
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它指的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即执行法律的权力。它区别于制定法律以及对法律纠纷裁判的权力。”胡锦涛在2007年11月27日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严格执法”,“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即强调,执法权既是权力也是职责,权力不可滥用也不可不用。滥用行政权会损害社会公益和法人、公民、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疏于执法就是渎职。
(六)胡锦涛论守法
胡锦涛将全社会尤其是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水平看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守法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办事,都不能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守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也是“八荣八耻”的荣辱观念。他强调:“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当前,做到守法,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七)胡锦涛论依法执政
执政要做到依法,这是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关于政治思维和逻辑的科学发展。胡锦涛说:“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地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和结果。
(八)胡锦涛论监督
胡锦涛赞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胡锦涛还认为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我们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二、胡锦涛的宪法思想
胡锦涛宪法思想是对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制度,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制度及祖国统一的总体认识和看法。
(一)胡锦涛论宪法
胡锦涛作为党的总书记,与时俱进,对宪法的认识和观念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和高度。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宪法遭到践踏的法治悲剧,所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宪法意识和宪法水平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2002年12月26日,适逢毛泽东诞辰109周年纪念日。这一天,胡锦涛亲自主持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而且就从学习宪法开始。后来,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就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少数有关宪法比较“虚”的说法,胡锦涛明确指出:“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二)胡锦涛论宪政
毛泽东曾经精辟地将宪政称之为民主的政治。民主的实行要有宪法的确定和保障。宪政首先意味着要有一部好的宪法,其次是好的宪法要得到遵守和实施。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和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胡锦涛对政法工作的“三个至上”要求之一就是“宪法法律至上”,这体现了对待宪政的科学发展观念。同时强调要确保宪法的实施,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在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就是如胡锦涛所说:“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要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
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宪法的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胡锦涛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说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胡锦涛认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做到“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要密切联系群众,在制度和机制上要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优化组成人员的结构,完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权利”。他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根本。“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大会同群众的联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
(四)胡锦涛论选举
选举是民主的生动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毛泽东早在1940年1月就明确提出,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胡锦涛的选举思想和毛泽东一脉相承,“我们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五)胡锦涛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被载入宪法。我们要坚持和完善该制度,也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抄和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胡锦涛认为,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之间不是在朝与在野的敌对党,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亲密合作,互相监督”的友党关系。
(六)胡锦涛论民族区域制度
民族区域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并被载入宪法,它是保证国家稳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政治制度。胡锦涛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针对达赖集团阴谋分裂西藏的行径,胡锦涛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和达赖集团的矛盾,不是民族问题”。实践证明,民族区域制度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
(七)胡锦涛论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的伟大构想,并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积极努力和推动下变成了现实。一国两制是当今世界绝无仅有的政治制度,在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下,中国人民将这一制度所包含的政治智慧和技巧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并逐渐完善。胡锦涛认为“一国两制是完整的概念。一国是两制的前提,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一国和两制不能相互割裂,更不能相互对立。一国就是要维护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安全。两制就是要保障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在这一制度下,大陆和港澳实现了民众安居乐业,国家欣欣向荣。
(八)胡锦涛论祖国统一
反对分裂、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胡锦涛2005年4月针对两岸关系和台湾问题提出了四点意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反分裂国家法》是关系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宪法性法律,通篇体现了尽最大的努力发展两岸关系,争取和平统一前景的无比诚意和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坚定决心。该法与胡锦涛“四不”新四点将是新时期维护台海稳定的“定海神针”。
三、胡锦涛的行政法思想
胡锦涛行政法思想主要是对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对行政法领域的主要部门法的论述和评价。
(一)胡锦涛论依法行政
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正式提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法治政府。”这既是对政府的要求,也是对执政的要求。依法治国必然包含依法执政,依法执政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行政权力大包大揽的做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符合,也和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相悖。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划分,使得行政权力必须从以往能够到达的部分地方退出来,将这部分权利还给社会。政府只能够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依法行政既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
(二)胡锦涛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胡锦涛认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的必然要求。早在2005年12月21日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就说:“要通过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胡锦涛认为政府应该转变职能。“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胡锦涛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研究完善政府机构设置,实现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公务人员特别足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素养,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胡锦涛认为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
完善对行政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决策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群众、舆论依法进行监督的机制”。
(三)胡锦涛论科技法
胡锦涛关于科技创新的思想是对邓小平和江泽民科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伟大论断后,江泽民也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在庆祝神舟六号载人航天飞行取得成功后,胡锦涛指出:“科技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和基础。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继续深化科技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机制。”之后,胡锦涛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管理科技事业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关于科技创新的工作必将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为基础的,它们是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胡锦涛论教育法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复兴的基础。胡锦涛十分重视教育。2003年12月19日他在全国人才工作会上就提出:“教育是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的基础。要加强和改进基础教育,继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加快高等教育创新,促进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充分发挥高校作为人才培养重要基地的作用。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构建中国特色终身教育体系。”2006年4月21日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演讲时,胡锦涛说教育是中美人民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的桥梁。胡锦涛非常重视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在中央政治局第34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谈到:“要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要完善帮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学的资助制度,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胡锦涛关于教育的新思想是我国教育法发展和创新的思想源泉。
(五)胡锦涛论卫生管理法
卫生事业关系百姓健康福祉,也关系国家的稳定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取得了一些成就也面临一些问题。胡锦涛对群众看病贵和看病难等问题非常关心,指出:“要坚持公共卫生医疗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他同时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十分重视:“要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换机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医疗保障制度、医药市场监管机制、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要加快医疗卫生法制建设,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
(六)胡锦涛论新闻传播法
新闻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权力”。2003年3月2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意见》写道:“如有新闻价值,均可由新闻媒体对海外和在我国新闻网站上自主报道”。“可由新闻单位自行审定的稿件,尽量由新闻媒体自主报道。”一个不长的文件中,两次出现“自主报道”的用词,首次在中办的文件中使用“新闻价值”的概念,显示出胡锦涛对新闻工作规律的尊重。2005年12月,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群众、舆论依法进行监督的机制”。其中提到舆论监督是五大监督之一,这是关于依法进行新闻监督的重要法治思维。
(七)胡锦涛论网络管理法
网络媒体是继平面媒体之后兴起的重要媒体,我国现在网民数量已经超过一亿。胡锦涛高度重视信息产业的发展,落实到互联网传媒领域,便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确认的以下任务,即“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决定》提出了四方面的具体措施: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通过这四方面的工作,依法管理网络。在2007年1月23日的中央政治局第38次集体学习上,胡锦涛又提出:“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
(八)胡锦涛论公共卫生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法
公共卫生安全涉及的面比较广,不仅仅指的是医疗卫生安全,也包括食品卫生安全、重大疾病预防措施等。我国近几年来发生的此类事件不仅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比如非典、苏丹红、禽流感、阜阳奶粉、三聚氰胺等事件。突发事件涉及的面更广,比如频发的矿难、胶济铁路火车相撞、松花江河水污染、汶川大地震等。早在2003年战胜非典后,胡锦涛就提出“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同时,面对各种突发事件,“要抓紧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应急机制涉及范围包括应对重大社会突发事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应对重大国际突发事件等,自然也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九)胡锦涛论土地管理法
胡锦涛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一部中国农民运动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部土地革命史,中国农村的土地不仅承载着农民生息繁衍的任务,也承担着中国国家安全稳定的使命。针对我国人多地少的特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原则和制度,他指出:“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针对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他强调:“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十)胡锦涛论信访法
一段时间以来,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这些事件往往是参与者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手段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如2008年6月28日发生在贵州瓮安的事件。这种事件如果处置不当,则有可能将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面对此类事件,信访工作做得恰当合理与否十分重要。胡锦涛早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第3次全体会议上就明确指出:“既坚持依法进行处理,又积极疏导群众情绪,慎用警力和强制手段,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十六届五中全会上,胡锦涛又提出:“加强信访工作,修订信访条例,探索建立处理上访问题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曾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