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不再被罚

2009-04-06 07:32
人民交通 2009年7期
关键词:交通警察执勤警告

刘 勇

2008年11月1 5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其中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条款。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中指出: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工作规范》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安部在修订法规条款上人性化的一面,这个新制度在全国的实施情况如何?交警、司机分别怎么看待这项制度呢?记者近日采访了几位交警和司机。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吴警官表示,金华市目前已开始全面实施新的《工作规范》,他认为,推出“告诫”管理的现实意义主要有3点,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除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修订的关于轻微违法处理办法以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工作的意见》也强调:“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以宣传、教育、提示为主。消除违法行为后不再进行罚款处罚。”;二是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由于交通参与者的安全素质还不适应“人、车、路”的快速增长,矛盾越来越突出,加上公安交通执法过程中刚性有余、柔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告诫”,既尊重了国家法律,又尊重了交通参与者的人格和尊严,让人民群众在感受法律的神圣与刚性的同时,也享受到法律的“柔情”,有利于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进一步理解法律、尊重法律、服从法律,进而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推行“告诫”管理,是公安交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警告和提醒,是交警部门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一种人文关怀,让交通参与者拥有一种感激、舒畅的心情,有利于行车、行路安全。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教育指正的方法,缩短了车辆滞留路面时间,能便道路交通更加通畅。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民警工作量,使一线交警把主要精力放在从严查处“客车超员、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上。从而进一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进一步遏制“马路杀手”,进一步维护交通安全,进一步提升公安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宁夏石嘴山市的刘警官也表示,他们正在积极学习新“规范”,他们要求执勤民警执法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将教育放在重要位置,防止“轻教育、重处罚”而激化社会矛盾。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轻微违法行为,要以宣传、教育、提示为主,消除违法行为后不再进行罚款处罚;对于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最大限度地进行教育,在处罚的同时,要耐心讲明违法的危害。既要体现严肃性,也要体现灵活性,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要容许民警随机灵活处置,改善交警形象,提升执法水平,改善警民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警民关系和执法环境。

甘肃省公安厅近日也向社会公布了对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放行的方式。这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在前挡风玻璃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但驾驶人能够当场出具证明有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在前挡风玻璃粘贴、放置保险标志的,但驾驶人能够当场出具证明有保险标志的;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遮挡的;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但未造成交通堵塞的;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外埠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反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等禁令标志,经教育后能及时纠正的;有证据证明车辆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未危及交通安全的等。

对于这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甘肃省各交警部门纷纷表示将在执法过程中按照规定办事,当此种违法行为发生时,执勤民警会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对违法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当事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责令其当场消除违法行为状态后方可放行。据了解,此前这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都是要罚款或扣分的。

甘肃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殷警官对记者说:“近年来,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执法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为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工作规范》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口头警告的操作性作了明确规定,我认为《工作规范》的修订是一种时代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的必然产物。”

有些地区法规滞后,司机大多不知此事

但是,新规范目前并未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一些偏远地区或小城市甚至毫不知情。山东省莒南县交警大队的一位警官对记者说:“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已经在山东省的多数地区开始实施,但莒南县还未具体执行,小县城对法规变化的应变能力本来就较迟缓,从文件送达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

山东邹县的一名王姓司机表示不知道有这个新规定,问了他的几个同事也都说不知道,“可能是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吧!”他说。

河北廊坊的一名张姓司机从记者口中了解到这项新法规时说:“这个新规定已经实施半年多了,我却还不知道。我们驾驶员平时部很忙,根本没有时间读报看电视,有时候车队安全培训的时候会传达一些交通法规方面的新规定,但往往也就是进京车辆的限行、衡量超载超高的新标准等内容,其他的法规新闻驾驶员一般都不知情,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去研究。”

天津一名负责车队管理工作地的杨先生对记者表示了他的疑惑,他说:“各个地区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各不相同,据我了解,各地确定的项目中大都有‘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遮挡的可认定为轻微违法这一条,但到底是不是由于路况、天气原因造成车牌号被遮挡,这个很难去判断,也不容易细化,这会不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孔子,故意遮挡号牌,违章上路,从而对其他人造成威胁?再者,既然各地区实施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怎么处理地区之间的差异化也是应该明确的一点。”

浙江义乌交警大队的张警官说:“交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告诫,不是对违法者的纵容,而是执法方式人性化与社会效果最大化的体现。交警通过开具‘告诫书实行备案制度,对于屡教不改、恶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照样会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同一个当事人同一项违法行为一周年内(以第一次教育警告起计算周期)受到口头警告累计三3次(含)以上的,交警将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而至于地区间的差异,各地交警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灵活处理,只要违法行为能被视为属于轻微违法的范畴,执法部门一般都不会轻易采取罚款或扣分的方式执法。”

一种新制度的推行需要一个过程,立法机关采取何种方式能让相关人士尽快了解到法规内容是仍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名司机,我们也应该与时俱进,实时关注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只有先懂法,才能在关键时刻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自己的权益要靠自己来维护,开一天车,学一天法,应该是对每个驾驶员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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