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模式的设想

2009-04-02 05:00王华伟
消费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违宪全国人大规范性

[摘 要]本文从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模式的阐述,希望能加深自己对违宪审查的理解,并对如何在现行体制下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想法。

[关键词]违宪审查 宪法委员会

作者简介:王华伟(1984-),山东泰安人,汉族,上海大学法学院2007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研究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必须弄清的是什么是违宪审查。世界各国法学家众说纷纭,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但还应包括政党、军队、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断。

由于各国采用的违宪审查模式不同,其违宪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违宪审查的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性文件。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制定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党利益集团和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2)特定个人的行为。(3)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模式

从理论渊源上讲,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起源于凯尔森的专门机构监督学说。目前这一模式只有法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但它具有显著的优点:(1)宪法委员会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也就使得社会生活中不会存在已生效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2)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的尴尬,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3)宪法委员会作为一种政治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比较灵活、富有弹性,更易于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融合,并不会动摇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也不会改变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而建立宪法法院,它不仅要求对我国现行宪法做较大幅度的修改,而且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和重新配置。而基于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司法审查模式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和文化的传统,而且从体制上看,它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不符合。

三、我国建立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模式的设想

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来看,宪法委员会最有可能被决策层考虑,最有可能实现。我国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的体制的大体设想如下:

我国的宪法委员会应由中央宪法委员会和地方宪法委员会组成。而地方宪法委员会只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这一级设立,且每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只设一个。中央宪法委员会和地方宪法委员会之间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无论是中央宪法委员会还是地方宪法委员会,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即具有终局性,不可上诉。但中央宪法委员会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地方宪法委员会已生效的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依职权重新审判。

(一)中央宪法委员会

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增设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规定,并将该职权转到宪法委员会。总的来说,增设宪法委员会后,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是: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相结合,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

中央宪法委员会是在全国人大领导下实施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依据宪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与其应平级。

中央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批准,国家主席任命。成员构成中,曾经担任过人大和政府工作的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政治和法律专家都应有一定比例。除专家和学者外,当选后不得再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府和司法工作。中央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同时也应采取定期部分更换的方式。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中央宪法委员会的职权大致可包括以下几项: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对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宪法修正案和基本法律草案事项进行合宪性审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的行政立法行使监督权;受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职权划分或争议的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活动行使审查权;审理罢免部长级以上官员的渎职、失职案,使对国家高级官员的监督制约更加制度化、程序化;接受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

中央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方式,可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事先审查主要用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事后审查则用于所有法律和法规。宪法争议案由宪法委员会根据争议当事人或组织的提议和申请予以受理。中央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可采取裁决和审查意见等形式作出。

中央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裁决,不立即生效。该裁决可由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予以否决,但若未能达到法定多数通过,那么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央宪法委员会对其它事项作出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该生效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可上诉。

(二)地方宪法委员会

如前所述,地方宪法委员会即省、自治区 、直辖市宪法委员会,应隶属于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人大,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还应受中央宪法委员会的监督。地方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审查方式和程序等具体事项,可比照上述中央宪法委员会的规定加以细化和设计。

参考文献

[1]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载《法学》,1998(4)

[2][美]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

[3]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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