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党执政合法性蕴含的价值向度及现实要求

2009-04-03 04:19吴桂韩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09年2期

吴桂韩

摘 要:执政合法性反映的是民众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对执政党执政绩效以及是否继续掌握政权的看法,也是执政党主动接受民众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蕴含着现代民主政治背景下政治合法性所包括的主权在民、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还蕴含着服务、务实、效益、责任、公开、透明、亲民、富民等作为执政党所客观应该具备的价值取向。在执政过程中,执政党应当将这些执政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执政绩效、执政体制、执政方略和执政方式,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之中,进而赢得执政合法性。

关键词:现代政党;执政合法性;价值向度;现实要求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9)02-0076-04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治合法性本质上反映的是权利客体对权利主体的态度取向。在政党政

治已成为民主政治普遍形式的背景下,执政合法性则体现的是民众对执政党掌握政权的看法与评价。现代政党执政合法性所蕴含的价值向度,既体现了一定的时代性,又具有一定范围的特殊性,也对各国执政党提出了一些现实要求。各国执政党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结合本国实际,积极作出回应,才能获得并不断巩固执政合法性。

一、政治合法性的内涵、特征与功能

政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领域,亚里士多德有句经典名言:“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人类自进入有阶级社会之后,政治便开始发生,政治合法性问题也便应运而生。古希腊时代便有法律意义上的与合法性相对应的词汇legitimus,随后合法性历经中世纪和近现代在内涵上不断拓展,已经越过法律意义上的界线而成为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学者研究的重点,并逐步从政治领域走向社会领域。但是,愈到近现代,特别是由于学科分工的细化,不同学科学者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看法出现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从卢梭、马克斯•韦伯到S•M•利普塞特、D•戴维•伊斯顿、于尔根•哈贝马斯以及让-马克•夸克等,就算是本属于政治学研究范围的合法性这一概念及其内涵,迄今众多学者在本学科内部的意见也不尽一致。其中,比较经典的有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两种,前者关注政治秩序是否获得民众的认同,而忽视了这一认同的价值所在;后者只关注政治秩序是否合法价值规范,而不管是否获得民众的赞同。笔者认为,哈贝马斯在合法性概念的界定上是有建设性的,他强调经验与规范的结合,指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1]因为自从合法性这个名词提出以来,诸如阿尔蒙德、约翰•基恩、于尔根•哈贝马斯等学者基于对以往历史的批判而认为,合法性如果仅仅强调民众的认同是有问题的,因为民众的认同也可能是权力主体通过暴政、强制、欺骗等手段获得的,而这就不符合合法性所赖以建立的价值基础。

既然如此,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概念也自然应当从把合法性引入政治领域的实际价值来进行界定。从根本上说,政治合法性探讨的是权利客体认为权利主体是不是应该掌握政权或继续掌握政权的问题,而且这种看法是权利客体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评价。当然,政治合法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内涵,也不可能拥有一个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总体来看,这种看法只能是由本国或本地区人们结合当地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状况而对权利主体来作出的。因此,政治合法性具有客观性的特征,是由权利客体认同而产生的,而不是权利主体自封的;具有主观性的特征,是由权利主体通过自身努力而取得的,而不是不劳而获的;具有动态性的特征,是与特定历史时期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民族性的特征,是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等量齐观的;具有基础性的特征,是影响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基石,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正因为政治合法性具有如上基本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价值评价功能。第一,政治合法性是由权利客体来对权利主体作评价的,并且是由权利主体积极争取而获得的,蕴含着权利的归属问题,反映了主权在民的本质要求。第二,权利客体对权利主体的政治合法性进行评价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实行民主的过程,蕴含着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第三,权利客体对权利主体是否具有政治合法性的评价是自觉自愿的,而不是强制专制的,蕴含着一个实现自由的过程。第四,政治合法性包含着权利客体具有对权利主体进行评价的资格,而这个资格属于全体人民或公民,蕴含着平等的价值取向。第五,政治合法性是建立在绝大多数的权利客体对权利主体认同的基础之上的,权利主体要赢得政治合法性就必须尽可能地实现和维护好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蕴含着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第六,权利主体必须接受权利客体对其政治合法性的评价,权利主体取得政治合法性也必须是在履行或遵循特定规则或程序的前提下由权利客体认同的,这个过程也是自觉的、必须的,蕴含着遵循规则或体现法治的理念。

二、现代政党执政合法性所ぴ毯的价值向度

政党是现代政治系统中的重要元素,政党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依托。执政合法性既隶属于政治合法性,也是政治合法性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党、民众、公共权力构成了政治体系的基本要素,这三者之间的互动也为政治系统的运行输入源源不断的能量,而执政合法性的问题也在其间产生。纵观世界政党史,不难发现政党执政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在评价标准上一样是相对的。这不仅体现在时空差别上,也体现在个体差异上,即任何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都因时代、文化、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尽相同。但是,作为现代的执政党也必须遵循民主时代政党获取执政合法性所应实践的主要价值理念。这些理念,既包含着政治合法性对执政合法性所提出的普遍的价值诉求,也遵循着政党政治的特殊价值取向。

多数学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在其功能上主要体现为整合利益,它们是人民与政府或者说是民众与公共权力之间的桥梁。但是,政党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具有阶级性,一切政党的直接目的都是要夺取和掌握政权,而且都是为了特定阶级服务的。因此,政党一方面必须尽可能地代表更广泛社会群体的利益,进而从中汲取力量之源;另一方面,政党又必须代表特定阶级的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主体利益性。既然如此,现代意义上政党的执政合法性除了包含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内涵外,还应具有一些内在的客观价值取向要求。比如,无论是通过选举或者革命而取得执政合法性的执政党要继续赢得执政合法性,都必须有多数民众的支持作为基础。尽管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政党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根本利益。但是,自《共产党宣言》发表160年来,整个世界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执政合法性要求执政党必须反映大多数民众的价值诉求,在执政基础上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在执政理念上确立服务大众以及主权在民、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再如,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执政党作为特殊的社会力量,虽然掌握着政权,是社会的领导力量,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存在领导关系,但并不直接行使公共权力。政党主要是通过自身的理论、纲领、成员来影响政府,从而实现政党的意志。因此,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获取执政合法性必须是通过民主和规范化的程序,由民众在自由的氛围中自觉认可的。

但是,政党毕竟是特定的社会组织,而不等同于社会或国家。政党是特定群体在一定纲领的基础上自觉自愿而组成的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因此,执政党的价值理念首先必须反映特殊群体的价值诉求,特别是要具有服务成员的精神,与本组织的成员保持密切关系,保证组织成员对政党的忠诚。另外,作为联系公共权力与民众的纽带,民众也希望政党能够带来务实、效益、责任、公开、透明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而不希望看到的是形式主义、人浮于事、推拉扯皮、暗箱操作和贪污腐败。因为历史上公共权力在发挥作用时有过两种形态:“一端是影响力,另一端是物质力。影响力是纯粹精神性的,以认同为前提,以自愿为外部特征。物质力则不包括任何精神性成分,以强制为外部特征。……当权力更接近于影响力时,权力可以成为权威,相应的对权力的服从则表现为遵从;当权力更多地依靠物质力以发挥作用时,权力则成为强权,相应地对权力的服从属于屈从。”[2]作为公共权力的领导者,民众还希望执政党具有亲民、富民的价值取向,在发生权力作用时不仅不是依靠暴力等来强制,而且还希望政党能够以积极的帮助来引导他们过上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发展、社会进步的生活。

三、执政合法性对现代政党ぶ凑的现实要求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部分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3]哈贝马斯也指出:“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4]综上所述,在现代民主政治背景下,执政合法性大致蕴含着主权在民、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服务、务实、效益、责任、公开、透明、亲民、富民等方面的价值向度。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执政党,应当将这些执政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执政绩效、执政体制、执政方略和执政方式,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之中,进而赢得执政合法性。

一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生改善。毋庸置疑,经济因素构成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基础性因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5](P72)民众对于维系执政党执政的既有政治系统的认同,往往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实践也表明,“除非让人民看到成绩,否则人民是不会合作的。”[6]比如,韩国、新加坡就是依靠经济发展来提高政治合法性。因此,执政合法性要求执政党必须对民众利益有密切的关注,特别是对经济利益的关注,着力通过经济发展来改善民生,让民众在改革发展中得到实惠,共享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果。

二要重视意识形态建设,形成信仰共识。关于合法性基础的来源,尽管众说纷纭、不尽一致,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可意识形态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和基础。比如,在戴维•伊斯顿看来,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构成了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利普塞特也指出:“任何政治体系,如果有能力形成并维持一种使民众相信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是最适合的信念,那么其统治就具有合法性。”[7]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许多政党为了适应扩大阶级基础的需要,有意识地淡化意识形态的色彩,但丝毫没有减轻意识形态在维护执政合法性中的客观作用。当然,作为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应当在立足本党、本国或本地区已有政治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当今世界一些普适性的价值理念,既坚持主流、引领社会,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充分体现主流意识形态的亲和力、感染力和包容性。

三要重视民主法治建设,推动科学执政。韦伯认为,合法性类型大致可以分为法理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超凡魅力型统治。在当代社会,法理型权威是维护社会统治的最可靠权威形式,当代社会统治形式应该是一种法理型统治,这种法理基础就是指“规范领导治理规则模式的正当合法性,以及在那些正当合法规则下,有权力去提高其权威,并且行使或发出命令。”[8]应该说,民主法治是执政合法性建设的题中之义。只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实现,才能推动执政党通过科学执政来提高执政绩效、增强执政合法性。因此,执政党应当积极推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自觉地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按照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的要求,不断建立完善科学的执政体制和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降低执政成本,提高执政绩效。

四要重视密切党群关系,增强情感认同。由于政党来自民众,是一部分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政治代理人,这就内在地规定了其群众基础的有限性。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是获得执政合法性的群众基础。因此,执政党只有保持同民众的密切联系,才能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建立浓厚的党群情谊和广泛的政治认同。这就需要执政党建立多通道的沟通网络,及时体察、表达、整合和实现群众的利益诉求。

五要重视整合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利益关系是政治关系的根本,利益需要也是人类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5](P67)历史不过实施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5](P103)政党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代表,但成为执政党后,必须考虑整合社会的整体利益。现代社会学和政治学都认为,社会利益关系不协调和社会存在不公平是社会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根源。“不少西方国家执政党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通过税收、社会福利等调节手段维护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分化,维护和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9]如果执政党没有注意或实现社会公平,也往往会因失去群众基础而丧失政权。比如,印度人民党自1996年执政到2004年第14届大选期间,每年都实现7%左右的增长率,但忽视了社会公平,导致印度仍有4.1亿绝对贫困人口,最终在竞选中败北。因此,正如罗尔斯所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社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0]作为执政党必须注重利益分配问题,正确协调好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关系,利用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政策和法律手段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六要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塑造良好形象。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社会和民众对执政党进行监督更为便捷、直接,也对执政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执政党无法遏制腐败而导致腐败严重,必将因丧失人心而失去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并丢失政权。比如,苏联共产党、日本自民党、印度国大党、墨西哥革命制度党丧失政权都有腐败的因素。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2]陈振明.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59.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8.

[4][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6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尹保云.韩国为什么成功[M].北京:文津出版社,1993:83.

[7]S.M.LIPSET.Some Social Requistes of Democracy: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n Review,V.53(March1959):86.

[8]MAC WEBER.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sation[M].Glencoe,ILL:The Free press,1947:238.

[9]吴 辉.借鉴国外政党经验提高我党执政能力[N].燕赵都市报,2004-09-21.

[10][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

责任编辑: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