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自然法学派以理性作为构建其体系的逻辑起点;分析法学派以规则作为构建其体系的逻辑起点;社会法学派以法的社会实现作为构建其体系的逻辑起点。在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逻辑起点 法学流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
作者简介:任帅军(1984-),男,汉族,山西河津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黑格尔为逻辑起点提出了三条质的规定:1、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2、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并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建立的基础3、逻辑起点应与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1]各种法学流派都有自己特定的理论体系。每一种体系都有各自的逻辑结构,因而也必定有一个逻辑起点。
一、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复旦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邓正来认为有四个理论模式是支撑这个时代的最重要的理论。[2]它们分别是: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主义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他们根植于中国法制或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对中国法制或法治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应当从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法学流派,当今中国出现的各种理论模式中进行探寻。因为:1、各种法学流派都有自己的逻辑起点。 2、法学的学科特性决定了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多样性。法学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这决定了法学不仅要探寻法应当是什么,还要追问法实际上是什么。即法不仅体现正义、平等、公平、自由、人权等内容,还要对社会上各种现象进行反映、总结和规范,这就决定了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其逻辑起点从来就不具有单一性。3、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进行研究,从来就不可能回避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后者的逻辑起点从来就不是唯一的。例如:黑格尔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占有;马克思是从商品出发对经济、法律等进行研究。国内学者研究的逻辑起点也不一样。张文显从权利出发,童之伟从法权论出发,胡玉鸿从人论出发,刘正邦从行为出发。4、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范式的多样性,符合中国法治进程的现状。范式从狭义上讲是一种理论模式,广义上讲是不同的理论甚至有冲突的理论都依凭的某种规范性观念。中国正处于各种转型的关键时期,转型时期的中国必定面临着各种理论的冲突和融合,笼统的说谁对谁错都不具有完全的合理性。并且各种理论在现实中都能找到理论的根据,也能在某一领域具体的解决某类问题。因此,主张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多样性具有现实的生命力。5、当代中国学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把西方的各种理论生硬的移植到中国并不能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反而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法律与社会的分离。因此,学者们越来越倾向于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内生出适合中国本土国情的法律理论。兼取各家所长,用于解决中国复杂的社会现实无疑是学者借鉴和发扬传统文化用于改造现实中国的必由之路,这就决定了当代法学学者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多样性探讨。
所以,不应当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进行框定。面对中国复杂的现实,对法学逻辑起点的研究处于摸索阶段和法理学界已经取得的丰硕成果。对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的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本文认为,三大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分别为:自然法学派以理性作为构建其体系的逻辑起点;分析法学派以规则作为构建其体系的逻辑起点;社会法学派以法的社会实现作为构建其体系的逻辑起点。
二、三大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
理性是自然法学派研究的逻辑起点。理性在自然法学家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它教导人类过有理性的生活。在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的进程中,基于理性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了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国家或政体由此产生,人类开始生活在拥有权力的国家的社会之中。为了限制权力的滥用,自然法学家们开出了两剂药方。第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分权理论。第二种药方是以法律制约权力即构建法治社会。
规则是分析法学派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实证主义、功利主义成为西方法律思想主导的理论。奥斯丁创立了分析法学。他认为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在实在法中,法律即规则。[3]它是一种命令,包括:主权、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对不服从者以刑罚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可见,奥斯丁认为法理学只能是研究规则的一般法理学,目的就是要将法理学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确立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以使法理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法的社会实现是法社会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社会各方面进行调节和干预,法社会学成为时代潮流。法社会学以法的社会实现构建其理论体系。法社会学从法出发,综合运用社会学的概念、观点和方法研究法现象,强调法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为了探究法的社会实现,马克思建立了法的阶级论、经济论和发展论;涂尔干从社会分工分析了法律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功能;韦伯则从统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分析法的社会实现。哈贝马斯从语言行为和交往行为重构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李瑜青教授认为:法治文明的建设从根本上确立以人文精神为基础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当代中国法的核心价值理念。[4]这种观点是在当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对自身发展的反思的需要,它克服了把法治看作是治民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更能够达到法的社会实现的终极目标。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学研究逻辑起点的贡献
中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指导的国家。中国的法学从性质上讲是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其哲学基础,重在揭示法律所体现的代表社会公意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由建立在其之上的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和在共产主义社会法律被一般技术规则所取代的规律。
运用辨证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三大法学流派的逻辑研究起点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以理性为本质的自然法所倡导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等理论是当今中国铲除封建主义残余和宗教神学的理论武器,是保障人权、限制权力、构建法治国家的法律逻辑起点。在中国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是其表现。
以法的社会实现为逻辑起点的社会法学派在构建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其对中国法学学者的深刻影响还在于法学学者开始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寻找中国法律现状的支撑点,并以此构建中国自己的法律话语权。
参考文献
[1]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M]商务印书馆1981年4月
[2]邓正来著,《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M]法律出版社2006年
[3]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年
[4]李瑜青等著,《人文精神与法治文明关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年